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并非由第三十七条变更而来,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为该法中两个独立的条款,各自规定了不同的内容。
一、第三十七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原则以及禁止占用耕地的具体行为。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1. 节约使用土地原则: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 禁止占用耕地的行为: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同时,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原则,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1.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处理: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的区别与联系
1. 区别:第三十七条主要关注的是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和禁止占用耕地的行为,而第三十八条则侧重于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两者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2. 联系:尽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在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共同构成了对耕地使用的全面规范,旨在确保耕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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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并非由第三十七条变更而来,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为该法中两个独立的条款,各自规定了不同的内容。
一、第三十七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原则以及禁止占用耕地的具体行为。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1. 节约使用土地原则: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 禁止占用耕地的行为: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同时,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原则,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1.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处理: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的区别与联系
1. 区别:第三十七条主要关注的是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和禁止占用耕地的行为,而第三十八条则侧重于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两者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2. 联系:尽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在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共同构成了对耕地使用的全面规范,旨在确保耕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style":""}《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并非由第三十七条变更而来,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为该法中两个独立的条款,各自规定了不同的内容。
一、第三十七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原则以及禁止占用耕地的具体行为。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1. 节约使用土地原则: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 禁止占用耕地的行为: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同时,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原则,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1.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处理: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的区别与联系
1. 区别:第三十七条主要关注的是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和禁止占用耕地的行为,而第三十八条则侧重于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两者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2. 联系:尽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在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共同构成了对耕地使用的全面规范,旨在确保耕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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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十七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原则以及禁止占用耕地的具体行为。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1. 节约使用土地原则: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 禁止占用耕地的行为: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同时,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原则,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1.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处理: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的区别与联系
1. 区别:第三十七条主要关注的是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和禁止占用耕地的行为,而第三十八条则侧重于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两者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2. 联系:尽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在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共同构成了对耕地使用的全面规范,旨在确保耕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style":""}投资房产亏本是否需要卖,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其中税务处理是重要的一环。以下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亏本卖房的税务处理1. 增值税的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无论房产是盈利还是亏本出售,只要发生了销售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基于交易行为本身,而非卖家的盈亏状况。因此,即使亏本卖房,也需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 税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意味着,亏本卖房时,如果之前购买房产时有过进项税额的抵扣,这部分可以用于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 税务风险的避免: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卖家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确保按照法律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引发的风险,建议卖家在交易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
2)卖与不卖的综合考量除了税务处理外,决定是否亏本卖房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 市场趋势:分析当前及未来的房地产市场趋势,判断房价是否有回升的可能。
2. 财务状况: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包括资金流动性、负债情况等,判断是否有能力继续持有房产或承担亏本出售的后果。
3. 投资目标:回顾当初投资房产的目标,是否已达到或是否还有继续持有的必要。
投资房产亏本是否需要卖,需综合考虑税务处理、市场趋势、财务状况以及投资目标等多个方面。在做出决定前,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最大化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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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土地管理法三十八条以前是三十七条对吗,土地管理法三十八条以前是三十七条对吗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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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