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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要求国有企业公开信息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解答。
1)公民有权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这表明,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其掌握的信息,包括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也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机关职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众多政府信息。虽然该条未直接提及国有企业信息,但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企业,其部分信息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考虑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具体政府信息类型。这些类型中虽未直接列出国有企业信息,但如国有企业信息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则也应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3)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这表明,公民不仅有权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还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民要求国有企业公开信息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企业,其部分信息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同时,公民也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合法。
用地报批是土地储备与土地供应的前提,三者存在明确的先后顺序关系,具体流程如下:
1)用地报批阶段1. 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城市规划范围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按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规划批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规划范围外的非永久基本农田转用,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
2. 土地征收审批(如涉及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需按权限审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超面积耕地或其他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由省级政府批准。若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审批层级一致(如经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行报批。
2)土地储备阶段1. 土地入库管理:完成报批后,政府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将土地纳入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如拆迁、平整)和管护,形成“净地”供应条件。
2. 储备计划编制: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机构需编制年度储备计划,明确储备土地规模、用途及供应时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3)土地供应阶段1. 供应方式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可通过划拨、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供应。其中,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2. 签订供应合同:市、县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等条件,完成土地交付。
总结:用地报批是土地储备与供应的法定前置程序,土地储备是报批完成后的管理环节,土地供应是最终环节。三者严格遵循“报批→储备→供应”的顺序,确保土地利用合法、合规、高效。
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多种政府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了行政法规、规章、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多个方面。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性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用于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主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适用于企业等组织,用于唯一标识其身份。
3. 行政机关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关系:
- 行政机关不属于企业类组织,因此并不直接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行政机关作为政府机构,有其独特的编码体系用于标识和管理。
- 既然行政机关不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至少在企业信用体系的意义上),那么这一信息自然也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明的应公开信息范畴。
4.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围绕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政策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与政府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多关联于企业信用体系,与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常规内容。
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并不拥有类似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围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工作展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直接联系。
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多种政府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了行政法规、规章、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多个方面。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性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用于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主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适用于企业等组织,用于唯一标识其身份。
3. 行政机关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关系:
- 行政机关不属于企业类组织,因此并不直接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行政机关作为政府机构,有其独特的编码体系用于标识和管理。
- 既然行政机关不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至少在企业信用体系的意义上),那么这一信息自然也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明的应公开信息范畴。
4.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围绕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政策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与政府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多关联于企业信用体系,与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常规内容。
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并不拥有类似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围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工作展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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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用地报批与土地储备 土地供应的先后关系,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吗
内容审核:范文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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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