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吴区拆迁谈判案例视频,拆迁赔偿纠纷胜诉!看律师如何让行政机关“依法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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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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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企业拆迁

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新吴区拆迁谈判案例视频,拆迁赔偿纠纷胜诉!看律师如何让行政机关“依法买单”

一、拆迁赔偿纠纷胜诉!看律师如何让行政机关“依法买单”

一、案情全回顾:从强拆到赔偿,老百姓有多难?

南京玄武区的吴先生,在自家22.1㎡的“亲衣服饰”门店经营多年。2021年,因地铁6号线建设,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太低(评估价128万+装修2万),吴先生一直没签协议。

2022年9月,房屋突然被强拆!门窗拆毁、货物散落,好好的门店一夜变废墟。2023年,法院判决强拆违法,但区房产局拖了近一年,才在2024年12月甩出一份《行政赔偿决定书》:

❌ 只赔151万,连设备搬运费都按“征收标准”打折

❌ 不跟吴先生商量赔偿方案,直接“一刀切”货币补偿

❌ 房租损失、搬迁奖励等提都不提,理由是“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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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百姓怒了:违法强拆还这么霸道?必须告!

吴先生委托李顺华律师团队申请行政复议,直击行政机关两大“硬伤”:

1. 程序违法:按《国家赔偿法》,赔偿前必须听当事人意见、协商赔偿细节。但区房产局连个电话都没打,直接下决定,把老百姓当“局外人”。

2. 剥夺选择权: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区房产局只给货币,连问都没问吴先生要不要换房子。

三、律师出手,行政机关败诉!

2025年6月,玄武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 撤销原赔偿决定:程序违法+剥夺选择权,必须重新处理!

✅ 责令两个月内重审:要求充分听取意见、重新核算损失,包括停产停业、装修残值等合理诉求。

四、给所有被拆迁人的3个提醒

1. 强拆后别慌,先固定证据:

- 拍现场视频(全景+细节),保存物品清单、装修合同

- 留好征收公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日后都是关键证据

2. 赔偿谈判别轻易妥协:

- 违法强拆赔偿≠征收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必须单独算

- 行政机关不协商、不听取意见?这就是程序违法!\n\n\n3. 专业律师早介入,少走弯路:

- 本案律师抓住“程序正义”关键点,用法律条款直接击穿行政机关漏洞

- 别等“走投无路”才找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掌握主动权

💬 本案启示:权力不能“耍霸道”,法律给老百姓撑腰!

当行政机关用“征收标准”掩盖赔偿缩水,用“直接决定”代替协商程序,我们必须用法律说“不”!

👉 违法强拆不是“终点”,而是维权的“起点”

👉 专业律师的价值,就是让行政机关知道:法律红线不可碰,百姓权益必须尊重!

遇到类似问题怎么办?

✔️ 拨打律师咨询热线

✔️ 保留好所有书面材料、影音证据

✔️ 记住:行政机关有错,老百姓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 每一次较真,都是为了让拆迁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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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华律师团队承诺:

不回避矛盾,不畏惧强权,用专业和经验为您争取合法权益。拆迁路上,我们陪您一起“讨说法”!

二、拆迁赔偿不公平怎样申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纠纷是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同时,需要注意选择适当的法律程序和维权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居民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迁单位重新核算补偿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给予补偿。

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评估报告、补偿方案、相关合同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此外,还需要注意选择适当的法律程序和维权方式,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或法律团队进行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起诉应当符合法律程序,且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如出庭应诉、提供证据等。

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除了行政诉讼外,被拆迁人还能采取哪些维权途径?除了行政诉讼外,被拆迁人还可以选择其他维权途径。

例如,可以通过咨询热线、信访投诉、上访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寻求帮助和解决。

在此过程中,可以适当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律师团队和公益组织的作用,争取更多支持和帮助。

拆迁补偿不合理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并选择适当的法律程序和维权方式。

同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还需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以获得更好的维权效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拆迁赔偿不公平如何申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拆迁赔偿不公平申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的拆迁进行赔偿的行为感到不公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申请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拆迁补偿纠纷是否为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纠纷是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行政诉讼拆迁纠纷官司胜诉了怎么办理

拆迁补偿不公平如何申请行政诉讼

1、起诉。

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

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

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

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

结合房屋拆迁行为的过程,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为有:

(一)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

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为阶段中,仍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对当事人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问题申请的裁决。

这样,就排除了区、镇、乡人民政府拆迁管理权限,但在实践中,要完全排除区、镇、乡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不可能的。

当区、镇、乡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外颁发拆迁许可证,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如果区、镇、乡级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应视为县级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县级拆迁主管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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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吴区拆迁谈判案例视频,拆迁补偿纠纷是否为行政诉讼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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