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新的拆迁方案,小陈诉小刘纠纷案:小刘清算无过错

咨询
李静律师

李静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多年律所实务工作经验,善于倾听,待人具有亲和力。力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人。

仪陇新的拆迁方案,小陈诉小刘纠纷案:小刘清算无过错

一、小陈诉小刘纠纷案:小刘清算无过错

{"ctype":2,"value":"3801213fb80e7bec1248117c3d2eb9389a506b98","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3801213fb80e7bec1248117c3d2eb9389a506b9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ctype":2,"value":"203fb80e7bec54e7717e0883ab389b504ec26a98","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203fb80e7bec54e7717e0883ab389b504ec26a9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ctype":2,"value":"b90e7bec54e736d167819e9589504fc2d4626998","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b90e7bec54e736d167819e9589504fc2d462699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ctype":2,"value":"7aec54e736d12f2ef097bcfd5dc2d56284356898","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aec54e736d12f2ef097bcfd5dc2d5628435689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ctype":2,"value":"55e736d12f2eb938d1ff686fc7628535e4dd6f98","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5e736d12f2eb938d1ff686fc7628535e4dd6f9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ctype":2,"value":"37d12f2eb9389b50046df2cf9735e5dde6116e98","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37d12f2eb9389b50046df2cf9735e5dde6116e9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小陈诉小刘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代理词 案号:(2018)粤00民初000号 尊敬的主审法官: 受被告小刘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依法担任小陈诉小刘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小刘的诉讼代理人。现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小刘在A公司的清算、注销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A公司整个清算、注销过程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且符合A公司章程规定 1.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小刘占股80%,小陈占股20%,且根据章程第十一条第二点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第1点规定“股东会对公司……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只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解散A公司,则A公司即可解散。 本案中,小刘占股80%远远超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故,即使只有小刘一人同意解散A公司,A公司的解散也是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更何况A公司的解散是经过小刘、小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的,因此,小刘在A公司清算、注销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且A公司清算、注销程序符合法律、章程规定。 2.原告小陈在《民事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的第二自然段最后一句明确表示“某年8月,小刘提议公司解散并组织清算,于是原告表示同意”,同时,在小陈与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小刘多次与小陈商讨A公司清算、注销事宜,小陈均表示同意,直至某年9月2日在小陈收讫A公司清算资产分配款及产品十几天之后才开始反悔,但其也只是针对注算方案中小刘的出资情况提出异议,并未对A公司正在办理的注销事宜提出异议。 通过微信记录可知,小刘分别在某年8月21日、某年9月20日告知小陈A公司正在委托第三方办理注销事宜,代办费用3000元,对此事实,小陈自始至终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更未明确要求小刘停止注销事宜。因小陈此前已同意解散注销A公司,且在明确得知A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时也并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故小刘作为股东会决议的执行人员,在没有相反意见的情况下,完全有理由相信小陈对A公司正在办理的注销事宜是没有意见的,是同意其委托第三方办理A公司注销手续的,因此,小刘在A公司清算、注销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且A公司清算、注销程序符合法律、章程规定。 (更多内容请查看图片或关注公众号“刘彩凤律师”) #诉讼#  #律师#  #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二、2023民事庭审中虚假陈述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事后,刘某纠集赖某、朱某等七人,闯至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健身器材商店进行打砸,造成一台健身设备严重损坏(经鉴定设备物损价值达七万余元),刘某最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陆德强律师接受委托作为上诉人刘某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受损物品的价值是此类案件的关键性问题。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中的案涉财物受损情况的鉴定结论严重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理由是:

原审先后进行两次鉴定,在第二次技术鉴定时,物证已受到“污染”,其技术鉴定报告及其后的价格鉴定结论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两次鉴定的价格也明显与市场不符,缺乏客观性。

辩护人指出,涉案物品已经被被害人私自违法违规处分,无法进行鉴定。

涉案物品的被二次物损的形成原因存在很在疑点,物证受到污染,不能以第二次物损进行鉴定。

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重新鉴定在客观上难以进行且没有现实意义,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按第一次物损情况,结合厂家出具的有关成本价格的有关证明,给被告人一个公平的裁决。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一、失火毁林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5日12时许,芦溪县宣风镇29岁男子苏某与其堂弟、儿子驾车来到该镇竹垣村葫芦背山场扫墓。

苏某用一次性打火机燃烧纸钱时,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到了墓地上,引燃墓地上的茅草,火势顺风蔓延至山场,导致森林火灾,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187.5亩。

经有关部门勘验鉴定,因苏某扫墓失火引起的山林着火面积达18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80152.5元。

