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共有房产分割后,如果对方不配合过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二百三十六条,如果法院已经就房产的归属问题作出了判决,而对方不履行判决,即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确保房产的顺利过户。
2. 执行流程: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将依据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手续,无需对方配合。
2)通过诉讼解决1. 适用情况:如果双方是协议分割房产,或者诉讼中法院未对房产分割作出明确判决,而对方不配合过户,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财产分割的协议或判决。
2. 法律依据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方不配合过户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诉讼结果:如果诉讼胜诉,法院将作出判决,要求对方配合过户。此时,如果对方仍不配合,可以依据判决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其他注意事项1. 证据准备:无论是申请强制执行还是提起诉讼,都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如房产证、法院判决书、分割协议等,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2. 费用与时效:申请强制执行和提起诉讼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并需遵循法院的时效规定。因此,在采取行动前,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律师,了解具体的费用标准和时效要求。
共有房产分割后对方不配合过户的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在采取行动前,建议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并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诉原告费某某(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2、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3、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
经案外人周某某介绍,原、被告经友好协商,于2016年1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
被告自愿将名下位于合肥市××路××路××小区××栋××室的回迁安置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47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原告于协议签订时支付被告人民币30万元,2017年11月前再付15万元,余款22500元,待房产证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后再交付给被告;
在案涉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应无条件协助办理。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45万元的购房款,被告也于2016年1月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装修使用至今。现案涉房屋已达到办理过户手续条件,但被告拒绝协助办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张某某答辩:
1、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原告与案外人周某某恶意串通胁迫被告签订的严重损害被告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2、《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从未收到原告支付的任何房款,且被告也从未委托第三人周某某代收房款,原告诉请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于法无据。综上,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且原告至今未支付购房款,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周某某答辩:
被告欠我钱是事实,原告诉请的事实属实。房子是我给原告的,卖房的钱也是我收的,房屋钥匙是我给原告的。被告说的不欠我钱不属实,被告欠我钱,没有钱还我,所以把房子抵给我的。房子抵扣后还欠我5万余元,当时张某某给我打的条子。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反诉原告陈某某、张某某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2、如法院不支持上述第1项请求,则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即刻向反诉原告支付购房款720660元(协议约定购房款472500元+暂按市场价16000元/每平米计算案涉房屋产证建筑面积与协议面积相差15.51平方米的购房款差价248160元,最终以鉴定机构评估价为准);
3、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16年1月10日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反诉原告将名下位于合肥市××路××路××小区××栋××室××房(一下简称“案涉房屋”)出售给反诉被告,房屋面积75平方米,出售价格为472500元。协议第二条约定反诉被告应于协议签订时支付反诉原告30万元,2017年11月前再付15万元,余款22500元待房产证办理过户至反诉被告名下后再支付给反诉原告。上述协议签订后,反诉被告从未向反诉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已构成严重违约,反诉原告有权解除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反诉被告主张已向反诉原告支付购房款45万元与事实不符。反诉原告从未授权第三人周某某代收房款,反诉被告认为分别将30万元及15万元购房款支付给第三人周某某即视为向反诉原告支付于法无据。同时反诉被告提供的《补充协议》上述反诉原告陈某某、张某某的签字笔记及手印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均非该二人书写及形成,应系周某某伪造,可充分证明第三人周某某恶意骗取购房款的事实。反诉原告至今未收到任何购房款,亦未向反诉被告交付过涉案房屋;
案涉房屋系《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后,反诉被告与第三人周某某恶意串通,第三人周某某擅自打开门锁让其入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反诉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反诉原告支付购房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反诉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如法庭认定不应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泽请求法庭判令反诉被告即刻向反诉原告支付购房款720660元。其中协议约定购房款472500元,如前所述反诉被告从未向反诉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反诉原告也从未委托第三人周某某收取购房款,该472500元购房款的支付,反诉被告已严重违约。另,案涉房屋产证建筑面积与协议面积相差15.51平方米的购房款差价款248160元,反诉原告暂按市场价16000元每平方米计算,最终以鉴定机构评估价为准。基于以上2016年1月10日,费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经第三人周某某居中介绍,并在蓝天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陈某某和张某某)将名下位于合肥市××路××路××小区××栋××室××房出售给乙方(费某某),房屋面积75平方米,出售价格为472500元。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反诉被告)费某某办理合肥市××路××路××小区××栋××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办证费用由费某某负担,原告(反诉被告)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和张某某支付购房款22500元。
胡某某与尹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履行将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沙坪大道301号X号房屋(204房地证2014字第21928号)过户给原告的义务。2014年初,原告和被告分手,双方于2014年2月9日签订《关于MINI时代6#2-2房屋产权协议》,该协议明确房屋首付款是原告支付的,当时因被告要求在购房合同上加名,所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有被告的名字。被告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胡某某办理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沙坪大道301号世纪金马.MINI时代X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登记在原告胡某某名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李某某、吴某某露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李某某、吴某某露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孙某某、李某某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李某某、吴某某露认为,当初和姐姐李某某、姐夫孙某某签订《房产分割协议书》就是为了保障借姐姐李某某款项的安全,即如果李某某、吴某某露所借姐姐的16.2万元建房资金无力归还,李某某、吴某某露所建房屋的二楼即归姐姐李某某和姐夫孙某某所有,但事实上李某某、吴某某露从2003年房屋建好后,即用一楼(营业房)房屋租金收入陆续向李某某归还借款及利息,至2012年9月11日全部还清,李某某、吴某某露所建房屋拆迁后除房屋装修补偿外的所有补偿费用均不应再分割给孙某某、李某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3元,由李某某、吴某某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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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离婚后房产过户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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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