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对行政征收有较深的理解,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索要千万逼死老公翟欣欣认罪#
一、 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2
案例名称:沈某敲诈勒索案
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二、 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7
案例名称: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对于财物归属确实存有争议的情形应当慎重,要通过行为人是否属于行使正当权利、签订协议的目的、事后处分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有争议的、带有不确定性的利益,行为人予以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 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入库编号:2023-03-1-229-001
案例名称:岳某敲诈勒索案
依法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 以网络删帖为由索要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3
案例名称:陈某敲诈勒索案
1.陈某以删帖等方式处理负面信息要挟郑某,索取财物,使郑某内心产生不安,感受到威胁被迫交给陈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是“网络信息”,无论信息是否真实,只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认定为敲诈勒索。
3.被害人郑某经营的某某幼儿园即使有违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五、 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4
案例名称:周某宝敲诈勒索案
1.与使用传统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虽然在犯罪手段上有一定特殊性,但实质上仍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
2.正确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既是准确认定犯罪,依法打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避免将民事维权犯罪化的内在要求。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关键。在具体认定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行为人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3)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六、 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入库编号:2023-05-1-221-019
案例名称:张某群、张某银盗窃案
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应当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罚方法。一般情况下可以从法定刑的轻重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轻重,主要的依据是比较法定的最高刑和法定的最低刑,以及法律规定的附加刑;在法定刑幅度相同的情况下,则应根据各罪实际应判处的刑罚来确定此罪与彼罪的轻重。就本案而言,首先,从法定刑上来比较,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罪的最高绝对法定刑高于敲诈勒索罪的最高绝对法定刑,那么,盗窃罪的罪质就要重于敲诈勒索罪的罪质。其次,从刑法条文上可以看出,对盗窃罪规定了并处附加财产刑,而对敲诈勒索罪没有规定附加财产刑,这也说明对盗窃罪的处罚要重于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所以,适用盗窃罪处罚比适用敲诈勒索罪处罚重,本案应当适用盗窃罪定罪处罚。
七、 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是构成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入库编号:2023-04-1-229-002
案例名称:张某娟敲诈勒索案
勒索型绑架罪与诱拐型敲诈勒索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一些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以对被害人实施加害相要挟,向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财要求,以达到其获取财物的目的。但是,两罪也存在明显差别,主要表现为:勒索型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其实质是行为人实际控制被害人作为人质,被害人处于行为人的实力控制之下,失去人身自由,其人身安全处于随时可能被侵犯的危险状态。
人身权利是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财产权利是绑架罪侵犯的次要客体。如果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既不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实际的控制,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进一步加害的故意,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控制或加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也就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因为绑架罪作为重罪,在具体认定上必须考虑其行为对于保护客体的侵害达到与其刑罚设置相匹配的程度,这就要求该行为对于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严格解释法条准确定罪的基本要求。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说明公私财产权是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显然没有要求其具有人身伤害性。因此,区别勒索型绑架罪还是诱拐型的敲诈勒索罪,关键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绑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八、 帮人“讨债”参与绑架,与人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行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5-1-187-002
案例名称:李某、袁某京、胡某珍等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与被非法拘禁的受害者谈好“报酬”后将受害者释放,事后向受害者索要“报酬”的行为,应当从“释放”和“事后索要”两个层面分析。“释放”行为意味着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其索要“报酬”的行为,系威胁受害人使其陷入可能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感而被迫向威胁者付出财物的行为,属于新的犯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九、 敲诈勒索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1
案例名称:李某等敲诈勒索案
1.敲诈勒索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类犯罪,敲诈勒索财物的价值是决定其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标准,对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故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根本。以非法方式索要的款项属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
2.对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扣减应严格证据标准。在犯罪中,无据证实被告人存在合理扣减的损失时,对敲诈勒索数额不予扣减。
{"ctype":2,"value":"d0c8a786c9177f3e4f104b9162cf3bc79f3d5601","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0c8a786c9177f3e4f104b9162cf3bc79f3d5601?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十、 “黑中介”恶势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3-1-229-002
案例名称:刘某等敲诈勒索案
由于“黑中介”采取了交易的伪装形式,使被害人先给付财产,其中部分敲诈勒索行为是通过强迫对方缴纳额外费用的方式实现,还有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不退还多余租金的方式实现。被害人遭受威胁搬离出租屋后,被告人不退还的剩余租金,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被害人对于这部分的财产依法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基于被告人的胁迫、恐吓行为,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方式是放弃自己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仍然是处分了自己财产并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十一、 “套路贷”的认定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适用
入库编号:2024-05-1-222-009
案例名称:陈某展等17人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套路贷”案件中,构成诈骗罪的财务人员将逾期借款人名单移交给催收人员,由于认识因素不一致,犯罪目标不一致,犯意联络不明显,犯罪获得的利益没有共享,所以财务人员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共犯。同时,在认定“套路贷”案件的犯罪金额时应整体上进行否定性评价,“本金”应视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或追缴,但不计入犯罪数额。
十二、 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的界分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5
案例名称:安某、胡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
1.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是正常交易的异化,但存在交易的基础事实。本罪的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获取的“暴利”一定是在“合理差价”的暴利限度内,如果超出了该限度,其性质必然发生了变化。
2.敲诈勒索罪是由行为人实行某一加害行为,迫使被害对象感到畏惧,出于不自愿的意思交付财物的一个过程。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积极的威胁、胁迫,利用被害对象的恐惧心理以达到牟取利益的目的。所谓威胁的手段是指以将要对被害对象实施暴力、破坏其名誉等等相威胁,利用对方的困境或弱点,迫使被害对象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因此,敲诈勒索犯罪中,威胁手段的本质是以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最终结果是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不得不处分财产,以此非法获利。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仅仅因为其威胁行为起到了使被害人恐惧的作用,行为人不用付出任何对价即可获取利益,这是区别于强迫交易罪最本质的地方。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媒体人借危机公关之名索要钱财的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行为的本质和目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十三、 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辨析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6
