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岸车辆厂拆迁方案,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经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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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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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武汉江岸车辆厂拆迁方案,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经验(四)

一、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经验(四)

四、要注意转换思维方式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同样是证据不足,民事案件可能会依据举证责任来裁判,而刑事案件则要求判无罪。同样是自认,民事案件可以依据自认的事实判决承担责任,而刑事案件则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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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过一起诈骗案,刚刑拘时家属来找过我,后通过权衡决定在本地找律师,再无联系。起诉到法院又来找我,因为家属感觉起诉书指挥不符合事实,而原来的辩护人说他在讯问笔录中都已经承认了,怎么能翻供呢?建议认罪认罚。我接受委托后阅卷,发现争议的部分除他本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我问此前的辩护人为什么动员他认罪认罚呢?回答说,他自己都承认了,怎么解释呢?——这是典型的民事思维,这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啊!我问平时做刑事案件多吗?他说我们小县城,什么都做,刑事不多。这就涉及一个从民事到刑事的思维方式转换问题。其实大家都是同行,一点就通,很快就统一了认识。后一块和被告人会见,被告人把原来的供述全推翻了,说是当时受到了诱导,讲了事实真像是什么,其中一个细节是原指控的主犯给他60万元是分赃,这是认定其参与诈骗的重要证据。但我们会见时被告人说这60万元实是借款,我们发现卷宗中并没有主犯对于向其支付60万元的任何供述,这显然为后期案件的调查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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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起贪污受贿案。其中有一笔是小金库的钱,被告人供述销毁了小金库的账目,并占有使用了小金库的钱,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我们阅卷发现在公司财务账上小金库的钱仍然保留着,这就不能得出被告人不想偿还的唯一结论。我们会见时问他销毁小金库账目的原因,他说当时是有人举报他私设小金库,他害怕受上级处分,所以销毁了小金库账目,但财务仍保留记载,这样上级来调查时,看不出私设小金库的痕迹。细挖之后证明这也确实得不出贪污的唯一结论。

仍是上面这起贪污受贿案,被告人在买公司股权时向其朋友借了五十万元,多年未还,公诉机关指控为受贿。我们查阅卷宗,发现转款凭证上有出借人备注的“某某某借款”,因在临时羁押点不方便会见,第一次会见是检察官提供的自己的手机,谈到该五十万元时,其辩解就是借款,案发前双方还沟通了何时还款等,还有证人在场。因这次会见检察官在场,出现如此敏感的新情况也避免了律师违规的瓜田李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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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刑讯逼供的案件已经不多,但侦查人员出于主观意志,诱导当事人做出不符合事实的供述、陈述的案件还是经常遇到的,而作为律师面对大千世界,要求刑事案件之外不接触广泛的民商涉法问题也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提醒自己转换思维方式,用刑事思维来分析问题,坚持疑罪从无,坚持证据推理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才能保护当事人不被冤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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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经验(三)

法律分析: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三、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经验(六)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

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同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15条中确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从上述发展过程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通过实践中深度试点、理论上反复论证,而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制度。

它不仅是刑事诉讼模式的变化,更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年1至12月全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07906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89.7%。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76977人,采纳量刑建议76206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9%。

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服判率高达97.8%。

但以上数据并不代表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正确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不懂法律,即使是自愿认罪,他的认罪也可能是错误的。

并且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指控的罪名、判决的刑罚也不可能是百分之百正确的。

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委屈求全,是折腾不起。

不服判怎么样?那就是和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对抗,那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折腾的结果可能是换来更重的刑罚。

所以,辩护律师的作用,也应当在检察机关作出量刑建议之前开始发挥!在以前的刑事案件中,法庭是控辩双方的主战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基本上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与此相适应,律师辩护的重心也要随之前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要为当事人争取到好的量刑建议。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要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认真对待辩护意见,切实保障辩护权利。

检察机关要依法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客观公正提出量刑建议。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背景下律师如何辩护

第一步:

解决前提性的问题,即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只有构成犯罪的案件,才可以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

有罪或无罪的分析,应当从证据、事实和法律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包括事实清楚不清楚,证据充分不充分,程序合法不合法,罪名准确不准确,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有无受到侵犯等。

第二步:

如果当事人自愿认罪,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应当积极与检察机关协商,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好的结果。

开展量刑协商,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律师不要被动的等结果,应当积极主动的参与协商。

一般而言,控辩协商过程需要经过两轮以上。

律师阅卷了解案情后,应主动跟检察官联系,初步阐述当事人希望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意愿,并初步了解检察官的态度。

然后,提交书面意见,详细阐述当事人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理由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分歧很大,律师还需通过类案检索、提交裁判观点等方法,继续与检察官进行沟通。

