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房屋拆迁,法途法考培训辅导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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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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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法考房屋拆迁,法途法考培训辅导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一、法途法考培训辅导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一、概念

又称行政审查权范围或者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二、行政意义

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讲,是明确法院对行政机关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角度而言,是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 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司法救济。行政诉讼为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侵害时提供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系到公民权利受司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受案范围是体现行政诉讼制度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 。

三、受案范围的确定模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是通过概括、列举加双重兜底的方式确定的。

(一)概括式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分析:

1、主体标准(两造恒定)

2、行为标准(部分、附带)

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行政行为概念,扩大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权益标准

当事人认为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据此,我国目前不存在工公益的行政诉讼制度。并且遭受损害的权益不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应当是当事人的各种权益。

(二)列举式

1、肯定式列举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行政强制行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行政许可行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自然资源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征收征用行为: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侵犯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三乱”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行政给付行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案件:

1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2反倾销行政案件 3反补贴行政案件

4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 5政府信息公开案件6行政复议案件

2、否定式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1相对终局的行政决定:国务院复议决定

2绝对终局的行政决定:第一,是省级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第二,是外国人出入境处罚。

(5)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国安等国家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节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行政指导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

(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这些行为并没有生效,也就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包括:1尚未成立的行为2内部工作规程3观念表示

(10)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监察指令书

四、双重兜底

(一)其他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牛刀小试

1、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C)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

2、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二、律师可以代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包括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的原则是:

第一,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第二,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第三,由于当前我国的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因而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还不宜规定过宽,而应逐步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

三、普法:结合法考生起诉司法局真实案例,讲解介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普法:

结合法考生起诉司法局真实案例,讲解介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的原则是:

第一,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第二,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第三,由于当前我国的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因而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还不宜规定过宽,而应逐步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

六、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

律师可以代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强制执行程序。

律师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

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理事项: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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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法考房屋拆迁,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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