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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认定与权益
“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认定,主要关注其是否仍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以及相应的权益。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根据上述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基于农户(家庭)的,而农户内的家庭成员,无论性别、婚姻状况,都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益。
2. “外嫁女”的成员资格:
“外嫁女”在出嫁后,如果其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或成为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她仍应被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相应的权益。
如果“外嫁女”在夫家所在地取得了承包地或成为了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可能会相应丧失或变更。
2)“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保障1. 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外嫁女”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婚嫁而被剥夺。
如果“外嫁女”的户口仍在原村,且未在夫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她在原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保护。
2.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外嫁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
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经营收入等。
3. 其他权益:
“外嫁女”还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等。
在涉及集体资产处置、拆迁补偿等事项时,“外嫁女”也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待遇。
3)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如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 协商:首先尝试与侵害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2. 调解: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侵害行为涉及行政行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民事诉讼:对于民事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方承担法律责任。
“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认定与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外嫁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婚姻状况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收益分配款1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不给付原告收益款,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违背了男女平等、村民平等权等基本原则,剥夺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溶岩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于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款11100元,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溶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许某某、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花瓶村胜利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确认原告属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度年终分配款2593元。2021年7月28日,被告生产组负责人,以生产组队委会议商量决定为由,认为原告是外嫁女,不属于被告生产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告知自2021年度开始,原告不再享受本组分红待遇,故2021年度年终分配每人2593元,原告户只登记6人参与分配。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花瓶村胜利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某某土地分红款259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花瓶村胜利村民小组负担。
郭某某、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曹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其他成员同等享有被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判决被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26630.72元给原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然而,2013年5月8日,原告与龙某某(城市户口)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被告就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否认了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曹某某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某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5630.72元(以5630.72元/人为限,具体金额待执行时与同类案件一并计算),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曹某某村民小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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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集体股权外嫁女可以继承吗,民法典关于外嫁女的规定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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