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领取纠纷案例,湖北案例:领取征收补偿款后由主张该地块的权利,法院:驳回

咨询
张振律师

张振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拆迁补偿费领取纠纷案例,湖北案例:领取征收补偿款后由主张该地块的权利,法院:驳回

一、湖北案例:领取征收补偿款后由主张该地块的权利,法院:驳回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施某春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请求将“老屋场”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自己。施某春称,该地块为其名下1984年7月6日登记的自留地,然而施某西在2019-2020年12月30日期间修建房屋强行占用,施某祥在2019-2020年多次砍伐其种植树木,强占地基和自留地,因此要求确权和赔偿。

区某府于2021年2月2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该案件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和土地侵权案件为由,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施某春于2021年3月3日收到该决定书,同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

双方观点

施某春:提交了包括《民事控告状》《自留地划分登记册》等21项证据,主张老屋场门口果园0.2亩自留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他人存在侵权行为,要求确权和赔偿,请求撤销区某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区某府:辩称施某春要求确权的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在其名下,权属明确;本案属于土地侵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区某府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且涉案土地已在2016年6月被征收,施某春已领取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施某春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某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情形。本案中,施某春的0.24亩“老屋场”地已完成征收,其也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在此情况下,施某春不再拥有依据涉案土地主张权属的权利。其诉称的他人占用自留地及砍伐树木等情况,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民事侵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某春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区某府依据上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施某春的土地确权申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施某春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一、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二、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征地补偿合同纠纷

征地补偿合同发生争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可以就合同争议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

(一)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

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不易发生纠纷,容易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如果村内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则它们之间就可能因征收补偿费的归属发生争议。

对于此种争议应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的纠纷是否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对此问题的复函、答复及立案庭意见也颇不一致。

(二)传统观念影响导致的分配权纠纷。

调查显示:

当前征地补偿费标准偏低,非常有限的补偿费用成为村民争夺的目标,每个人都想争得更多的补偿金,而排除他人参与分配,于是,借村民自治权利而剥夺他人的利益享有成为村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剧增的主要原因。

对于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各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确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满足一定条件才享有分配权,也有少数就给予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的多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往往导致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户主变更。

在家庭成员中,“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为户主的父母到“第二轮”承包时大部分户主变更为子女,土地补偿费分配时又由户主到村民小组领取,这样部分子女与父母在赡养问题上发生纠纷,以致父母向子女追索土地补偿费。

(三)未被征用土地的户主争益。

部分农户的土地未被征用,至村(居)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费、房屋、土地补偿费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向村(居)民小组索取该利益,村(居)民小组实行差别待遇。

(四)其他:

当事人认为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被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纠纷。

五、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一、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二、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例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纠纷中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

第一、房屋拆迁补偿款要看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配;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归个人所有。

第二、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通常情况下,会和户口以及实际居住人都有关系。

第三、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离婚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处理。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生产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安置时选择的是安置房而非货币安置的,如果房屋拆迁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安置房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配;

房屋拆迁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安置房归个人所有。

但获得安置房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享有的优惠购房面积所对应的价款。

实践中,各地方的拆迁征占地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遇到具体拆迁时,先充分熟悉拆迁安置政策,是否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户口、婚姻状况等有关系,然后再逐项确认是否涉及自己的拆迁利益。

离婚纠纷中征地补偿款怎样分配

离婚纠纷中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是不用进行分割的,归一方所有。

征地补偿款怎么使用和分配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偿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2、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农村承包地没有承包地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农村户口没有承包地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补偿费领取纠纷案例分析

2、拆迁补偿款案例

3、拆迁补偿费领取纠纷案例最新

4、拆迁补偿官司案例

5、拆迁补偿诉讼案例

6、拆迁补偿纠纷解决

7、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最新案由

8、拆迁补偿 案例

9、拆迁赔偿案

10、拆迁补偿 案例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费领取纠纷案例,湖北案例:领取征收补偿款后由主张该地块的权利,法院:驳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费领取纠纷案例,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补偿费领取纠纷案例,湖北案例:领取征收补偿款后由主张该地块的权利,法院:驳回/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农村拆迁发财案例,征收拆迁领域违纪违法案例 以案说法

25年11月23日
拆迁程序违法案例,拆迁程序违法造成百姓损失谁承担

25年11月23日
最高院拆迁赔偿案例,最高院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司法解释

25年11月23日
拆迁补偿标案例分析,征迁安置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25年11月23日
家里拆迁赔偿纠纷案例,行政赔偿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25年11月23日
城市拆迁房纠纷案例,民事主体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由

25年11月23日
产权不明确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浙江高院房屋拆迁案例:如何进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

25年11月23日
关于集体土地起诉案例,集体土地使用20年后争议判决案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25年11月23日
南京民国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江西胜诉案例」法院判强拆违法!京康卜凡律师打赢地方政府!

25年11月23日
集体土地买卖无效案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案例

25年11月23日
拆迁补偿和土地补偿,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

25年11月23日
拆迁赔偿费用有哪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25年11月23日
超标准拆迁补偿款能进开发成本吗2026,土地拆迁补偿费是否计入土地价款

25年11月23日
集体土地征收几种,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集体土地征收原则

25年11月23日
2010年企业拆迁补偿,房屋拆迁的拆迁款一般给户主是吗

25年11月23日
集体房屋的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集体产权安置房

25年11月23日
拆迁种什么赔偿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25年11月23日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该怎么分配,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是给谁

25年11月23日
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

25年11月23日
既有房屋拆迁补偿如何算,怎么算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25年11月23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1月23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1月23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1月23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1月23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1月23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1月23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1月23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1月2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2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23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