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1、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开始的,在2008年之前,我国是不存在劳动补偿金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主观:
经济补偿从哪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之前终止 劳动关系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主张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
案例:
赵先生咨询提出,我今年快40岁了,是 北京 市 户籍 。
2004年初,我被本市一家油泵液压 公司 聘用,目前已在该企业工作12年。
2011年初,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并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近日,单位劳资科的负责人找我谈话,称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让我现在可以联系找工作,争取 春节 前把所有手续办完,节后就不用再来单位上班了。
谈到经济补偿时,单位提出的补偿标准是给我8个月的工资,我说自己在单位上班12年,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应给我12个月的工资,但单位说经济补偿只能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
请问:
按国家法律规定,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若工作至 合同终止 日(2016年3月31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8.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来看,您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之前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的经济补偿金主张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
其次,您提到的用人单位要求您节后就不用再去工作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工作至终止日。
如果在终止日之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终止,而是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分析:
劳动法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确实需要受到保护,所以劳动法对于企业的规定是不能随便辞退和开除员工,而如果企业一定要辞退员工的话,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一、因工资支付问题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劳动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对付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判人员的;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9、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0、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1、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3、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4、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额外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律主观:
经济补偿从哪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之前终止 劳动关系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主张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
案例:
赵先生咨询提出,我今年快40岁了,是 北京 市 户籍 。
2004年初,我被本市一家油泵液压 公司 聘用,目前已在该企业工作12年。
2011年初,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并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近日,单位劳资科的负责人找我谈话,称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让我现在可以联系找工作,争取 春节 前把所有手续办完,节后就不用再来单位上班了。
谈到经济补偿时,单位提出的补偿标准是给我8个月的工资,我说自己在单位上班12年,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应给我12个月的工资,但单位说经济补偿只能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
请问:
按国家法律规定,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若工作至 合同终止 日(2016年3月31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8.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来看,您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之前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的经济补偿金主张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
其次,您提到的用人单位要求您节后就不用再去工作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工作至终止日。
如果在终止日之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终止,而是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劳动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1、上海拆迁2008年补偿标准
2、上海拆迁2008年补偿多少钱
3、上海拆迁2008年补偿政策
4、上海拆迁赔偿6.8亿
5、2020年上海拆迁补偿
6、上海拆迁补偿视频
7、上海 拆迁赔偿
8、上海2009年拆迁
9、2020年上海拆迁
10、2019年上海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拆迁2008年补偿,上海2008年之前的劳动补偿金怎么计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拆迁2008年补偿,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