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虽然并无以“恐吓罪“命名的刑法条文。但实际上已经有其它条款做了恐吓行为的刑事处罚,那就是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这个是纯恐吓的情况,如果还附带了其它情况则是: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 有下列 寻衅滋事 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没有。
恐吓罪,刑法并无规定,如果恐吓他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是需要证据的,对于恐吓他人的犯罪,需要有恐吓他人的行为证据,情节恶劣的证据,当事人的责任能力证据等。
单纯的恐吓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
威胁恐吓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构罪条件是:
一、多次恐吓别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恐吓别人的;
三、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别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别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公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对于恐吓和故意伤害要分清界限,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情节,也要据理力争,对于邪恶势力不能退步谦让,全体国民要携手共同与恶势力作斗争,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3、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
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没有。
恐吓罪,刑法并无规定,如果恐吓他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是需要证据的,对于恐吓他人的犯罪,需要有恐吓他人的行为证据,情节恶劣的证据,当事人的责任能力证据等。
单纯的恐吓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
威胁恐吓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构罪条件是:
一、多次恐吓别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恐吓别人的;
三、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别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别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公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对于恐吓和故意伤害要分清界限,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情节,也要据理力争,对于邪恶势力不能退步谦让,全体国民要携手共同与恶势力作斗争,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3、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
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恐吓他人可能犯了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达成情节恶劣程度,可被定为寻衅滋事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恐吓情节较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达到犯罪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没有。
恐吓罪,刑法并无规定,如果恐吓他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是需要证据的,对于恐吓他人的犯罪,需要有恐吓他人的行为证据,情节恶劣的证据,当事人的责任能力证据等。
单纯的恐吓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
威胁恐吓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构罪条件是:
一、多次恐吓别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恐吓别人的;
三、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别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别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公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对于恐吓和故意伤害要分清界限,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情节,也要据理力争,对于邪恶势力不能退步谦让,全体国民要携手共同与恶势力作斗争,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3、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
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恐吓他人可能犯了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达成情节恶劣程度,可被定为寻衅滋事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恐吓情节较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达到犯罪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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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