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实际生活中,许多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颁布后,往往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与征收单位迟迟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签约期限过后,依然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单位可能会向被征收人下发《房屋补偿决定书》,载明补偿方式与金额,并表明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面临这种情况,当事人是否只有被法院强制执行,同意被征收人的补偿决定呢?晏清律师告诉你,补偿决定对于被征收人产生了实际的权利义务,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房子不被法院强制执行。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与大家分享拆迁过程中的维权方法: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江苏省淮阴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发布《xx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先生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先生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xxxx元;2.被征收人何先生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先生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先生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先生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心仪的补偿方式。
本案中,何先生通过司法程序,运用法律武器,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上述类似情况的,也不要惧于程序繁琐,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合法合理地通过运作大量繁琐的法律程序,方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有补偿,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按照现行的做法,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如果对补偿的内容及补偿的标准和面积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
当事人如果对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一、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先拆除违建再实施征收拆迁是拆迁方惯用的做法,这种做法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只只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将违法建筑的面积写进补偿协议中,大幅降低或免除违法建筑面积的补偿款;
第二种做法是先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这样做对于拆迁方的好处在于,违法建筑被拆除后被拆迁人就无权再主张违法建筑面积的征收拆迁补偿价款。
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应当最优先考虑该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若是经合法程序所认定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也拥有提出异议及抗辩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一步维权。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时未拆除
依照《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通常不超过两年,
且应在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在批准期限内继续使用的临时建筑面临征收拆迁时,可结合剩余使用期限及建造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而超出使用期限也未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建筑,超出使用期限时便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参照第一条。
三、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都会暂停办理各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审批,直至征收拆迁项目完成后才能恢复。
故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的权属情况及面积便被固定下来,此后所扩建的房屋均无法取得合法手续,会依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四、拆迁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用途
众所周知,商铺相比于住宅而言,补偿项目增加了停产停业损失等必要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审批同样暂停办理,此时住宅的性质无法转换为经营用房,故难以获得商铺标准的拆迁补偿。
而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一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虽未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手续,但依旧可以按照商铺的标准获得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有补偿,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的,房子还有救的,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一、土地征收时强拆民屋合法吗
土地征收时强拆民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单位可以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城镇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1、拆迁补偿大幅下调怎么办
2、拆迁补偿大幅下调什么意思
3、拆迁补偿大幅下调的原因
4、拆迁补偿标准上调
5、拆迁补偿过低怎么办?
6、拆迁补偿越来越少
7、2021拆迁补偿比例
8、拆迁政策调整
9、2020年 拆迁 补偿系数
10、拆迁减少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大幅下调,房屋补偿决定一旦下发就无力回天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大幅下调,天灾房屋倒了有补偿吗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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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