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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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n\n\n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认定,应当区别于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把握,不仅要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还要审查是否进一步起到了认罪认罚应有的价值和功能。被告人二审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认罪认罚不仅真实可信,并且进一步减少社会对抗,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二审开庭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同级检察院可以与被告人进行协商,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的,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欣。
被告人:方某振。
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某振因联系不到其女朋友、被害人蔡某欣,便使用手机定位功能,查到蔡某欣在宝安区福永龙翔北路金玲公馆。后方某振赶至金玲公馆,来到蔡某欣入住的房间,发现蔡某欣与一名男子在房内,且蔡某欣躺在床上、衣衫不整。方某振遂上前对蔡某欣拳打脚踢,赶走房间内的男子,用手机录制自己殴打蔡某欣的视频,以及蔡某欣裸照的视频。之后,其通过微信将视频发送给蔡某欣的亲朋好友等12人,还将视频发布在蔡某欣的微信朋友圈。
2019年8月12日12时,被告人方某振接民警电话后至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欣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蔡某欣受伤后于2019年8月10日在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宝安区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7491.61元。
裁判结果\n\n\n\n宝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振故意对被害人蔡某欣实施殴打,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某振出于泄愤的目的强行拍摄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并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害人的家人及朋友等12人发送该视频,并在有771位微信好友可见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布于朋友圈,性质比较恶劣,严重伤害了被害人性的羞耻心,破坏了公序良俗,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方某振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被告人方某振还应当赔偿原告人蔡某欣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结合蔡某欣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事实,赔偿数额合计16885元。
根据被告人方某振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宝安区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2条、第24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方某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二、被告人方某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欣168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被告人方某振对刑事部分不服,上诉提出:1.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蔡某欣损失,取得了蔡某欣的谅解;2.其认罪认罚。据此请求从宽处罚。
二审查明,被告人方某振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蔡某欣赔偿6万元(包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16885元),蔡某欣对方某振予以谅解。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方某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方某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对方某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二审期间,方某振家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方某振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方某振的量刑予以改判。深圳市检察院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对方某振以犯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件评析
相较于一审程序中完善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显得过于原则,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简单规定二审阶段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外,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意见》对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应该如何审理及从宽处罚的把握均缺乏具体的规定。鉴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二审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方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值得探讨。
一、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与二审审理方式
《意见》规定,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刑事二审案件可进行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除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二审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不仅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反而进一步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并且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也不属于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也不属于抗诉案件或死刑案件,该类案件就不是法定应当开庭审理的类型,二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即可。当然,二审认罪认罚案件究竟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最终由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但该决定与被告人二审是否认罪认罚没有必然的联系。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决定开庭审理,并非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而是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出现了影响量刑的新事实和证据。
(二)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的程序适用
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缺少具体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可以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刑事二审案件可以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不同的审理方式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方式。
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与一审程序相当,审理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可以参照一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由同级检察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及案情决定是否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审法院通过庭审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一般应当采纳未明显失当的同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直到二审开庭阶段被告人才认罪认罚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出庭检察员及辩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对于二审法院决定书面审理的案件,由于一审没有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书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缺乏可参照的一审程序规定,由此造成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上的困惑,比如谁与被告人协商、如何协商往往成为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二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使不开庭审理也须通知检察机关参与,由检察官与被告人协商。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意见》规定,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二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即二审案件书面审理时,二审法院无需听取同级检察院的意见,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其次,经过一审的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已形成判决,二审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量刑协商,而是能否基于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的问题,同级检察院缺乏参与的必要性。其三,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二审书面审理的规定,重要价值就在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需要围绕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展开,一旦书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听取同级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必然需阅卷才能决定是否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由此必然造成更多司法资源和时间成本的沉没,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书面审理制度的设置目的、价值相违背。
