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并非直接规定具体法律责任或程序的条款,而是与行政诉讼中的复议前置、受案范围及被告确定等规则紧密相关,其核心在于明确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与程序衔接,需结合其他条款综合理解。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与驳回起诉情形1. 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如原告不适格、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不具体等,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2. 超过起诉期限: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法定事由的,起诉将被驳回。这要求原告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行政效率。
3. 程序性错误:包括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依法由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未先申请复议等情形,均可能导致起诉被驳回。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严肃性。
2)复议前置与受案范围1. 复议前置情形:对于依法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如纳税争议等,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体现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机制。
2. 受案范围限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法律严格限定,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受案范围。这有助于明确司法审查的边界,避免司法权过度干预行政权。
3)被告确定规则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案件中,被告的确定需遵循特定规则。如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并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这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style":""}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居住的房屋系承租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管理的公房,一般来讲,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具有特殊地位,其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而居住使用该公房的权利,对该公房享有长期占有和使用权,在经济地位上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被另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458号行政判决所认定,即李某某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本案不予再审。"},{"verdict_id":"013805e3db141ef57544499fe20bc2cd8bfc48f7","verdict_title":"陈某某与李某某、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等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确认案件,原告陈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夜间偷拆原告房院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原告房院位于博乐市青得里镇均浩特呼尔村华安路57号,通过房屋买卖从第三人处购得,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已经以该房院为住所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汽车修理等业务,在征收前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中。确认被告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拆除原告李某某、陈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负担。
陈某某与李某某、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等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行政确认案件,原告陈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夜间偷拆原告房院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原告房院位于博乐市青得里镇均浩特呼尔村华安路57号,通过房屋买卖从第三人处购得,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已经以该房院为住所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汽车修理等业务,在征收前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中。确认被告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拆除原告李某某、陈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负担。
李某某、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炳草岗派出所、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炳草岗派出所作出的攀东公(炳)行罚决字〔2020〕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东区分局作出的攀某某复决字〔202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
3.改判对邓某某全行政罚款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其2.李某某受欺骗和胁迫签订的保证书,不能作为邓某某全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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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法条分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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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不能请。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禁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包赢”“不赢不收费”已被多地列为违规推广表征。
拆迁属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入账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须每年向律协备案并公示,转个人账户或以办案费名义另收均属违规。
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核验一位律师的执业成色,看三样能查证的东西:执业年限与专业领域、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名录的具体案件。
核验律师履历看四类第三方可查信息:执业起始年份与执业机构、社会职务的授予单位、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代理案件的案号与裁判文书。
三步确认对面是不是真律师:索要执业证号并看是否为17位数字、上司法部平台核对姓名与执业机构、查年度考核结果与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判断律师团队实力看四项:执业律师人数与团队数、督导律师执业年限、有无专业委员会与模拟法庭等质量把控机制、承办律师执业证号能否逐人核验。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