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6,最新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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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6,最新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一、柳州市柳城县政府网

法律主观:

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第三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拆迁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第三十八条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第三十九条在旧城区改造中,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需进行房屋拆迁的,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时对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实施补偿。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物所占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拆迁时应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补偿。第四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四十一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区位是指房屋在城市规划区中的地理位置。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注明的建筑面积。第四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或者答复。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评估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拆迁当事人抽签或者拆迁估价机构竟标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符合资质等级、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名单,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第四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资深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成立柳州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第四十五条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分户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共同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拆迁当事人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未另行共同委托评估的,视为对估价结果无异议,估价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第四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估价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共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估价结果或另行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书面申请技术鉴定。拆迁当事人自收到复核估价或另行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未书面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的,视为对复核估价或另行评估的结果无异议。复核估价或另行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及裁决的依据。第四十七条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补偿金额的计算分别为:(一)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二)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最低补偿标准和最小户型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四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市区内不同地段两处以上的安置房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建筑设施配套要求,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住宅房屋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拆迁补偿安置尚未完成前,拆迁人不得转让、抵押、租赁安置用房,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第四十九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安置房源。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安置用房的价格可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五十条被拆迁房屋已作装修装饰的,除可移动的装修装饰部件、材料外,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装修装饰部分的重置价格、使用年限等因素,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会同造价、物价等管理部门,根据本市装修装饰材料市场情况,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装饰补偿指导价格,供拆迁当事人参考。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第五十一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前款所称公益事业是指科教、文化、卫生、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性、营利性的事业。第五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五十三条拆迁下列情况的房屋,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被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减免产权调换所补差价,并适当减免超出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差价。(一)被拆迁人在拆迁时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被拆迁人是孤老、孤儿、孤残且确属生活困难的。第五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予优先购买或者承租。第五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房屋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拆迁期限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没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费提存。拆迁人应当在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告知抵押权人之后,方可拆除房屋。第五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安排临时周转房的,应当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网、空调和供电、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现行迁移安装收费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第五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产权调换需要临时过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元或者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出租市场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五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过渡期限以拆迁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为准。因拆迁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3倍支付。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的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五十九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二、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试点单位:

目前,各单位按照青政办发[2000]4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部分试点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已接近尾声,为继续推进试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试点企业的精简人员、家属工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标准,测算15年。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所需资金,以现行定期待遇标准和供养对象距供养关系结束时间长短为依据,按以下原则测算:

供养关系系父母范围的,按其与社会平均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距社会平均寿命不足五年或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按五年计算);

供养关系系子女范围的,原则上计算到18周岁;

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与社会平均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0年。

上述人员支付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供养父母除外);

超过一年的,每满一年增加2个月标准,但加发的月数以40个月为限。

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所需费用从土地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筹集到位,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统一管理,按规定据实发放,统筹包干使用;

也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关协议,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同时解除供养关系。

四、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和查体费用继续按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青人发[2002]45号文件,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青办发[1992]38号文件规定执行,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每人每年500元,公用经费的标准每人每年600元(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年800元),享受一类医疗保健的离休老干部每人每年700元(享受二类保健的每人每年450元)。

上述三项费用计算10年,从土地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筹集到位。

市财政专户管理,每年的第一季度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

五、试点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结束后,职工安置的遗留问题由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负责解决。

三、最新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大埔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78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558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89元亩到15558元亩之间。

六塘镇、凤山镇、沙埔镇、东泉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806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42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0元亩到13842元亩之间。

太平镇、社冲乡、寨隆镇、马山乡、冲脉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6808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384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46元亩到13384元亩之间。

古砦仫佬族乡、龙头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630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02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0元亩到13202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三类: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主动公开包括机构概况、决策信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20类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该指南可在“中国柳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找到。

法律分析

柳州市的市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法律规划下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敌对的状态。

政府现在会主动将政务分享给公民查看,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接受公民的批评和监督。

这些行为都遵循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柳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柳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一、信息分类

柳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

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共分为机构概况、决策信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统计信息、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收费、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应急管理、人事信息、监督检查、社会公益、城乡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其他重要信息公开共二十类。

二.编排体系

柳北区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索引号、发布机构、信息名称、文件编号、生成日期、主题词、内容描述、公开形式8项要素。

索引号发布

机构信息

名称文件

编号生成

日期主题词内容

描述公开

形式

编排体系说明

1、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

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柳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是为方便检索政府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它由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生成年度、本机关及其他机关文件区别号、年度信息流水号四部分组成。

编排规则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生成年度本机关及其他机关文件区别号(本机关文件代码为1,其他机关文件代码为2)年度信息流水号

2.发布机构。

系指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联合发文的,以编制文号的机关为发布机构)。

3.信息名称。

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题。

4.文件编号。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编号。

5.生成日期。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形成的时间。

6.主题词。

系指反映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特点的词语。

7.内容描述。

系指对每条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主要是为公众快速浏览、选择信息提供帮助。

8.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柳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可以提供查询服务。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具体网址:

dowlowfile/87120161220191635。

当面受理点见本指南的联系方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拓展延伸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分类及标准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分为13个类别,分别是机构设置、机构职能、行政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体制改革、人口、民族、宗教、社会团体、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民族事务、华侨、港澳台、外交等。

因此,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分类及标准是明确的。

结语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机构概况、决策信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统计信息、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收费、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应急管理、人事信息、监督检查、社会公益、城乡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其他重要信息公开共二十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柳北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公开信息共分为机构概况、决策信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统计信息、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收费、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应急管理、人事信息、监督检查、社会公益、城乡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其他重要信息公开共二十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试点单位:

目前,各单位按照青政办发[2000]4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部分试点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已接近尾声,为继续推进试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试点企业的精简人员、家属工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标准,测算15年。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所需资金,以现行定期待遇标准和供养对象距供养关系结束时间长短为依据,按以下原则测算:

供养关系系父母范围的,按其与社会平均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距社会平均寿命不足五年或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按五年计算);

供养关系系子女范围的,原则上计算到18周岁;

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与社会平均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0年。

上述人员支付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供养父母除外);

超过一年的,每满一年增加2个月标准,但加发的月数以40个月为限。

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所需费用从土地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筹集到位,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统一管理,按规定据实发放,统筹包干使用;

也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关协议,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同时解除供养关系。

四、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和查体费用继续按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青人发[2002]45号文件,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青办发[1992]38号文件规定执行,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每人每年500元,公用经费的标准每人每年600元(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年800元),享受一类医疗保健的离休老干部每人每年700元(享受二类保健的每人每年450元)。

上述三项费用计算10年,从土地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筹集到位。

市财政专户管理,每年的第一季度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

五、试点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结束后,职工安置的遗留问题由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负责解决。

六、柳州市政府投诉热线

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大埔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78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558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89元/亩到15558元/亩之间。

六塘镇、凤山镇、沙埔镇、东泉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806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42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0元/亩到13842元/亩之间。

太平镇、社冲乡、寨隆镇、马山乡、冲脉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6808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384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46元/亩到13384元/亩之间。

古砦仫佬族乡、龙头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630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02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0元/亩到13202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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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柳城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6,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内容审核: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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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6,最新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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