据此笔者认为,二审书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可以径行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价值、功能决定是否给予量刑上的宽宥,当然不排除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听取同级检察院意见。
二、二审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一般认为,法律规定的“可以”是具有倾向性的价值取向,除非有特别理由,原则上就应当适用,以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例如刑法规定构成自首、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般理解为是应当,除非有不宜从轻的理由,例如故意杀人罪刑特别严重,例如功不抵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二审阶段自不例外。但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是否也可以从宽处罚,特别是如何与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相区别,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首先,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必须考虑二审程序的功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一审、二审各有任务侧重点。相较于一审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功能,二审程序的重点应当在于对一审在以上方面以及司法程序合法性上的监督,形成漏斗形的格局。尤其对于一审经开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审作为以书面审为主的审理方式,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改变一审开庭审理查明的结果;在量刑上亦应尽量维持一审的既判力,除非一审确属量刑不当,不应轻易改变一审判处的刑罚。不同审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如果没有明显区分,会制约二审案件的审判效率,有必要突出二审的法律审职能。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案件也要考虑二审的审判效率,突出二审的法律审职能。如果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处罚,必然形成不良导向,变相鼓励被告人上诉后认罪认罚,造成大量案件上诉,浪费司法资源,二审案件会出现大面积改判的情况,二审法院也会不堪重负,这与二审强调的效率、定位、功能相矛盾。因此,二审程序的定位、功能决定了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应当受到限制。
其次,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必须考虑该制度本身的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价值目标,一是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另一个是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就价值一而言,刑事诉讼法为认罪认罚案件规定了配套制度,例如速裁程序,例如庭审环节可以简化,以制度保障实现从简、从快办理的目标。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规定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相对缺乏。《意见》也仅是规定,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因此,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案件,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实际上难以实现从简、从快办理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相反,由于被告人二审才认罪认罚,二审法院还得审查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价值功能,反而影响了二审的诉讼效率。
就价值二而言,不可否认,无论被告人在哪一个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都表明其特殊预防必要性的降低,多少都具有减少社会对抗的价值,从这个角度看,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似乎应当与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保持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但结论也是难以成立的。我国刑法采用并合主义,在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上必须坚持责任主义原则,同时又必须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由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行为人罪责程度共同决定的责任刑是基础,是刑罚裁量中最为重要的指标,认罪属于预防刑的范畴,对刑罚裁量影响有限。特别是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认罪的价值和影响更呈递减状态,至二审阶段往往已不足以促使法院对量刑作出改变。比如江某某诉谭某犯侮辱罪、诽谤罪一案,被告人谭某在二审阶段认罪悔罪,对江某某表示歉意,希望与对方和解、调解,对对方进行经济赔偿,但江某某不接受道歉,不愿调解、和解。二审肯定了谭某在二审阶段的认罪态度变化,但综合认为原审量刑是适当的,最终是裁定维持原判。实际上,从同属预防刑范畴的坦白、自首的认定也能得出类似的结论。如果仅从减少社会对抗的角度出发,被告人在任何阶段如实供述,都应予以认可,但刑法对坦白、自首构成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是到案后就如实供述。尤为特殊的是,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但只要其一审翻供就不构成自首,即使二审又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因此,认罪情节的价值会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递减,二审认罪认罚本身的价值有限,对其从宽处罚不能与一审认罪认罚作同一理解和处理。
不可否认,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法院不能剥夺被告人该权利,并应肯定和鼓励,但刑事诉讼蕴含着不同功能、价值,二审程序的功能、价值及二审认罪认罚部分价值的缺失及认罪价值的有限性,决定了对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应作限缩解释。正如《意见》规定,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认罪认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功能决定是否从宽。即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并非是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只有确实能够进一步实现认罪认罚的价值、功能,才能从宽处罚。
三、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适用
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应当立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制度价值的有效实现,只有真诚悔罪,切实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的认罪认罚才能从宽处罚。认定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其悔罪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不能仅凭被告人简单的认罪表示,实际上被告人在之前不同诉讼阶段已被反复告知认罪认罚的规定,但其直至二审才认罪认罚,认罪的动机本就值得怀疑。因此,被告人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认定应当引入相关的要素,包括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是否积极退赔退赃,是否主动履行了如消除污染、修复破损的生态环境等补救措施,二审法院综合相关要素认定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进一步减少了社会对抗、化解了社会矛盾,最终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本案中,原审已经认定被告人构成坦白,其二审认罪认罚的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仅有该情节,二审法院不会对其从宽处罚,但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明了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彻底性,并且能够实现认罪认罚化解社会矛盾的价值和功能,恢复了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二审法院据此决定对其认罪认罚进行从宽处罚。在程序上,由于出现了影响量刑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及案情,提出了量刑建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适当,依法采纳了量刑建议。
作者:温锦资 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n\n\n案号:一审:(2019)粤0306刑初5095号 二审:(2020)粤03刑终106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6期
法律分析:
可以。
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
但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法律分析:
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审没有认罪认罚二审可以认罪认罚。
一审程序中,一审没有认罪认罚二审可以认罪认罚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
但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
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后果:
1、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在实施犯罪被抓捕之后,最好将自己所犯的罪行和盘托出,说不定还可以有机会缓刑。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可以。
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
但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法律分析:
一审认罪认罚一般是不需要二审。
除非你以前的全部翻供不承认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既然认罪,一审就会根据罪行做出适当的判决,如果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就不需要二审了,如果不服从法院判决,在一审法院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进行上诉,等待二审法院的审理。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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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临成安拆迁补偿,刑事案件二审可以认罪认罚吗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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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