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拆迁方案,山东省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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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振兴拆迁方案,山东省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一、山东省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乡村振兴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执行。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10日

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帮扶成效,依据《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和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的“四到县”管理体制。省级负责政策指导,市级负责推进监督,县级是衔接资金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要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切实加强项目储备、方案报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后续管护、收益分配、日常监管、公告公示等工作。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明确项目管理各环节具体措施。

第五条项目储备管理。各地要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坚持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村级项目(含到户项目)入库实行“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的报审程序,乡镇、县级统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进行审定,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坚持因地制宜,严格入库项目论证。

第六条项目方案编报。根据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匹配项目衔接资金。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在项目覆盖村公示后,逐级报送至项目审批部门。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覆盖村及人口范围、资产权属、保障措施等;(四)根据项目涉及的行业规程规范,提供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等。

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衔接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资、奖励补助、以工代赈等方式,不得采取债权类投资方式。对脱贫攻坚期间以债权投资方式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协议到期收回的扶贫资金,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按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要求,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第七条项目方案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政府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由乡镇政府报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八条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存在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变更幅度超过批复规模10%以上、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等情况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变更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项目衔接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由村级组织自行实施。村级组织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的通知》(鲁发改农经〔2021〕100号)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逐级提报验收申请。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及相关合同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批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会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项目实施结果、资金使用、资产权属、验收结论等内容。项目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完成项目资金决算报账和资产交接。

第十条项目资产管理。衔接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接、投入使用、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应及时登记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和管护制度,落实村集体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做好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执行《山东省扶贫办、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扶贫组办字〔2018〕28号)和《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方案报批、项目实施、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公告公示工作。

项目单位应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交由乡镇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

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

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

“三西”农业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安排。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

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

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

东部地区应结合实际将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

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各省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三、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

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

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

“三西”农业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安排。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

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

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

东部地区应结合实际将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

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各省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包括:

1、在资金用途上;

2、在资金分配上;

3、在资金使用上;

4、在资金监管上。

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

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乡村最为突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具体如下:

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

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

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

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五、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

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

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

“三西”农业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安排。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

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

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

东部地区应结合实际将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

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各省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六、振兴乡村资金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

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西”地区农业建设。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

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

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

“三西”农业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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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东省乡村振兴拆迁方案,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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