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的土地闲置归谁管,被征用土地闲置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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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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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征用的土地闲置归谁管,被征用土地闲置归谁管

征用的土地闲置归谁管

被征用土地闲置的监管,需根据土地性质及具体情况来确定管理部门及相应措施。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监管

1. 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监管的主要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2.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二条: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3. 处理措施

调整规划与重新安排使用:政府可通过调整规划、重新安排使用等方式盘活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督促与处理:若土地已出让给单位或个人但未按约定开发,政府有权督促其开发,并可采取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行出让等措施。

二、农村集体土地闲置的监管

(一)耕地闲置

1. 管理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耕地闲置问题。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 处理措施

恢复耕种:对于闲置的耕地,应首先由原耕种者或用地单位恢复耕种。

缴纳闲置费与收回土地使用权:若无法恢复或连续闲置,将按照法律规定缴纳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农村宅基地闲置

1. 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宅基地闲置具有管理职责。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闲置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依据村规民约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则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对违规建设、闲置浪费等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3. 处理措施

依据村规民约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依据村规民约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如收回、重新分配等。

加强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管,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三、公众监督与反映

公众监督与反映机制:无论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若公众发现被征用的土地存在闲置情况,均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便他们进行调查和处理。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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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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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土地被征用后闲置的地归谁?,被征用土地闲置归谁管?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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