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律师王胜言原创解读刑事案件中认定立功的五种类型: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阻止犯罪型、协助抓捕型和其他突出表现型。
导读
近年来在承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少当事人都曾提出这样的问题:律师,我检举揭发某某犯罪算不算立功?律师,我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某某算不算立功?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上需要综合分析这些检举揭发、帮助行为等才能得出是否构成立功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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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律师王胜言分析:
目前我国关于认定立功的情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将立功的种类分为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阻止犯罪型、协助抓捕型、其他突出表现型。
类型一:检举揭发型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很明显,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则不属于立功,而属于如实供述(坦白)的评价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检举揭发对合(对向)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对合型犯罪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相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拐卖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合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在对合型犯罪中,参与犯罪的一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其法定义务。因为,参与者双方的行为均系对方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一方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必然包含了对方的犯罪事实;同样,交代对方的犯罪事实也必然包含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互相包含的必然性决定了犯罪分子的供述必然属于与自己实施的犯罪相关的问题,换言之,也就是交代的对方的行为不属于“他人犯罪行为”,故不能认定为立功。
类型二、提供线索型立功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一般而言,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提供的线索必须清晰,即内容具体、指向明确;(2)提供的线索客观上有助于侦破其他刑事案件;(3)提供线索的行为与案件得以侦破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以下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类型三:阻止犯罪型立功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指行为人以制止、规劝、告发等积极主动的行为,使他人的犯罪活动在客观上停止,使法益免遭侵害或得到有效保护。在立功构成要件上,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主观方面上要有明确的认识,客观必须积极实施了阻止行为并取得一定的实际效果,客体上使得法益免受伤害或得到有效保护。在行为方式上,阻止犯罪活动多种多样,阻止可以是语言,可以是行为,可以是自己,可以借助他人的力量,可以激烈的武力对抗,也可以是缓和温柔的劝告、说服,或者是及时告发、求助外部力量达到阻止的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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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四:协助抓捕型立功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构成立功。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同案犯罪嫌疑人带领被害方成功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上述《意见》指出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构成立功,这里被带领的人员指的是侦查人员,那么带领被害方人员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问题的研究意见》中指出,共同犯罪嫌疑人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在同案犯被抓捕并被扭送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相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更具有效性。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立功表现,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与该行为相比,明显经济效果更好。因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为人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后,可能会出现同案犯拒不认罪、抵赖、推脱情形,从而加大查证的难度,增加办案的司法成本。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更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应认定为立功。
类型五:其他突出表现型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一般立功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前四项属于相对明确的列举式规定,第五项“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则为兜底式条款,是立法者出于立法技术和社会发展无法预知的考量,通过此条款为成文法无法穷尽所有情况而做的特别规定。至于哪些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此兜底条款,笔者查阅了最高法、最高检的众多司法解释、会议纪要、通知、答复,均未发现对此问题的细化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笔者发现以下几种适用情形:
1、发明创造型的立功形式
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对满足“到案后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被告人是否认定具有立功表现”持支持态度,但以下情形除外:(1)专利权是在案发前获得;(2)专利尚未达到“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的程度;(3)专利是与他人共同完成的;(4)专利申请尚在申报阶段,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后认可。
2、舍己救人型的立功形式
我们找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法院查明,被告人某某在一审宣判前的取保候审期间,于海边发现他人跳海后,不顾个人安危跳海救人,公安局依法确认其行为系见义勇为,法院据此认定,某某的舍己救人行为属于一般立功。
3、救灾抢险型的立功形式
我们找到一个与救灾抢险相近的案例: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处置溺水身亡所引发的上访事件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区委做好维稳、善后工作,为妥善处理此事起到了关键作用并有突出贡献,即便不认可辩护人提出的重大立功意见,但认为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情况,最终认定了一般立功。
天津刑事律师王胜言
法律分析: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被告人王成忠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迫究其刑事贵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成忠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其书写了“悔过书”及供认了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综上情节本应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但其当庭翻供,且翻供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翻供的理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及本人尚未悔悟其枉法行为在社会上已造成极坏影响,故对其酌情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成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载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分析: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被告人王成忠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迫究其刑事贵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成忠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其书写了“悔过书”及供认了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综上情节本应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但其当庭翻供,且翻供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翻供的理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及本人尚未悔悟其枉法行为在社会上已造成极坏影响,故对其酌情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成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载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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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姑苏区拆迁政策解读,刑事案件立功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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