第三步:

已经认罪认罚,律师为当事人争取进一步从宽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法院并非是无条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而是经过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因此,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后,仍然有可能调整。

对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一般是应当维护量刑建议,主要的目标就是让法官接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一步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前提是:

有理有据。

司法实践中,有理有据的情形主要包括:

(1)量刑建议明显过重的情形。

例如,把一般犯罪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导致适用的法定刑错误。

(2)检察院遗漏了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情节。

例如,未能准确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3、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

例如,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积极赔偿后获得了谅解,具有了进一步降低量刑或适用缓刑的可能。

(4)在检察官给出幅度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律师仍需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幅度较低的量刑。

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律师能否独立做无罪辩护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

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

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态度,而非取决于律师发表什么辩护意见。

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仍然有权利做无罪辩护案件。

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律师是否做无罪辩护,应当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案件在证据、事实和法律上是否存在重大的争议,而让案件存在无罪的可能。

(2)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独立做无罪辩护,是否接受无罪辩护意见不被法院采纳的结果。

综上所述,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贯穿整个刑诉程序,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既有专业知识,又能全心全意的站在他的角度思考问题的人,而律师就是唯一的选择,这是司法机关所不可替代的。

辩护律师也需要主动适应这种变化,在当事人构成犯罪且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四、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

刑事很多年轻律师向我讨教办理刑事案件的注意事项或者经验,我总是借口工作忙,一直没有系统总结过。

但总不讲就涉嫌对年轻人不关心不负责任了。

今天把自己想到的,简单梳理一下。

一、紧扣法律定义。

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是判决的准绳,也是律师辩护研究案件的准绳。

罪名是否成立,既遂还是未遂,都要对照定义研究。

我的很多成功案例,都是从法律定义入手,很简单的三段论,就把案件论证清楚了。

1、紧扣定义分析罪名是否成立

曾有某市公安局退休的一个政委来找我,为其涉嫌犯罪的儿子聘请律师。

其子涉嫌多个罪名,最严重的两个是:

盗窃一百多万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我说,盗窃一百多万是十年以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更是十年以上至死刑。

再加上其他几个罪名,合并执行二十年是可以的吧,怎么辩?但是,当我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发现这两个罪名都有问题:

关于盗窃,事实是:

当事人在高速公路上扒了个口子向下放长途运输车辆,向司机收取钱款谋取不法利益,使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少收入100多万元。

这怎么符合盗窃罪的定义呢?关于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事实是:

当事人等人知道了有其他人利用其扒的口子收费,就组织人去教训那帮人,结果那伙人分散逃跑,他们就分别追逐,他追逐的人跑远了没追上就回来了,回来后才知道别人打死了人。

这和他有什么直接关系呢?最后法院判决,这两个罪名都不成立,分别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各判了两年,合并执行三年半。

还有一个案例,发生在2007年,某县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名对赵某某提起诉,开过一次庭后被告人的父亲来找我。

案件基本事实是:

某县行政管理执法局到某村强拆没有建房手续的房子,结果被村民违堵发生了暴力事件,侦查机关认定赵某是重要参与者,故对其提起公诉。

这里,首先要对照妨害公务罪的定义,看罪名是否成立。

开庭时,多名作为被害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庭,我问:

“你们到农村拆房子执行的什么法?!”均答不上来。

事实也不可能答上来。

2007年前还没有《城乡规划法》,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对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权力,强拆要经法院才行。

那么,你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就不是执行的合法公务,设立妨害公务罪是为保护公务人员执行合法公务,不法行为怎么能受该法条保护呢?最后,法院以寻衅滋事判了被告人两年管制,由村干部领回去了。

后来,这个案子上了《山东法制报》头版。

有一家医院急于创收,院长找急诊科主任,问有无办法多接交通事故病人?急诊科主任说:

你每车病号给我100元,我就能给你弄到病号。

院领导经碰头研究,同意每车病号给他50元,由医务处长给财务科写了个纸条:

“每一车交通事故病号给急诊科50元专用于协调交警”。

由院长通知急诊科主任,院领导决定满足你的要求每车给你50元。

有这50元激励,调动了急诊科的积极性,为医院创收盖起了大楼。

十多年后上级纪委查账,说“每一车交通事故病号给急诊科50元专用于协调交警”,协调花了多少,剩了多少?交回没有?急诊科主任说哪有人告诉我是“专用于协调交警”的,我们早当奖金发了!于是,检察部门以贪污罪对急诊科主任立案侦查、起诉。

开庭我们从上午九点到晚上十二点,围绕这每车50元是专用于协调交警的还是包干的辩论。

如果是专用于协调交警的,剩余款项私分则贪污罪名成立;

