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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并非由第三十七条变更而来,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为该法中两个独立的条款,各自规定了不同的内容。
一、第三十七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原则以及禁止占用耕地的具体行为。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1. 节约使用土地原则: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 禁止占用耕地的行为: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同时,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原则,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1.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处理: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的区别与联系
1. 区别:第三十七条主要关注的是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和禁止占用耕地的行为,而第三十八条则侧重于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两者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2. 联系:尽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在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共同构成了对耕地使用的全面规范,旨在确保耕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style":""}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颜某某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2007年“四路”建设时,市政府、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崇文办事处合伙于2007年10月18日深夜在崇文派出所欺诈胁迫原告颜某某就全家共同共有的位于崇文路××集体宅基地××胞弟××临街商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案涉协议存在违反多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表现在十一个方面:
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判手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市区政府和城建公司从2007年至今从未申请省政府办理四路沿线农用地转用审判手续,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法定职权,征收原告家集体土地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没有拆迁农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令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认定越爱卖地行为无效错误,上诉人于1997年支付买地款,按1987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郭某某、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68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018年3月25日《土地转让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是袁某某、袁某某趁上诉人拆旧房建新房时机,强迫签订,这一部分从上诉人提供的公安卷宗材料可以完全证实,我们从内容上也可以看出,2018年3月25日《土地转让协议书》显示土地面积2亩,价格6万元,包括了2017年1月11日《转让协议》中的0.95亩,价格16万元,从上诉人提供的补充证据2018年3月25日被上诉人母亲出具收到10万元的收条印证,2018年3月25日《土地转让协议书》面积比2017年1月11日《转让协议》面积多了1.05亩,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逼迫下又退了10万元,钱还少了10万元,此协议内容更不存在一审判决书中表述的“郭某某将农用地转让给袁某某用于建房”,是被上诉人强行取得上诉人土地后,为谋取利益自己违法建房,一审判决书这样的表述明显错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3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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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解释,土地管理法七十八条释义
内容审核:范文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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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