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 38、案外人能否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财产处置部分单独提起申诉吗 答:答案是肯定的。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案外人的财产保护力度还是有待于加强的。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涉案财产处置的三个法律概念一定要分析清楚:如案外人,如第三人,如利害关系人,各个法律概念的含义当前并不一致。 何为案外人?笔者本人认为,案外人属于刑事诉讼法之概念,其出现在《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中。《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1条以及第457条规定,案外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中对其涉案财物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何为利害关系人?本人认为,其属于刑事诉讼法之概念。在《刑事诉讼法》第299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中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二款、第300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一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定书上诉,当然也可以在二审终审后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控告。 何为第三人? 本人认为,其为刑法之概念,在2019年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条第16项明确规定:第三人具有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涉案财物;明知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由此所取得的涉案财物均应依法追缴。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均因刑事案件所牵涉的财产处置而发生,而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对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的法律概念有待于统一,其刑事诉讼权利与义务也有待于进行明确规定,如能否参加刑事诉讼?能否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否阅卷?能否举证?能否上诉?能否申诉等?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年里,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打财断血”政策下,对当事人的涉案财物扩大化地进行追缴和没收,因此不可避免地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鉴于当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本人认为,申诉代理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遇到案外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一定要重视审查在案相关一切证据,对该涉案财物的性质和来源进行正确认定,提出合法准确的申诉代理意见,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涉恶的案件财产,如果是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如果已定罪量刑,则该财产应予以追缴和没收。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3、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涉恶案件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法律主观:
涉恶的案件财产,如果是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如果已定罪量刑,则该财产应予以追缴和没收。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3、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涉恶案件财产在调查过程中可被强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
定罪后应追缴和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法所得应追缴,被害人合法财产应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财物应没收,没收财物和罚金上缴国库,不得挪用。
法律分析
涉恶的案件财产,如果是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如果已定罪量刑,则该财产应予以追缴和没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68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拓展延伸
涉恶案件财产保全与追回策略
涉恶案件财产保全与追回策略是指在处理涉及恶势力的案件中,针对涉案财产的保全和追回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恶势力犯罪分子的特殊性质,他们往往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财产,并将其隐藏或转移至其他地方。
因此,为了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全涉案财产,并追回已经转移的财产。
这包括通过冻结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查封涉案人员的房产和车辆等措施,以及通过司法程序追回已经转移的财产。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恶势力犯罪,确保涉案财产的保全和追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针对涉恶案件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一旦犯罪分子被定罪量刑,其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以没收。
这些财物和罚金将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私自处理。
涉恶案件财产保全与追回策略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和车辆等措施,通过司法程序追回已转移的财产,并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恶势力犯罪,确保涉案财产的保全和追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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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成安拆迁补偿2019,涉恶财产处理规定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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