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船民拆迁补偿,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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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船民拆迁补偿,《水路货物运单》

一、《水路货物运单》

水路货物运单

水路货物运单

   月    日

交接清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n\n\n船名航次 船名航次 船名航次 起 运 港 起 运 港 到 达 港 到 达 港 到达日期 到达日期 收 货 人 收 货 人 收 货 人

承运人章 承运人章 (章) (章) (章)

托运 全 称 全 称 全 称 收货人 全 称 全 称 到达日期 到达日期 收 货 人 收 货 人 收 货 人

人 承运人章 承运人章 (章) (章) (章)

托运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收货人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到达日期 到达日期 收 货 人 收 货 人 收 货 人

人 承运人章 承运人章 (章) (章) (章)

托运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收货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到达日期 到达日期 收 货 人 收 货 人 收 货 人

人 承运人章 承运人章 (章) (章) (章)

发货符号 货号 货号 件数 包装 包装 价值 托运人确定 托运人确定 计费重量 计费重量 等 等

二、可流通提单、当地提单和水陆联运提单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

大宗物资的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合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有:

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条款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合同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

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殊条款。

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当事人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货物运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货物名称;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包装;

运输标志;

起运港和到达港;

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货物价值;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

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水路运输企业或者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利用水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之间达成的有关水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水路运输企业或者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利用水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之间达成的有关水路运送货物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专指在我国沿海、沿江、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而不包括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等双方当事人可即时清结者之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水路货物运输往往涉及大宗、长期货物运输,所以对特定范围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等,要由交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运输计划,这时承运人必须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

大宗、长期货物运输,可按月签订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

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有下列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的还应当载明换装港;

  (4)货物的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约条款。

  水路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1)货物名称;

  (2)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3)包装;

  (4)运输标志;

  (5)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6)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7)运费、港口费和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8)承运日期;

  (9)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10)货物价值;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水路货物运输的类别  水路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运输。

一张运单的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

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物和易污染、损坏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2.每单运输的要求  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即发货人、收货人、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都相同。

  易碎、易腐、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3.货物运到期限的规定  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从货物承运次日起至抵到达港卸船时止。

其间包括:

起运港发送时间5天;

每一换装港的换装时间7天;

运输时间按各线运价里程除以规定的运输速度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因自然灾害、水上救助、等候通过船闸等原因所耽误时间不计算在内。

  4.运输计划的提出、执行、变更、补充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计划运输的,应及时提出运输计划。

大宗货物、长期货物以及全月累计托运量满100吨的零星货物,托运人应于每月13日前,向起运港提出下月货物托运计划。

超过500千克的剧毒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危险货物,应提出月度托运计划。

放射性物品,爆炸品、拖带浮物、笨重长大货物,无论数量多少,均应提出月度计划。

起运港应于当月28日前将核定的下月度运输计划通知发货人。

  对已进入港口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当月未运出的,港口应在次月优先发运,发货人再办理托运计划手续。

  救灾、抢险、政府指令急运的物资,不受计划限制。

遇有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货人可提出要求,承运人可采取停装、限装措施。

  托运人因故需变更运输计划或计划外运输时,应向起运港提出货运变更计划表或补充计划表。

运输计划只能变更一次,补充计划不办理变更。

  5.提交运单的要求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托运人应如实填报货物的有关情况,货物运单要填写清楚,收货人的地址要真实确切,填写的发货符号要与货件上标明的相符,不得省略;

货物名称要写具体的品名,如品名过繁,不能写完,可填写运价分级表规定的概括名称。

  文物,稀有、珍贵物品,尖端、精密仪器,应单独提交运单。

一件货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药材、百货、工艺美术品等,应在提交运单时详列品名。

  根据中央及省(市、自治区)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项手续的货物和应随附有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应将文件随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运单内注明文件名称。

  6.运输货物重量和体积的确定  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

托运人整船散装货物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

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

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还应在货件上标明。

  7.运输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   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

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

  按件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在货件两端涂刷、粘贴运输标志,不易涂刷、粘贴的应拴挂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内容包括:

运输号码(或发货符号),到达港、收货人,货物总件数,起运港。

在某些直达航线和一条龙运输线上,也可采用包括到达港、收货人和发货符号的一标三用的简明标志。

运输标志用钢笔、毛笔填写,字迹应明显、清楚、不易退色。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免制运输标志,但应在运单发货符号栏内注明集装箱号。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制作包装储运指示标志(防潮、易碎、不得倒置等)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水路运输企业或者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利用水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之间达成的有关水   8.货物托运的注意事项   托运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货物运输险,但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

