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进退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适用于株洲市市辖区(不含所辖县、市及渌口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
第六条申请人应年满
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地址与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相符;
(二)经营场所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或流动摊点,但经相关政府部门同意的除外;
(三)经营场所为平层或全开放式门店;
(四)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烟草制品展示柜台或货架,能够正常开展烟草制品经营业务。
第八条根据人口数量分布和道路交通状况,零售点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30米;(二)城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50米。间距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相邻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九条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下列区域依据人口数量、摊位数量的一定比例设置零售点,具体标准如下:
(一)行政村(自然村)按户籍人口每
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行政村(自然村)的划分及人口数量以政府部门认定为准;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每
400户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4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
(三) 集贸市场每100个摊位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100个摊位的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芦淞区徐家桥市场和中南食品大市场设为特殊管控单元,单元内不再新增零售点,单元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1和附件2。
第十一条零售点分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等
7类业态,当已设置零售点中其他类业态占比超过5
%时,不再新增此类业态的零售点。
当其他类业态占比达5%时,发证机关应通过本单位对外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设在中小学校内,或在中小学校周围
100米范围以内的;
(二)经营场所设在幼儿园内,或在幼儿园周围
30米范围以内的;(三)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容易造成卷烟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金属材料类、建材装饰类、化工化学类、机械修理类、燃油燃气类、服装鞋帽类、易腐蚀挥发类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
(四)各级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以及政府禁止经营卷烟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本条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以学龄前儿童为教育对象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依法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本条中的“中小学校周围
100米范围以内”和“幼儿园周围30米范围以内”是指自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中央为中心向外延伸相应长度的区域,此长度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路径最短的原则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如经营场所不在特殊管控单元内,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二条之情形,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受本规划零售点间距和数量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商场、超市;
(二)驻军部队、监狱、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设置的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
(四)残疾人、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特定区域或特定对象从事卷烟经营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本规划第十二条所列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的“不低于”“超过”“以上”包括本数,“以内”“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划由株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30日起实施的《株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ZZCR-2018-61001)同时废止,国家、省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
简而言之《烟草零售许可证》马路同侧50米内不得再办理新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分析:
简而言之《烟草零售许可证》马路同侧50米内不得再办理新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分析:
简而言之《烟草零售许可证》马路同侧50米内不得再办理新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分析:
简而言之《烟草零售许可证》马路同侧50米内不得再办理新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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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株洲拆迁新规解读,烟草证合理布局新规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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