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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开始的,在2008年之前,我国是不存在劳动补偿金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主观:
经济补偿从哪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之前终止 劳动关系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主张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
案例:
赵先生咨询提出,我今年快40岁了,是 北京 市 户籍 。
2004年初,我被本市一家油泵液压 公司 聘用,目前已在该企业工作12年。
2011年初,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并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近日,单位劳资科的负责人找我谈话,称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让我现在可以联系找工作,争取 春节 前把所有手续办完,节后就不用再来单位上班了。
谈到经济补偿时,单位提出的补偿标准是给我8个月的工资,我说自己在单位上班12年,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应给我12个月的工资,但单位说经济补偿只能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
请问:
按国家法律规定,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若工作至 合同终止 日(2016年3月31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8.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来看,您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之前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的经济补偿金主张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
其次,您提到的用人单位要求您节后就不用再去工作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工作至终止日。
如果在终止日之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终止,而是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分析:
劳动法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确实需要受到保护,所以劳动法对于企业的规定是不能随便辞退和开除员工,而如果企业一定要辞退员工的话,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一、因工资支付问题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劳动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对付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判人员的;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9、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0、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1、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3、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4、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额外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律主观:
经济补偿从哪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之前终止 劳动关系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主张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
案例:
赵先生咨询提出,我今年快40岁了,是 北京 市 户籍 。
2004年初,我被本市一家油泵液压 公司 聘用,目前已在该企业工作12年。
2011年初,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并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近日,单位劳资科的负责人找我谈话,称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让我现在可以联系找工作,争取 春节 前把所有手续办完,节后就不用再来单位上班了。
谈到经济补偿时,单位提出的补偿标准是给我8个月的工资,我说自己在单位上班12年,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应给我12个月的工资,但单位说经济补偿只能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
请问:
按国家法律规定,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若工作至 合同终止 日(2016年3月31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8.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来看,您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之前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的经济补偿金主张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
其次,您提到的用人单位要求您节后就不用再去工作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工作至终止日。
如果在终止日之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终止,而是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劳动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1、上海拆迁2008年补偿标准
2、上海拆迁2008年补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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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拆迁2008年补偿,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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