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农科院拆迁补偿方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协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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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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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业务(征地拆迁) 争议解决业务 常法业务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珠海农科院拆迁补偿方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协议的区别

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协议的区别

法律主观: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主要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对象是许可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2、法律效果不同,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 3、所为意思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二、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多种不同形式。

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许可与社会组织、个人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

例如开办公司需要办理 营业执照 、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需要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结婚 需要登记取得 结婚证 等,都属于行政许可的形式。

2.行政 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妥当,以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如纳税人状告违法的税务机关。

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二、关系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

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

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三、行政协议是行政许可吗

法律主观: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多种不同形式。

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许可与社会组织、个人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

例如开办公司需要办理 营业执照 、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需要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结婚 需要登记取得 结婚证 等,都属于行政许可的形式。

2.行政 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妥当,以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如纳税人状告违法的税务机关。

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二、关系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

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

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四、行政协议的概念

法律分析:

行政协议,也叫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五、行政协议与行政许可

法律主观: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多种不同形式。

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许可与社会组织、个人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

例如开办公司需要办理 营业执照 、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需要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结婚 需要登记取得 结婚证 等,都属于行政许可的形式。

2.行政 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妥当,以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如纳税人状告违法的税务机关。

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二、关系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

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

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六、行政协议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第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治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这里所说的实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以合同作为实施行政治理的手段。

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如有关综合管理、计划生养、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合平等协议。

第二,民事合同双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签订合同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相对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违背合同划定,行政主体有权监视对方,行政主体拥有单方面的制裁权,相对方不按照合同办事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划定采取制裁措施。

合同双方所处地位不同。

第三,判定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仍是民事合同,是看该合同是在形成、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尺度,由于行政主体也可以同等的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

关键看它所涉及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行政合同内容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详细地说行为行政主体一方履行合同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实施行政治理职权实现的,而对于非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来说,履行合同的主要方式是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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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珠海农科院拆迁补偿方案,行政协议与行政许可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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