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备用地拆迁方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GF—2004—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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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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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法 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

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发展备用地拆迁方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GF—2004—2505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GF—2004—2505

GF—2004—250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目\t录

第一章\t总则

第二章\t目录与解释 第三章\t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t新建项目建设

第五章\t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t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t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t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t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十章\t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t其他第十二章\t附件

第一章\t总则

第一条\t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和中国\t省( 自治区)\t市( 县) 人民政府授权, 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t月 \t日在中国 \t省(自治区)\t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t\t协议一方:中国 \t省(自治区)\t市(县)人民政府 \t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t,法定代表人:\t\t,职务:\t\t;协议另一方:\t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t\t\t,注册号:\t\t\t,法定代表人:\t\t,职务:\t\t,国籍:\t\t。

第三条\t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 \t,主要处理 \t的垃圾,日处理规模

吨 日(或 \t吨 年),主要工艺为 \t。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 \t于 \t年 \t月至 \t年 \t月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t,确定 \t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 目公司的组成为 \t,\t,和 \t\t。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t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 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 1 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t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t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 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t,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t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15 附后。

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

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 a)在 \t年 \t月 \t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 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 b)在 \t年 \t月 \t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 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t,法定代表人:\t,国籍:\t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 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 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 2)流行病、瘟疫;

(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

二、建筑垃圾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作出规定。

法律客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生活垃圾焚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法律主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作出规定。

法律客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法律客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五、城垃圾焚烧注册不少于

法律主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作出规定。

法律客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

一、建筑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分别按新建、装修、拆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不含垃圾运输费)收取;公益事业工程、市政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减半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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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发展备用地拆迁方案,城垃圾焚烧注册不少于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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