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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贼,我还不能打吗?”男子在工地上遇小偷盗窃,持150cm长的钢管进行反击,致对方颅脑损伤死亡,是正当防卫吗?
张某在某合作建房停建楼工地附近拾柴过程中,听到楼上有声响,怀疑有人实施盗窃,遂进入该楼查看。见蒋某身背一白色编织袋(内装部分箍筋圈)、手持一把扳手下楼。
二人相遇,在张某喝问时,蒋某将编织袋扔向张某并用手将其打倒后逃走,张某捡起一根“步步紧”(铁质建筑工具,长约70厘米)追赶蒋某,在工地中间栅栏门处追上蒋某。
蒋某见无处可逃,上前用拳头打张某一拳,并将手中扳手拿起准备打张某,张某见后扬起“步步紧”,蒋某见状扭头转身准备走,张某用手中“步步紧”击打到蒋某肩膀靠近脖子部位后,又用“步步紧”击打到蒋某后脑,蒋某受到击打后立在原地不动,张某观察一会后,返回楼内。
蒋某又从工地捡起一根木板(长约110厘米)追赶张某,张某从地上拾起一根钢管(长约150厘米),两人在最西侧电梯井附近互相挥舞击打对方,挥舞过程中蒋某所持木板被张某用钢管击断,张某所持的钢管击中蒋某后脑部,蒋某头部流血瘫坐着背靠电梯井墙不动。当日16时50分许,蒋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9时许,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蒋某颅脑损伤属重伤一级。蒋某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案件来源:中国检察网)
对于本案,就张某打死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理由为: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就本案来看,蒋某在大多数时间一直处于防守地位,其行为不应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之规定,张某也不具有无限防卫权。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虽然蒋某为抗拒抓捕虽然有与张某打斗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但因为蒋某之行为不足以严重威胁张的的生命安全,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因此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张某针对蒋某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的必要程度,从其打击部位来看,其主观具有伤害致蒋某死亡的故意,因此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就是成立特殊防卫,其理由为,蒋某的盗窃事实被张某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对张某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既然成立转化型抢劫,而抢劫罪本就属于我国刑法中的重罪,既然法条中将抢劫罪做了列举,那么该罪就理当默认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
那么在此种紧急情形之下,张某持钢管将对方击打致死的行为符合法律之规定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最后检方是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公诉的,显然是支持第一种观点。就本人而言,我支持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你支持哪种观点?欢迎大家评论区下方留言。
法律分析: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情况下盗窃价值2000元财物予以立案追诉,特殊情况下盗窃价值1000元财物即立案追诉,但特殊情况下不考虑数额仅考虑情节。
法律分析: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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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钢管社区是拆迁吗,偷盗工地钢管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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