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主要涉及土地和房产的确权登记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房产确权登记1. 确权登记的意义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确权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定依据。
2. 确权登记的程序
- 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需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并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符合登记要求的,将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对于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同样需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相关申请审批书,并提供规定的资料;经过初审、复审后,将颁发权属证书。
3. 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2)历史遗留问题处理1.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 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对于历史遗留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 宅基地继承问题: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继承。
2. 违建历史遗留问题
- 对于历史遗留的违建问题,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允许存量型违法建设进行不动产登记,以保证其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同时,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以抑制违法建设行为。
3)工作方案建议1. 成立专门工作组
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组,负责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2. 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
3.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让群众了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4. 依法依规处理
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和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依规进行,以确保问题的妥善解决和群众权益的保障。
股东以土地出资必须转移到公司名下。这是基于以下法律原理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意味着股东一旦将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公司,该土地即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股东个人无权再行处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对公司的出资。
2. 股东将土地出资到公司名下,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这一转让过程必须依法进行,包括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成为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土地出资转移的必要性1. 确保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将土地出资转移到公司名下,有助于确保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这样可以避免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在土地使用权方面产生纠纷或混淆,保护公司和股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符合公司法人财产权原则: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以土地出资后,该土地应成为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由公司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股东以土地出资必须转移到公司名下,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和法人财产权的实现。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条件解除问题,需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解除方式主要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若双方就自持条件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则合同自持条件得以解除。这种解除方式基于双方的合意,无需特定理由,但需确保解除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条件在以下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
1.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不可抗力定义: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政府行为(土地规划重大调整、征收等)及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
- 适用情形: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自持条件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如政府规划调整导致自持物业无法按原用途使用,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 一方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 明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明确告知对方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土地出让方明确表示无法按约定提供自持物业所需的配套设施。
- 默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或现状使对方有确切证据预见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土地受让方长期未对自持物业进行开发利用,且无合理理由。
- 解除权行使:在预期违约情形下,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 迟延履行定义:指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主要债务。
- 催告程序:非违约方需向违约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
- 解除权行使:若违约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土地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自持物业的相关费用,经出让方催告后仍未支付,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4. 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迟延履行与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交付土地、迟延支付费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等。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指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达成,如自持物业因违约行为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 解除权行使: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其他法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无效、合同目的违法等情形。
- 解除权行使:在出现其他法定事由时,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具体阐述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等)及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当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包括明示预期违约(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默示预期违约(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要求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
4)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涵盖了除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只要这些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非违约方即有权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及后续相关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法律在其他条款中可能规定的特定合同的解除情形,如不定期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中的特定解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在遇到这些情形时,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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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股东以土地出资需要转移到公司名下吗,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条件怎么解除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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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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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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