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条款优先顺序可以改吗,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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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工程合同条款优先顺序可以改吗,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吗

工程合同条款优先顺序可以改吗

工程合同条款优先顺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更改的,但更改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需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1. 合同自愿原则

法规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分析:在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权根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合同条款(包括优先顺序)进行协商修改。这种修改旨在更好地契合项目的特性和实际需求,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2. 约定优先原则

法规原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分析:在工程合同中,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中的优先顺序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专用条款的约定。这体现了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确保了合同条款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3. 修改的合法性限制

法规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分析:在修改工程合同条款优先顺序时,必须确保修改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涉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同时,修改内容还需符合公序良俗,即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二、实践操作指南

1. 修改的常见情况

项目具体需求:针对工程项目的独特性和实际需求,如工期、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优先顺序基础上进行细化和调整。例如,如果项目对工期有特别要求,双方可以协商将工期条款置于更优先的位置。

风险分担调整: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风险分担条款的优先顺序。这有助于明确双方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的责任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2. 修改的程序与方式

协商一致:修改合同条款优先顺序需经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建议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修改内容,避免后续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工程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对通用条款中的优先顺序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或细化。这有助于满足项目的特殊要求和实际情况,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 确保条款明确性

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应表述清晰、具体,避免模糊或歧义。例如,在修改优先顺序时,应明确列出各条款的优先级和适用条件,以减少后续执行过程中的纠纷风险。

4. 法律审查与建议

在修改合同条款优先顺序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律师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修改方案,确保修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效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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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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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变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强行设置的7.5.2、12.4.4(2)及12.4.1(4)等显失公平的专用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三期的承包工程款4397330.33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第第二期工程款的利息229143.08元给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变更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四期工程承包款2042625.44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外的工程款5313478.51元给原告;

4.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变更项目工程款利息及投入履约保证金利息共1531309.72元给原告;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其中,第1项诉讼请求中变更的不公平条款包括:

(1)原1.10.1条“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勘察现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的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2)原1.10.3条“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范围外道路通行及公共设施使用的相关手续,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若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现状公共道路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以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已包在本工程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破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原1.13条“若承包人计算的施工图纸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的,承包人必须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核对差异所在,并按施工图纸对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部分进行校正。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将校正结果上报获批准后予以调整,若承包单位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不提出申请,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变更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原2.4.2(1)条“发包人只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中明示的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用地,若需要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遭损坏、盗窃需赔偿。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均由承包人根据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变更为“发包人施工用地交接应包括地上及地下不明管线及构筑物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可由承包人解决,超出工程量清单部分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5)原2.4.2(5)条“由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项目,该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按实发生另行支付”;

(6)原2.4.2(10)条“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并不作任何补偿。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工程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并不作任何补偿,结算时按实结算”,变更为“如发包人取消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应对承包人作出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如发包人终止正在施工的工程,则对承包人所采购进场的材料和为完成此工程提前准备的人工机械成本费用及合理的利润作出补偿”;

(7)原3.1(10)b条“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对现状管线进行调查核实,施工过程中若对已明确的管线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资料不明确的管线发生施工损坏,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原3.1(10)f条“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或其他因施工需要的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手续的费用”,变更为“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属于承包人承担的手续费,则由承包人承担,其余则由发包人承担”;

(9)原3.1(10)h条“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范围外100米的房屋安全检测(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度扩大范围),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变更为“承包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检测,该项属于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外的项目内容,该费用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10)原3.1(10)i条“承包人须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期合理配备相关机械设备、解决现场材料堆放搬运(含二次运输)和重直运输、负责工程桩机进场便道、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按提供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做施工方案评审及施工、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发包人只负责协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进行签证增加”,变更为“按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如发生材料二次运输,则应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如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应该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属于工程量清单外的工作,承包人只配合协调,一切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1)原7.5.1(7)条“由于发包人或政府指令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如因地质条件、管线迁移、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工期顺延。承包人需自行考虑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安排,发包人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变更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原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变更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1.1条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3)原12.2.1条“预付款的支付: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变更为“本工程属于包工包料工程,根据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的工程预付款”;

(14)原12.4.1(4)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

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不在进度款支付,将于结算时计量并经结算审核确认后支付”,变更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发包人也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签证,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应在进度款支付”;

(15)原12.4.4(2)条“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变更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为:

每延迟一天10000元,该违约金的上限。无限额”;

(16)原16.1.2条及附属条款中“不计算”均变更为“应计算”;

(17)原21(4)b)条“承包人投标报价(合同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以下的措施项目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增加该部分的费用”,增加“如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价由发包人支付”;

(18)原21(15)条“如因施工过程中通往施工现场的道路的损坏或周边居民房屋及建筑物的开裂或沉降等不良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修复工作。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周边市政设施,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

(19)原21(29)条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变更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20)原21(34)条“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承包人须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的,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1)原21(36)条“本工程管道回填至现状路面标高,应冲水密实、压路机辗压后,再让社会车辆通行、辗压一段时间后方可正式恢复路面,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变更为“……,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

(22)原21(37)条“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涉及的全部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以及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复核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涉及的全部复核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则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

(23)原21(38)条“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所发生费用(除燃气、高压电力、直径300mm或以上管径的供水管)包含在总报价内,结算不予增加费用。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障碍物拆迁,及其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若由承包人解决的,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24)原21(43)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相应的保证金(发包人负责协助)”,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5)原21(45)条“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因此而需要缴交的相关费用(包括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双方缴交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原告第三期完成的总工程量已大大超过80%,被告理应依约付款至合同总价的48%。确认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GF-2017-0201)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74011.9元(原告已预交76971.34元),由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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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12月30日,安徽省丰臣农化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一期工程的工程款支付:

一期工程进度至全部施工项目结构封顶(包含钢构、土建等)付一期工程施工范围内造价的50%。被告安徽省丰臣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88290.88元及利息(其中,3285000元自2017年7月31日起,原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价款本金10188290.88元某某施工的安徽丰臣农化有限公司定远盐化工业园生产基地项目工程(含1#门卫、综合楼、动力中心、可溶性粒剂车间、水剂及油悬浮剂车间、原料及成品库、合成车间、2#门卫、食堂浴室、五金材料库、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仓库园区内道路以及工程造价鉴定范围内的附属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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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是为证明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了工程款的优先权,行使了权利,双方并没有对工程款优先权权利本身进行过约定,故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对工程款优先权进行约定是错误的。变更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101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连宏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04783.25元并承担利息(其中3161915.15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242868.1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条款优先顺序可以改吗,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施工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如下,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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