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各地关于土地出让及管理的创新政策综述
近年来,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市场监管、保障农民权益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国家及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出让及管理的创新政策。这些政策涵盖了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利用效率、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改革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政策的详细解读:
1)土地出让方式与效率提升1. 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自2021年6月4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此举措提高了征收的规范性和效率,增强了资金征收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
2. 公开透明的出让方式: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透明的方式出让土地,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秩序稳定,防止暗箱操作,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土地利用效率与耕地保护1.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家推动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有序性。详细规划作为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的法定依据。
2. 严格耕地保护:提出“六个严禁”,明确禁止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同时,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经济奖励。
3)农村土地改革与权益保障1.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允许闲置宅基地和住宅通过出租、合作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康养等产业,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增收。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土地管理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打破了二元体制,为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制度保障。
3. 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为稳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国家决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4)创新政策的地方实践各地在落实国家政策的基础上,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探索。例如,一些地区通过数字化手段优化土地出让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另一些地区则通过设立土地银行、土地信托等方式,探索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运作,为乡村振兴提供资金支持。
各地关于土地出让及管理的创新政策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市场监管、保障农民权益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土地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租赁管理及租金使用政策详解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租赁管理以及租金使用政策,均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析:
一、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政策
1. 租赁方式与适用范围:
- 国有土地租赁主要适用于原有建设用地中依法应有偿使用的部分,以及新增建设用地中作为出让补充方式的部分。
- 租赁方式优先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特定情况下可依法实行协议出租,但租赁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
2. 租赁合同与期限:
-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详细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信息、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租金标准、支付方式与时间等关键条款。
- 租赁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情况可分为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和长期租赁(具体期限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3. 租金及缴纳:
- 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是否支付其他土地费用进行折算。
- 租金缴纳方式可按年或按季支付,具体方式由租赁合同约定。
4. 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与抵押:
- 承租人可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原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变。
-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
5. 续租与终止:
-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申请续租,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外,应予批准。
- 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二、集体土地租赁管理政策
1. 法律依据与原则:
- 集体土地租赁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约束。
- 租赁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租赁主体与权限:
-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合法的出租主体通常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 若土地由村内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共有,则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出租。
3. 租赁范围与用途限制:
- 农村集体土地涵盖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租赁时应严格遵循土地利用规划和法律法规的限制。
- 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严禁未经批准转为非农业建设;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专为村民住宅所用,不可擅自改变其商业用途。
4. 租赁程序与要点:
- 租赁双方需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 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 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 租金使用与管理:
- 租金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用于土地改良、基础设施建设等合法用途。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租金管理制度,确保租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三、租金使用政策
1. 国有土地租金使用:
- 国有土地租金收入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
- 租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2. 集体土地租金使用:
- 集体土地租金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等。
- 租金使用应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征管法中并未直接规定资产处置的具体条款,但资产处置活动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结合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资产处置的要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适用范围与原则
1. 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明确,其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资产类型涵盖固定资产(如房产、设备)、无形资产(如专利权)、流动资产(如存货)等。但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
2. 基本原则
- 公开透明:国有资产处置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信息,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时,需详细披露资产的基本信息、评估价值、转让条件等,确保处置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如土地资产处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效益优先: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例如通过合理的资产评估和定价策略,使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1. 内部决策
处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决策,形成书面决议。例如,在企业中,一般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 申请报批
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资产清单、评估报告、处置方案等。以某高校处置一批废旧桌椅为例,高校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说明桌椅的数量、现状、处置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处置方式等信息。
3. 审核批复
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处置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明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重要事项。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与要求
1. 处置方式
- 出售: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拍卖等方式将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给他人。例如,某企业将其持有的商业房产通过拍卖的方式出售给第三方。
- 出让:对于土地使用权等特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出让。如政府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包括企业产权转让、股权转让等行为。例如,一家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 报废报损: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进行清理、销毁,并核销相关账目。如对一些危险废弃物类的报废资产,要按照环保要求进行专业处理。
- 无偿划转:在不同国有单位之间进行资产的无偿调拨。
- 捐赠:将国有资产捐赠给公益事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
2. 评估与定价
- 评估情形:除经批准可以不进行评估的特殊情况外,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例如,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企业产权转让时,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关联企业,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评估,但在其他情况下都需要进行评估。
- 评估机构选择: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可以通过招标、抽签等方式确定。
- 评估结果备案:评估结束后,处置单位应将评估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评估结果是确定国有资产处置价格的重要依据。
3. 交易管理
- 交易平台:国有资产处置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产权交易场所应具备规范的交易制度和操作流程,能够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例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就是国内知名的产权交易场所之一,许多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都在该所进行。
- 交易规则:交易双方应按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进行操作,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资产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信息披露:在交易过程中,要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如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国有资产时,要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公告期一般不少于规定的工作日。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管理与监督检查
1. 收入管理
- 收入归属: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例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资金使用:处置收入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等方面。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2.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处置单位的处置行为进行监管。
-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如果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低估贱卖等行为,相关人员将面临严肃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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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租赁管理和租金使用的相关政策,征管法中关于资产处置的规定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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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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