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吉林案例:因信息公开答复不完整且不公开的事项未说明理由被撤销
基本案情
2023年,长春市公司因开发某项目,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土地规划、立项、收储、评估、补偿、拆迁、出让摘牌成交等全流程信息。自然资源局首次答复后,某公司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吉林铁路运输法作出判决,责令自然资源局重新答复关于“某项目涉及收储、立项、补偿、拆迁等信息”的内容。然而,自然资源局在重新答复时,仅提供了关于某公司10,088平方米土地的收储信息,未涉及案涉项目的全部土地及相关信息,某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某公司认为,自然资源局在重新答复时未能全面公开正恒公馆项目的收储、立项、补偿、拆迁等信息,仅提供了一纸协议,显然是在抗拒和藐视法院判决,涉嫌违法。
自然资源局认为,其已按照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了所持有的收储信息。对于不属于其负责公开范围的立项、补偿、拆迁等信息,也已告知某公司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
裁判结果
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某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裁判理由
首先,自然资源局答复书中载明的予以公开的收储信息与某公司实际申请的收储信息不一致,且未全面公开正恒公馆项目涉及的全部土地信息,属于明显不当。
其次,对于不属于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开的信息,虽已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但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说明理由,不符合规定要求。
最后,某公司要求公开的出让摘牌成交等全流程信息,自然资源局在之前的答复中已依法公开,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因此无需再次公开。
温馨提示
行政机关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所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一致,并充分说明理由。
{"ctype":2,"value":"d31b0ef41bd5ad6e24989a6b93cb39dbb7fd3cca","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31b0ef41bd5ad6e24989a6b93cb39dbb7fd3cca?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责任落实原则,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工作,同时建立搜集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并处置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法律分析
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是:
1.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2.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3.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拓展延伸
信息公开不完整的处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信息公开不完整的处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是指针对信息公开中存在不完整情况所制定的一套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
该规定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根据这些规定,对于信息公开不完整的情况,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要求信息提供方补充完整信息、进行警告、处罚等。
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处理程序、责任主体、处罚标准等具体细节,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通过这一系列规定和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将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公众对信息的信任度。
结语
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工作。
建立搜集机制,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信息公开不完整的处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确保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过规范执行,提高公众对信息的信任度。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法律分析:
1、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2、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3、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
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1、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2、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3、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
一、上市公司公告规则
(1)上市公司公告规则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2)上市公司公告规则第二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上市公司公告规则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4)上市公司公告规则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
具体如下:
1、申请的信息应当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备生产、生活、科研需要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形式。
《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责任落实原则,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工作,同时建立搜集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并处置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法律分析
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是:
1.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2.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3.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拓展延伸
信息公开不完整的处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信息公开不完整的处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是指针对信息公开中存在不完整情况所制定的一套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
该规定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根据这些规定,对于信息公开不完整的情况,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要求信息提供方补充完整信息、进行警告、处罚等。
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处理程序、责任主体、处罚标准等具体细节,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通过这一系列规定和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将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公众对信息的信任度。
结语
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工作。
建立搜集机制,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信息公开不完整的处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确保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过规范执行,提高公众对信息的信任度。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导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机关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对于这样的答复是否合法?需要看被申请机关有无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有无不同意公开的合理理由,如果第三方主体不同意公开但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张先生向xx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集体土地涉及某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已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11月22日xx政府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人进行的,涉及全村宅基地所有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能予以公开”张先生不服该答复,就向上级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xx政府对张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2022年1月30日上级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政府对张先生作出的答复,并责令xx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但xx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重新作出答复,2022年4月2日,上级政府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xx政府限期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给上级政府。
xx政府迫于上级压力,终于在张先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之日将近一年之后,于2022年7月15日,对张先生做出了《xx政府关于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的,涉及个人隐私,全村共签约宅基473户,经征求意见,同意公开自己拆迁你协议的23户,其他不同意公开。
”该答复同样没有全面公开张先生申请公开的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遂成本诉。
拆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子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案中,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解征收项目签约情况。
该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共涉及500余户,已签约473户,原告要求公开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
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该征收项目中的大部分签约户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
被告据此于2022年7月15日向原告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应子撤销。
律师总结: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的,被申请机关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予公开答复的合法性,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除非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否则都应当公开。
同时也要看到法律程序的提起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进行指导操作,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措施,坚持不懈,依法维权,只有如此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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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恒新公馆拆不拆迁了,关于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的一些说明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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