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北街道办事处李营村、徐营村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2〕48号)》:拟征收川汇区城北街道办事处李营村委会集体土地0.5290公顷,拟征收川汇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徐营村委会集体土地7.2936公顷;拟征收地块位于川汇区城北街道办事处。
2、许湾办事处蔡路口村、蒋桥村、李庄村、石庄村,搬口办事处杨寨村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第49号)》:拟征收许湾办事处蔡路口村集体耕地2.9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5公顷,蒋桥村集体耕地6.7628公顷、其他农用地1.4336公顷、林地1.0739公顷、建设用1.9486公顷,李庄村集体耕地4.09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6公顷、建设用0.0990公顷、未利用地0.3131公顷,石庄村集体耕地4.4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8公顷、林地1.1575公顷、建设用1.1456公顷,许湾办事处村集体集体耕地0.3568公顷,搬口办事处杨寨村集体耕地1.4931公顷、其他农用地0.7627公顷、林地1.9111公顷、建设用0.8998公顷、未利用地0.0992公顷,共计31.0349公顷;拟征收地块位于S324线淮阳G106至大广高速段改建工程(大广高速以东至淮阳界)。
3、金海路办事处周套楼村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28号)》:征收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周套楼村集体耕地4.4307公顷;征收地块位于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周套楼行政村。
4、城北办事处后石店村、黄庄村、李营村,小桥街道办事处李多楼村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29号)》: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后石店村集体土地3.7298公顷,黄庄村集体土地6.1141公顷,李营村集体土地0.6250公顷,川汇区小桥街道办事处李多楼村集体土地0.0969公顷,共计11.4462公顷;征收地块一位于八一路北延(新北环南侧至太清路北侧),地块二位于大庆路北延(新北环南侧至女娲路北侧),地块三位于中原路北延(神农路北侧)。
5、城北办事处李营村、后石店村、黄庄村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30号)》:征收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李营村集体土地0.0041公顷,后石店村集体土地9.6869公顷,黄庄村集体土地4.2413公顷,共计13.9323公顷;征收地块位于女娲路,西起中州路,东至大庆路。
6、金海路街道办事处彭新庄村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31号)》:征收川汇区金海路街道办事处彭新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3582公顷;征收地块位于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村集体土地。
法律分析:
7月13日,省政府发布周口市202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其对4个村的集体用地进行征收,面积合计为13.3656公顷,折合200.484亩。
这4个村均位于周口市许湾乡,分别是大王村、彭楼村、上楼村、张埠口村。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安大道(在建)与中原东部(规划)交叉口,向东下穿大广高速,跨新运河,往东沿淮阳县规划南四环至G106,再往北接现状龙都大道,全长约15.063公里,其中部分段落与现状G106重合,其余均为新建工程。
项目采用城市主干道等级标准,双向十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度53米。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涵及排水、照明、绿化等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7月13日,省政府发布周口市202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其对4个村的集体用地进行征收,面积合计为13.3656公顷,折合200.484亩。
这4个村均位于周口市许湾乡,分别是大王村、彭楼村、上楼村、张埠口村。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安大道(在建)与中原东部(规划)交叉口,向东下穿大广高速,跨新运河,往东沿淮阳县规划南四环至G106,再往北接现状龙都大道,全长约15.063公里,其中部分段落与现状G106重合,其余均为新建工程。
项目采用城市主干道等级标准,双向十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度53米。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涵及排水、照明、绿化等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2021年周口拟定了46个拆迁的村庄,主要有以下这些:
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搬口办事处曾楼村、搬口办事处杨寨村、太昊路办事处许寨居委会、李埠口乡苑庄村、汇区七一路办事处东杨庄村、文昌办事处罗庄社区、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黄滩居委会、李埠口乡姜庄村、搬口办事处搬口村、川汇区陈州街回族街道办事处牛营社区居委会、王祖庙行政村、大张行政村、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张夏庄村、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徐庄居委会、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郑洼居委会、陈滩行政村、郭埠口行政村、卢关村、金陈村、沈庙村、白楼村、张庄村、苏马庄村、郑集村、李柿园村、杜庄村、枣园村、左桥村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苑寨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王保初楼、小杨楼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李埠口村委会、苑庄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敢庄村委会集体土地、裴庄村、苑老村、陈路口村、苑庄村、敢庄村、孙楼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7月13日,省政府发布周口市202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其对4个村的集体用地进行征收,面积合计为13.3656公顷,折合200.484亩。
这4个村均位于周口市许湾乡,分别是大王村、彭楼村、上楼村、张埠口村。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安大道(在建)与中原东部(规划)交叉口,向东下穿大广高速,跨新运河,往东沿淮阳县规划南四环至G106,再往北接现状龙都大道,全长约15.063公里,其中部分段落与现状G106重合,其余均为新建工程。
项目采用城市主干道等级标准,双向十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度53米。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涵及排水、照明、绿化等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根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1号)》,宗地位于彭新庄北街北侧、颖河路东侧,涉及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0.5916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2、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根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2号)》。
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大庆路西侧、庆丰西路南侧。
涉及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5.0171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3、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村根据2021年1月13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第3号)》,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0.5045公顷,其中范营村委会耕地7.463公顷;
农村道路0.1287公顷;
岗叉楼耕地2.8412公顷,农村道路0.0716公顷。
4、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张夏庄村根据2021年1月21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4号)》,宗地一:
位于大庆路东侧、女娲路北侧;
宗地二:
位于吉祥路东侧、女娲路北侧;
宗地三:
位于昆仑路西侧、女娲路北侧。
涉及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张夏庄村委会,面积为8.7758公顷、8.5626公顷、6.3337公顷。
5、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根据2021年1月28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5号)》,宗地一:
位于华山路东侧、紫云路南侧;
宗地二:
位于女娲路南侧、昆仑路西侧。
涉及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面积为5.4574公顷、6.0342公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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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许湾街拆迁补偿,周口新区许湾搬迁规划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白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