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山火,适当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苏某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具有积极赔偿情节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三、卢某、陈某X、陈某X与阙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基本案情

1、原告:

卢某、陈某X、陈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被告:

阙某

3、原告诉称:

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

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

“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

此据。

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

”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

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

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万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

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

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

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

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

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二、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

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同。

更为重要的是,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有将款项出借给被告的这一行为。

此时,被告如何抗辩则极为关键。

若被告抗辩主张其已经偿还借款的,则会发生两个法律效果。

第一,被告已经自认该借贷关系已实际发生过,原告确实已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

此时,相当于被告帮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原告无需再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将借款出借给被告。

第二,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借款偿还给原告,相当于加重了自身的举证责任。

若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被告一般只需向法庭说明为何会在原告为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借条。

法院再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承办律师:

兰子禄、卢小鑫

四、江某诉王某 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系由本站方-俊律师主办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因工作及生活问题产生纠纷。

某日,江某某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王某某、李某某所发,于是江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王某某、李某某遂委托本站律师应诉。

同时,王某某、李某某亦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江某某所发,在本站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某、李某某提起反诉。

经本站律师的有效应诉与反诉,南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本诉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站律师的代理结果已经成功的达到了委托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要求,律师代理工作成功完成。

本站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场名誉纠纷得到平息。

附:

本案判决书(部分)

一、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

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

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

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

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二、具体辩护意见。

首先,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张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

张某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2009年6月29日张某某挪用“通五指挥部”15.5万元公款准备用于某某公司企业资质升级增资,因张某某同时决定将某某公司的16万余元的存款与“通五指挥部”被挪用的公款置换后分流保管。

因挪用公款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应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

2009年6月29日因交通运输局领导要求某某公司办理企业资质升级,某某公司筹措的200万元增资资金中有15.5万元的保管人魏某某不在通化,张某某决定先用王金发保管的“通五公路指挥部”50万元待发奖金中的15.5万元串一下,魏某某回来后再把钱还上。

王金发取钱交给某某公司后,张某某当即向魏某某保管的存折登记人杜某某交待该存折上的钱是指挥部的奖金。

杜某某在检察院笔录中称“张某某告诉我的,因为我们工程指挥部请示局里要将这笔奖金发下去,但局里没有是否发奖金的明确意见,所以这个存折就先由张某某保管,后来由刘永福保管。

”“2009年我和张某某都在工程指挥部工作,他是副主任,我是总工。

有一次张某某找我,说‘通五公路有点奖金,现在暂时不能发,先以我名义存到银行,密码让我设,存折由他保管,等以后再说’。

”根据杜某某的证实,应该认定:

张某某在决定挪用公款的同时,又决定用某某公司的存款置换挪用的公款并作为公款分流保管的事实成立。

由于杜某某的证实与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基本吻合,可以证明:

张某某用某某公司存款与挪用的15.5万元公款置换后“分流保管”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是同时发生的。

2009年6月21日至12月11日期间,存折上有168816.57元存款。

因张某某决定挪用15.5万元与分流保管的存款没有时间的脱节,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所以该挪用公款行为应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

某某公司虽然属于民营企业,但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私有公司和私有企业有明确的区别。

另外张某某对某某公司性质的判断失误是导致张某某无意触犯刑法的重要原因。

某某公司是2003年因公路处事业机构改制所产生的集体性质的民营公司,是由公路处组织分流人员组建并报请交通运输局同意后设立。

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平均承担,张某某的股份比例与其他股东相同,其董事长职务是组织委派形成的,并不是根据股权比例被选举担任的。

由于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挪用公款罪涉及私有企业和私有公司,与某某公司的民营企业有区别,如何理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何确定某某公司在本案中的性质和地位,对张某某的量刑极为重要。

因法律对民营有限公司是否属于私有公司和私有企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张某某在决定挪用公款时确实对某某公司的性质判断有误,应根据其主观上无犯罪之故意,确认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另外,某某公司成立后,主要管理人员一直被“通五指挥部”调用承担政府的工程项目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作为组织上委派的董事长,在主观意识上仍然把某某公司视为公路处下属转制企业,这种判断上的失误,导致其在决定挪用“通五指挥部”待发奖金时,无意识地触犯了法律。

也就是说,张某某在决定挪用公款时,并无犯罪之故意。

杜某某与魏某某当时都在“通五指挥部”担任职务,杜某某是总工程师,魏某某是动迁处长。

这二人当时虽然都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但张某某决定挪用公款并决定分流保管公款时,这二人都在“通五指挥部”任职,分流保管资金记在杜某某名下应该视为由通五指挥部人员保管。