案例名称:金某某、江某某、李某、蒋某某敲诈勒索案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暴力程度上有较大差别,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即使之不能反抗,而敲诈勒索罪只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所遭受的暴力程度远远没有达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且被害人基于心理、精神强制而产生恐惧从而交付财物,并非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取得财物。
十四、 非法拘禁犯罪与实施犯罪时另起犯意的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牵连犯
入库编号:2023-06-1-186-005
案例名称:李某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李某芬非法拘禁案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行为人强行拘押禁闭被害人,目的是报复被害人,在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向其索要钱财,转化为勒索钱款的目的,显然非法拘禁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并非一个犯罪目的,不符合认定为牵连犯的条件,不能以牵连犯处理,应数罪并罚。
十五、 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的定性辨析
入库编号:2023-02-1-220-011
案例名称:刘某抢劫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碰瓷”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阶段:一是“碰瓷”阶段,即实施手段行为阶段;二是获取财物阶段,即实现目的阶段。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对“碰瓷”行为进行定性,既要准确把握“碰瓷”阶段的行为性质,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又要准确把握获取财物阶段的行为性质,是否使用暴力。
1.“碰瓷”的手段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从手段的相当性与危险结果的相当性两个方面考察“碰瓷”行为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在客观危害程度方面具有相当性。
2.“碰瓷”的目的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实践中,主要集中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抢劫罪三个罪名。上述三罪在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客观方面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胁迫性”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非自愿性”两个显著特征;诈骗罪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则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暴力性”与被害人失去财物的“被迫性”两个显著特征。因此,在“碰瓷”案件中,应当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碰瓷”行为的性质。
{"ctype":2,"value":"c8177f3e6709c93d5ad6b96b8d3df8dcd1005401","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c8177f3e6709c93d5ad6b96b8d3df8dcd1005401?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
(十)敲诈勒索罪:
1.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年)
5.15敲诈勒索罪
5.15.1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5.1.1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达到3000元,或者2年内3次敲诈勒索的,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5.1.2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达到1500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15.1.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每增加2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每增加1次敲诈勒索,增加2个月至3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1人,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5.2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5.2.1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3年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5.2.2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达到4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3年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15.2.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1人,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5.3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5.3.1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10年6个月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5.3.2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达到32万元,并有本细则5.15.2.2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10年6个月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5.3.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1人,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
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敲诈勒索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
(9)多次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4)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15.6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3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15.7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2000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2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5.15.7.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敲诈勒索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
5.15.7.2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2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2000元至2万元罚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3000元至6万元罚金。
5.15.7.3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金;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2万元至7万元罚金;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3万元至10万元罚金。
5.15.7.4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金;判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金。
5.15.8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5.8.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
(3)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从犯;
(4)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6)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5.15.8.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2)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3)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4)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7)多次敲诈勒索的;
(8)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敲诈勒索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
5.15.9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敲诈勒索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法律分析:
认定敲诈勒索罪,需要认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该罪。
所谓数额较大,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未遂案例 -法律知识法律分析:
一审判处绑架罪成立,卢某某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从犯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二审上诉后,被告人卢某某聘请了本人作为辩护人,本人以定性不准,应定敲诈勒罪,并且属未遂来着重辩护。
二审以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被告人卢某某继续聘请本人辩护,经与刑事法庭交涉,同意了本人的辩护意见,重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卢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判处从犯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民法典对敲诈勒索的定性法律分析:
如果是一次敲诈勒索500元,构不成犯罪,会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是多次敲诈勒索500元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敲诈勒索案例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认定敲诈勒索罪,需要认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该罪。
所谓数额较大,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敲诈勒索罪既遂的法律法规分析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的构成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拿到拆迁款后被诉敲诈勒索
2、拆迁索赔
3、拆迁补偿方面的诈骗案
4、拆迁款诈骗案例
5、拆迁胜诉案例
6、拆迁索赔方案
7、拆迁补偿纠纷案例
8、拆迁案例胜诉指引
9、拆迁补偿官司案例
10、拆迁赔偿案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敲诈勒索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参考性案例裁判要旨(15则)”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敲诈勒索指导案例,敲诈勒索案例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