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沪嘉征地房补告〔2021〕第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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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21〕第536、537、538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拟定了江桥镇城中村改造幸福村地块《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东至新福路、虞姬墩路和地块边界,南至吴淞江、金沙江西路及地块边界,西至高潮路和地块边界,北至华江路、创慧路及地块边界;

  2、居住房屋产权数5户,建筑面积907.71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15产,建筑面积36442.71平方米,土地面积57112.1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嘉定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64元(人民币,下同)。

  2、嘉定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9.2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房屋坐落安亭镇春海路355弄,安置房建筑面积2399.96平方米,出售均价2850元/平方米。安置房源实行一房一价,以现场公布为准。

  规格: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一室户  57.98  2

  二室户  77.72  6

  二室户  78.99  4

  二室户  76.27  1

  三室户  118.69  3

  三室户  118.65  6

  三室户  119.14  2

  三室户  119.2  1

  4、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费标准:

  ①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按认定建筑面积,以15元/㎡计算。如低于1500元的,以1500元发放。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本项目由被补偿人自行落实临时安置过渡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认定建筑面积,以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最低不低于1500元。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6个月以内的,在原基础上增加50%;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原基础上增加100%。若过渡期延长,超出1500元的则按实计算。

  ③评估奖:被补偿人配合完成房屋评估工作的,给予每户30000元评估奖励费。

  ④签约奖: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60000元以及按认定建筑面积每户奖励50元/㎡。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⑤交房奖: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移交被征地房屋并办妥交房手续的,每户奖励60000元以及按认定建筑面积每户奖励80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房未办妥交房手续的,不予奖励。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

  非居住房屋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⑤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的,按房屋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总值的5%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在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移交被征地房屋并完成移交手续的,按房屋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总值的5%奖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上述移交的,不予奖励。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方案批准后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嘉定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其他事项

  房屋产权调换补贴费:房屋产权调换补贴费=认定建筑面积×500元/㎡。

  房屋部分位于拟征地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的,整体房屋将纳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五、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9月1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嘉定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嘉定区博乐路73号607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嘉定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夏正梁 联系地址:嘉定区博乐路73号607室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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