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法律主观:
一、污染物的范围是什么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
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污染、液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陆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一般问题,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化或腐 化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人类的第一号敌人。
海洋污染:主一般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
空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或超过了有害程度,导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这是最为直接与严重的了,主一般来自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触了这些污浊空气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
放射线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
1、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的;
2、主张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免责;
3、主张自己的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不能免责;
4、主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不能免责。
三、法律依据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绿色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 基本原则 ,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 侵权责任 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侵权人一般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工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污染物质,包括:
1. 重金属:
如铅、汞、镉、铬等;
2. 有机物:
如苯、甲苯、二甲苯、多环芳烃等;
3. 氮、磷等营养元素:
如氨氮、总氮、总磷等。
其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相对较大,可造成慢性中毒、致癌等健康问题,同时也会对环境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而氮、磷等营养元素的过量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繁殖等问题。
因此,对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需要严格控制,不仅需要进行前端治理,限制排放浓度和总量,还需要采取终端处理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第三章第六条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应采取紧急措施,维护公共生态安全;
第一类污染物应当设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污染物质。
这些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有机物等化学物质,以及氮、磷等营养元素。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工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污染物质,包括:
1. 重金属:
如铅、汞、镉、铬等;
2. 有机物:
如苯、甲苯、二甲苯、多环芳烃等;
3. 氮、磷等营养元素:
如氨氮、总氮、总磷等。
其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相对较大,可造成慢性中毒、致癌等健康问题,同时也会对环境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而氮、磷等营养元素的过量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繁殖等问题。
因此,对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需要严格控制,不仅需要进行前端治理,限制排放浓度和总量,还需要采取终端处理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严重会产生什么后果?第一类污染物排放严重会对环境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如地下水及土壤受到污染,空气中存在易燃、有毒物质等,表层水体受到威胁。
这些污染物质在环境中长期积累,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如致癌、损伤神经系统、危害生殖健康等问题。
第一类污染物的治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重要内容,涉及环境、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需要通过前后端协同,加大监管力度,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促进环保事业的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第三章第六条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应采取紧急措施,维护公共生态安全;
第一类污染物应当设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级: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的是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成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标准。
此标准是依照受纳水体的水质的要求,同时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技术及经济的条件,对水污染物或者是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者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已经违反法规的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律师解答: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工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污染物质,包括:
1. 重金属:
如铅、汞、镉、铬等;
2. 有机物:
如苯、甲苯、二甲苯、多环芳烃等;
3. 氮、磷等营养元素:
如氨氮、总氮、总磷等。
其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相对较大,可造成慢性中毒、致癌等健康问题,同时也会对环境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而氮、磷等营养元素的过量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繁殖等问题。
因此,对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需要严格控制,不仅需要进行前端治理,限制排放浓度和总量,还需要采取终端处理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第三章第六条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应采取紧急措施,维护公共生态安全;
第一类污染物应当设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城市里若是有国家排水管网的区域,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执行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若是没有市管网的城镇区域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则需要直排,例如排到河流,则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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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郴州市二污拆迁方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标准的第一类污染物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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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