如果没有这么要求,则罪名不成立。

由于没有公开文件,没有会议纪要,长达十多年过去,院领导如何通知急诊科主任的甚至如果研究决定的,都难以查清。

但由于种种原因,一审仍然认定贪污罪成立,上诉后通过二审改判。

2、紧扣定义分析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前几年,一个济南的小伙子找我为其在黑龙江的未来的岳父敲诈勒索罪辩护。

开庭前几天,小伙子给我来电话,说:

“杨律师你不用去了,我们给法官送钱了,法官说可以判缓刑。

”我说:

“好。

”一会又来电话,说:

“杨律师你不用去了,律师费是否可以退一部分啊?”我说:

“可以。

”第二天小伙子又来电话,说:

“杨律师你正常去吧,法官把钱退回来了,说要判四年。

”我去后,了解到案件事实是:

小伙子的准岳父在木材加工厂上班,因工资问题和厂长产生矛盾,就向国有林场举报厂长盗伐林木,结果林厂不理会;

又向森林派出所举报,派出所也不理会。

他便找到厂长说,你给我十万,我就不举报了。

厂长说十万太多,六万吧。

双方达成协议,厂长向其支付了六万元,然后厂长向派出所举报其敲诈勒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开庭后,我问被告人:

“厂长盗伐林木,你有确凿证据吗?”“没有。

”“公安立案了吗?”“没有。

”“林场报案了吗?”“没有。

”问题就来了:

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对被害人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是取得了六万元,也对厂长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厂长盗伐了林木,怎么证明厂长对其举报害怕呢?怎么证明被告人得到的六万元是通过使用的举报方法使厂长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的呢?——公诉人无言,现场震惊。

一周后,我收到了法院的判决:

量刑一年。

为此我还写了首诗纪念这一案件的办理过程:

初到冰城天地寒,

公诉求判三五年。

轻拨雾霾见晴日,

裁判寄书报春妍。

去年一个涉嫌盗掘古墓葬案也是这样,一个战友的亲戚,爱好文物,涉嫌盗掘古墓被立案。

犯罪嫌疑人确实在地上挖了两个坑,但并没有挖出什么东西,也没有对古墓造成破坏。

通过阅卷发现,侦查机关提供了一个保护此处古墓的文件。

但仔细看发现,该文件是案发后才出台的,此前没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盗掘已被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古遗址(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县级)的,应从重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显然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最后公诉机关做了个不起诉决定书。

五、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法律分析: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六、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经验(二)

三、充分运用疑罪从无原则论证。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

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作为辩护律师,要充分运用这一原则进行逻辑论证,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得出犯罪的唯一结论,从而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有一个故意伤害案。

村因村务村主任与一村民发生纠纷,其弟弟看到动手殴打被害人,因处理其他事务在场的公安警察当即将其兄弟二人带走做了笔录,二人笔录相互印证证明事实经过打人与村主任无关,被害人笔录也未指控村主任;

鉴定结论作出后,侦查机关又给被害人及其在场的妻子做笔录,被害人的补充陈述和其妻子证言也相互印证证明另一种事实经过是村主任殴打被害人致轻伤。

律师如何发表辩护意见?我谈了两个点:

第一是不能被告人兄弟相互印证的供述的客观真实性——因为他们的笔录是案发第一时间的笔录;

第二、不能排除被害人夫妻指控指控的主观性——因为他们的笔录是知道鉴定结论后有充分的串通时间。

因为这两个“不排除”的存在,故不能得出村主任打人的唯一结论。

还有一个妨害公务案。

公安人给醉酒的被告人戴上手铐,被告人对公安人员又踢又咬,后因发现其醉酒严重公安打120送其到医院救治,然后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4.24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公安对醉酒的人使用手铐不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故应当不符合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有人反对,说公安人员地醉酒的人使用手铐只是程序瑕疵,不影响其执行公务的正当性。

但是,被告人被戴上手铐又踢又咬,你怎么能界定其是反抗的是戴手铐的违法行为还是执行公务的正当性呢?不能排除其是因为反抗戴手铐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得其出妨害公务的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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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武汉江岸车辆厂拆迁方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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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武汉,武东b片区拆迁补偿,武汉房屋拆迁赔偿

25年12月09日
武汉张家湾社区拆迁计划,太玉园西区拆除政策

25年12月09日
汉阳四新拆迁规划,武汉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25年12月09日
武汉拆迁安置过渡费计算标准,过渡费的法律规定

25年12月09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2月09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2月09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2月09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2月09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2月09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2月09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2月09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2月0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0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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