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纠纷上诉再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诉讼时有法律效益,拆迁补偿案件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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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艳律师

张艳艳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拆迁补偿纠纷上诉再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诉讼时有法律效益,拆迁补偿案件诉讼时效

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诉讼时有法律效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被诉讼时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执行与效力维持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及强制执行申请时间的限制。以下从法律效力、时间限制、执行程序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内容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法定项目,且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被征收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征收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诉讼期间对补偿决定效力的影响

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的限制

- 行政复议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可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被征收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若经行政复议后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超过上述期限的,法院将不予立案。

2. 诉讼期间补偿决定的执行规则

-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不影响补偿决定的执行。但若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裁定停止执行。

- 强制执行申请时间限制: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特殊情形下的效力变动

1. 补偿方案调整导致决定失效

若因公共利益变化或征收政策重大调整,需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基于原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可能因依据丧失而失效,行政机关需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2. 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的延期或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补偿决定的,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协议,或申请延长期限。例如,自然灾害导致搬迁无法按期完成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延期。

3. 行政机关逾期作出补偿决定的违法性

行政机关在启动征收程序后,通常应在2年内作出补偿决定。逾期未作出的,构成违法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据此主张补偿决定无效或要求行政赔偿。

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关于申诉和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定义与区别

1. 申诉的定义:申诉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请求。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2. 申请再审的定义: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的法律程序。具体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3. 区别:申诉通常是对判决、裁定的全面审查,而申请再审则是对特定判决、裁定的重新审理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条件与程序

1. 申请再审的条件:

- 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再审情形之一,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

2. 申请再审的程序:

-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具体程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

三、申诉的特定规定与限制

1. 特定规定:

- 申诉通常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除非有特别规定;

- 申诉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

2. 限制:

-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申诉和申请再审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否则可能被驳回。

四、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再审申诉案件的特别说明

- 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办理。

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重要法律手段。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申诉程序,通常指的是申请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请求。以下是关于申诉程序的详细规定:

1)申诉的主体与对象

1. 申诉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申诉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2)申诉的时间规定

1. 一般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 特殊期限: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新证据出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申诉的管辖法院

1.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原则上,当事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 特定案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申诉的材料与流程

1. 准备材料:

- 再审申请书,需详细记明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再审请求及法定情形等。

- 生效裁判文书副本。

- 证据材料,包括新证据或能证明原裁判错误的相关证据。

- 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代理人)。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将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充材料通知。

3. 法院审查:

- 形式审查: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主体适格性、申请期限等。

- 实质审查: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等。

4. 审查结果处理:

- 裁定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将裁定再审,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原判决执行。

- 驳回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程序终结。

5)特别规定

1. 调解书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 案外人申诉: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并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当事人在申请申诉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民事再审驳回后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民事再审驳回后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程序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异议,并已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其是否仍有权再次申请再审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是许多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以下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的基本原则

1. 再审程序的非重复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程序并非无限次启动的机制。一般情况下,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案件陷入无限循环的再审程序中。

二、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的特殊救济途径

1.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

- 申请流程:当事人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法定情形,将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 其他特殊情形的再审申请

- 新证据的出现:若当事人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发现了新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再审。但需注意,这种再次申请再审的机会并非普遍适用,而是严格限于新证据的出现这一特定情形。

- 原判决、裁定存在法定错误:若当事人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举的法定错误情形之一(如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等),且这些错误情形在原审中未被发现或未被正确处理,那么当事人仍有可能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寻求法律援助等)寻求救济。但需明确的是,这种救济途径并非直接再次申请再审,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推动案件的重新审查或纠正。

三、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的其他注意事项

1. 遵守时效规定

- 无论是初次申请再审还是再次申请再审(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逾期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 充分准备证据材料

- 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时,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符合法定再审条件。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是推动案件再审或纠正的关键。

3. 尊重司法裁判的稳定性

- 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尊重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即使对裁判结果存在异议,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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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关于申诉和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程序的规定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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