因此,对张某某决定挪用公款后,应该根据分流保管事实成立这一情节认定为情节轻微。

张某某应视为自首并应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张某某接受调查时,侦察机关只掌握了50万元待发奖金的来源不合法的情况,并没有发现张某某是否有挪用公款行为。

张某某对挪用15.5万元公款一事,是主动交待,如实供述。

当时侦察机关并未掌握其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所以张某某主动交待这一行为属于最高法院规定的自首行为。

张某某在检察机关没有发现其犯罪之前,主动交待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应按自首论,并应在法定刑以下从轻处罚。

五、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事后,刘某纠集赖某、朱某等七人,闯至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健身器材商店进行打砸,造成一台健身设备严重损坏(经鉴定设备物损价值达七万余元),刘某最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陆德强律师接受委托作为上诉人刘某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受损物品的价值是此类案件的关键性问题。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中的案涉财物受损情况的鉴定结论严重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理由是:

原审先后进行两次鉴定,在第二次技术鉴定时,物证已受到“污染”,其技术鉴定报告及其后的价格鉴定结论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两次鉴定的价格也明显与市场不符,缺乏客观性。

辩护人指出,涉案物品已经被被害人私自违法违规处分,无法进行鉴定。

涉案物品的被二次物损的形成原因存在很在疑点,物证受到污染,不能以第二次物损进行鉴定。

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重新鉴定在客观上难以进行且没有现实意义,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按第一次物损情况,结合厂家出具的有关成本价格的有关证明,给被告人一个公平的裁决。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一、失火毁林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5日12时许,芦溪县宣风镇29岁男子苏某与其堂弟、儿子驾车来到该镇竹垣村葫芦背山场扫墓。

苏某用一次性打火机燃烧纸钱时,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到了墓地上,引燃墓地上的茅草,火势顺风蔓延至山场,导致森林火灾,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187.5亩。

经有关部门勘验鉴定,因苏某扫墓失火引起的山林着火面积达18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80152.5元。

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山火,适当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苏某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具有积极赔偿情节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六、无理取闹,刘某、霍某错误执行赔偿赔偿被驳回!

法律分析:

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作为当事人是有权利阐述自己的观点,但是必须要做到真实述说,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仪陇新的拆迁方案公示

2、仪陇县拆迁补偿政策

3、仪陇 拆迁

4、仪陇县城搬迁时间

5、仪陇县拆村合并公告

6、仪陇县房屋拆迁标准

7、仪陇县拆迁办电话

8、仪陇旧城改造项目

9、仪陇县2020规划

10、仪陇县新政2020建设规划图i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仪陇新的拆迁方案,小陈诉小刘纠纷案:小刘清算无过错”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仪陇新的拆迁方案,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仪陇新的拆迁方案,小陈诉小刘纠纷案:小刘清算无过错/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25年11月28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25年11月28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25年11月28日
小刘庄村的拆迁政策是什么?,小刘庄村拆迁需要多少钱

25年11月28日
仪陇新的拆迁方案,小陈诉小刘纠纷案:小刘清算无过错

25年11月28日
广东拆迁方案表决结果,小陈诉小刘纠纷案:小刘清算无过错

25年11月28日
流浪拆迁房,六十岁无房证最新政策

25年11月28日
刘庄村拆迁赔偿方案,小刘庄村拆迁需要多少钱

25年11月28日
小刘庄拆迁赔偿,刘庄拆迁补偿

25年11月28日
小刘庄拆迁补偿,刘庄拆迁补偿

25年11月28日
仪陇度门拆迁户买商品房有补偿吗,配偶过世户口能迁入吗

25年11月28日
仪陇度门拆迁户买商品房有补偿吗,配偶过世户口能迁入吗

25年11月28日
仪陇农村拆迁补偿,陇南对房屋拆迁款的补偿

25年11月28日
仪陇拆迁规划,岳池2021年哪些地方要拆迁

25年11月28日
2018年仪陇农村拆迁,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25年11月28日
仪陇高速拆迁补偿,平昌至万源市高速路规划 ?

25年11月28日
仪陇拆迁补偿怎么算,工地几个月不发工资怎么办

25年11月28日
仪陇拆迁名单公示公告,被狗追摔了,狗主人承担责任吗? 2023 #法律常识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关注我每天分享知识 #律师普法

25年11月28日
仪陇新的拆迁方案,小陈诉小刘纠纷案:小刘清算无过错

25年11月28日
仪陇县政府拆迁补偿标准,陇南对房屋拆迁款的补偿

25年11月28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1月28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1月28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1月28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1月28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1月28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1月28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1月28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1月28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28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28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