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农村宅基地遮挡阳光的新政策主要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但并未直接针对“遮挡阳光”这一具体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不过,从现有的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中,我们可以解读出一些与此相关的原则和精神。
一、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意味着,村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必须遵守面积限制,不得随意扩建,以免对邻里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包括遮挡阳光等。
二、关于宅基地的规划与管理
同一法条还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表明,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规划原则,确保村落布局的合理性和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如果宅基地的使用导致遮挡阳光等问题,可能违反了这一规划原则。
三、关于邻里关系的处理
虽然具体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涉及遮挡阳光的问题,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采光等。因此,如果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遮挡了邻里的阳光,可能构成对相邻权利的侵害。
综上所述,虽然农村宅基地政策中没有直接针对遮挡阳光的规定,但村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应遵循面积限制、规划原则以及保护相邻权利等法律规定。如果出现遮挡阳光等纠纷,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和精神进行协商或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分析:
以下五类房屋会被拆除:
1、房屋长期空置;
2、非一户一宅;
3、宅基地超占;
4、无人居住房屋;
5、进城落户居民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宅基地遮光认定的注意事项:
1、农村建房必需要符合国家的规划要求,合理的利用土地,不得影响邻方的采光;
2、农村建房采光朝南开窗效果最佳,北方日照相对不足,尽量不要朝西,特别是南方,西晒特别严重;
3、必需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积不少于两小时;
4、按照城市总体规格设计的建筑物影响邻方采光的,是可以进行兴建的,但也是会给予一定的赔偿。
农村宅基地遮光被侵权的解决方法:
1、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如果权利人的照明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
然而,此处的侵权是指正在进行的对照明权的侵权行为的停止,该行为不能适用于已经终止且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
2 、可以要求侵权人清除障碍物;
被侵权人应当排除损害权利人照明权的状态,包括造成损害后果的实际阻碍和可能造成阻碍的实际威胁;
3、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被侵权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已建房屋,且无法消除障碍,则应考虑所有因素来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分析:
以下五类房屋会被拆除:
1、房屋长期空置;
2、非一户一宅;
3、宅基地超占;
4、无人居住房屋;
5、进城落户居民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分析: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如果说父母是农村的户口,但是你又落户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继承宅基的。
具体来说,就是你只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修建。
等到房屋倒塌后,该宅基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
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
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
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大部分的地区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补偿完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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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方农村拆迁新规定解读,农村房屋宅基地新政策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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