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以公告方式送达的。但奇怪的是,有时候村民们还没见过村里张贴过征收决定,直到收到补偿才知道有这种“决定”。征收方早就已作出了征收决定,那遇到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起诉征收决定呢?起诉会因超期而不予受理吗?广大被征收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诉权,以及合法权益呢?
接下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精英律师团队将以代理的一则胜诉案例为大家解答疑惑。
基本案情
本所的委托人石先生的房屋位于长春市XX区XX镇,对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长期在此生活、经营。
2020年12月22日,石先生突然收到长春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这时他才得知2020年8月26日,长春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明确委托人石先生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但征收部门并未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和义务,严重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律师支招
石先生对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而一审法院却以原被告双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等一系列与征收补偿相关程序为由,认定石先生自2020年2月21日起即应当知道被告做出了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最终认定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石先生深感无奈,还没见过征收决定呢!怎么就起诉超期了呢?后在本所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对该案件提起了上诉。
该团队在庭审中指出如下问题:
第一,对方提供的张贴公告照片并不能显示出张贴的时间、地点、内容,不能认定其在征收区域内进行了持续性张贴。被上诉人也从未主张过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反而是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被上诉人提供2020年2月21日曾张贴的证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源不明,一审法院以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程序。
第二,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自始至终未陈述过2020年2月21日及之后时间见过涉案的征收决定,也未认可过知晓征收决定作出的相关事宜。上诉人首次知晓征收决定是因对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上记载,被上诉人作出了涉案征收决定并于2020年8月26日登报公告,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询问认定上诉人早就知晓了涉案征收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曾参加过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为由,认定上诉人早就知晓了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却没有对被上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不合理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事实进行任何合理解释,而登报公告的效力显然大于其他任何形式的公示方式,也应当以2020年8月26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涉案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
综上,我方坚持征收决定之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本所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支持上诉人石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撤销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行初51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总 结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团队还想再次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在看房屋征收公告时,一定要注意公告中载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复议、起诉期限。
若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或提起诉讼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并未注意公告中载明的复议、起诉期限,一旦超过期限,而被征收人与各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也没有获得满意的结果,再决定复议或起诉时,已经错失良机,最终的结果就是“败诉”。
因此,遇到征收,切记要关注相关的征收文件。若有张贴出相关的文件,尽可能拍照留存。必要时,及时咨询律师,制定合理的对策,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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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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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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