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近日报道,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某产业园征地项目日前引发部分被征地农民质疑: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的一份由涉案村委会盖章、19名村民签字摁手印的《征收土地放弃听证决议》涉嫌作假,多位村民明确表示没有签过这个字,也有村民表示当初签过很多字,是否签过这份文件记不清了。那么,所谓的“放弃听证决议”作为一份征地拆迁中的必备“材料”究竟是干什么用的?它又该怎样签才能切实发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作用呢?
“放弃听证决议”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征地拆迁材料?我们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不难找到答案。
《条例》第2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不少于30日。
在这期间,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其第29条进一步指出,征收方还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即听证完全可能对方案内容产生影响,促使其进行完善和修改。
据此我们不难看出,“放弃听证决议”就是体现这一法定程序的。若被征地农民对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很满意、没有意见,不打算申请听证,那么村委会就代表村集体签这样一份有着固定模板的“格式文件”,涉案项目也就具备继续往下推进的依据了。
那么这样一份“代表全体村民”意愿的重要材料究竟该怎样签才算是合理、合法呢?在明律师认为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 必须严格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确保全体村民的知情、参与。
征地这么大的事儿,村民代表会议能直接代表全体村民表态吗?这是存疑的。
征地拆迁往往涉及的是某个村的每一户村民,而不是个别村民、大部分村民。
故此,涉及征地拆迁这一关乎村民切身利益、长远生计的重大事项,其“村民自治”程序理应启动最高级别的会议模式,即召开由绝大多数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这就是说,村民代表会议若要直接决策涉征地补偿的事项,应当获得村民会议的授权。
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往往难以起到“代表村民”的设立作用,反而一再让村民“被代表”。在这种现实下,在明律师主张被征地农民应当坚持要求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与征收拆迁有关的一切问题,不轻易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代劳。
2. “村民自治”程序所形成声明、决议的签章应当真实。为确保“放弃听证”行为的真实可信,在明律师认为相关声明、决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涉村民(代表)签字均应为本人所签,手印均应为本人所摁。不应出现他人代签的现象,除非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委托;
(2)所有签字、手印应当清晰可辨,不应模糊不清,难以辨识;
(3)签字、摁手印前应当确保相关会议实际召开,需要签字的村民对所签材料内容完整知情、理解,未开会、讨论或者根本对决议内容认知不清就直接签字的做法不应被提倡。
而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我们却经常听到这样的描述:他们一下子拿过来一摞材料,直接翻到签字、摁手印那一页让我赶快签,前面的内容还用手使劲捂着,我连上面写的是什么都没看清……
无疑,这样的签字行为看似履行了程序,时则是形式主义,完全起不到保障村民权益的任何作用。
至于本案中的村民签字究竟是涉嫌作假还是村民签完了不记得了,有待进一步的调查予以证实。必要时,被征地农民可委托进行笔迹鉴定,并将相关村民的证人证言固定下来,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否认。
为避免类似“闹剧”轮番在征拆实践中上演,在明律师最后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3点:
一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时要坚决要求召开村民会议,并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不给不可靠的“村民代表”以机会;
二是要团结被征地农民形成书面的异议材料,究竟对哪些点有疑问要一一列出来,不要光拿嘴说“不满意”。相关书面异议可直接反馈给征地方;
三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让律师在听证会召开前介入,代理村民一方参与听证会,彻底阻断征收方“弄虚作假”的可能性。
最后我们还要善意地劝告一下某些“村民代表”或者村干部,要对得起村民给你们的信任,不要贪图去签字、摁手印时领取的块八毛的“纪念品”,代表村民的意愿和权益才是你们的职责所在。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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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