  承运人应按运输计划确定的船的品种派船运输,在装运前,由发货人验舱,合格后方可装运。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容许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

起运港应认真审查,如同意承运,应尽快配船装运,到达港应尽快卸船交付。

  须使用冷藏装运的易腐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在提送、平衡月度托运计划时确定,并同时商定冷藏温度。

  承运人在航行中对承运的有生动、植物应保证所需淡水供应,所供淡水,江河运输免费,海上运输照章收费。

运输有生动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免费运输。

  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托运人须派人随船押运。

押运人数由承运人确定,托运人应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和证件,押运人员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

押运人员随货乘坐货轮、货驳、按五等舱位购票,乘坐客货班轮按所乘舱位购票。

  9.货物的承运、交付和提货  托运人按照起运港签认的货物运单,按指定的日期和地点将货物集中进港。

起运港按运单认真验收。

起运港对货物验收完毕(托运人自行装船的,货物装船完毕)在运单上加盖港口日期戳时即为承运。

  货物到达港口后,由到达港指定卸货地点,并向收货人及时发出到货通知,在货票内注明通知时间。

单位提货,提货人应在提货单上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凭单位介绍信),个人提货,凭个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并在提货单上签章。

  收货人应及时组织提货,并在收货时验收货物,付清港口费用和按规定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中途垫款。

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打扫干净;

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从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催提、查找,满30天(个人托运的生活用品和搬家货物满60天)仍无人提货、拒绝提货或超期不提的货物,港口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拒提或超期不提的货物,也可以转栈,并按规定计收转栈费和货物保管费;

对性质不宜保管的货物,由港口及时适当处理。

  10.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变更和解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条件。

  (1)变更和解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程序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提出货物变更运输要求书并随附领货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由于承运人原因,要求变更运输时,必须征得托运人同意。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因航道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货物不能抵原来到达港,或执行国家命令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可以改变到其他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提出处理意见。

变更运输后的运输费用,由变更后的到达港向收货人按实结算。

  (2)变更和解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必须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

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3)允许变更和解除的范围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允许变更或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四、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力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五、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

大宗物资的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合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有:

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条款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合同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

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殊条款。

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当事人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货物运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货物名称;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包装;

运输标志;

起运港和到达港;

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货物价值;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

六、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可转让提单[Transferable B/L] 又称指示提单、可流通提单。

见 指示提单 、 可流通提单 。

人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Co] 指示提单的一种。

见 指示提单 。

收货人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of the Consignee&Co.] 指示提单的一种。

见 指示提单 。

银行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0f the Bank] 指示提单的一种。

见 指示提单 。

可流通提单[Negotiable B/L] 又称可转让提单。

一般指示提单经过后,即成为可流通提单。

这种提单在货物由起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过程中即可进行转让。

对于贸易商来说,只要提单到手,就可选择买主出售,以加速资金周转。

非流通提单抄本[Non-一negotiable Copy of Bill of Lading] 仅供船公司、装卸港人和收发货人参考而不具有流通性的提单抄本。

这种抄本的份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第三方提单[Third Party Bill of Lading] 收货人由于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在提单上列名的托运人不用发货人的名称,而用名称的提单。

如用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为托运人,这种提单称为第三方提单。

水陆联运提单[Overland Bill of Lading] 包括水运和陆运段联合运输所签发的提单。

如在冬季(月至次年3月冰冻期)运至加拿大东岸港口(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港除外)的货物,常运至西岸温哥华港,再由陆运转至东岸港口,就签发水陆联运提单。

当地提单[Local B/L] 有如下三种解释:

()国内提单,用于国内沿海各港口之间的提单,如自上海运往蛇口、湛江等地的提单。

(2)局部提单,以联运方式运输的货物,由第一承运人签发全程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其他运送人则对各自承运的局部航程分别签发以第一承运人为发货人及收货人的提单。

(3)转运港至目的港提单,原为直达船,但该船因故临时取消前往目的港,货物须在中途换船,由另一船公司接运,该接运船公司就签发提单。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须持原提单向原承运船公司的代理换取由其背书的当地提单,再向接运船公司或其代理行办理提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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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0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0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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