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基准价的规定全面解析
结论前置: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基准价,这是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规定。具体标准由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并需严格执行。
1)法律法规依据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版)》第五条:
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强调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确保了土地出让价格的合理性。
2. 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直接提及土地出让价的具体标准,但均强调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具体规定与操作1. 出让价格的确定: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出让价格,确保不低于成本基准价。
出让价格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用、税费及地区基准地价等因素。
2. 协议出让的特别要求: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价格不仅需满足上述标准,还需经过严格的集体决策和保密程序,确保出让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3. 监管与执法: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的监管,确保出让价格符合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政策文件与支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文件进一步强调了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
4)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 严格遵循规定: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出让价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加强风险评估:
在出让过程中,应加强对潜在风险的评估,避免因低价出让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市场秩序混乱。
3.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出让活动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基准价是维护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保障土地市场秩序稳定的重要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加强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版)》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万石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铂立公司支付垫付的土地出让金649.3184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判令铂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4年位于宜兴市××镇××村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0××6,面积8704平方米,工业用地)进行公开招拍挂出让,铂立公司拍得了该地块,土地出让价款649.3184万元,2014年6月6日铂立公司作为受让人与土地出让人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间宜兴市恒启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启公司)也拍得另一块国有土地,由于政府经办人认为铂立公司与恒启公司是关联企业,土地款项可以混同使用,2014年5月23日万石镇政府为铂立公司代缴了土地出让保证金649.3184万元。铂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给付万石镇政府以本金649.3184万元从2014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本金649.3184万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万石镇政府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3000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铂立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天祝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甘肃全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天祝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71.3879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2009年5月3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日迟延支付款项的3‰违约金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30日,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天祝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甘肃全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tgtcr20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
1.原告将坐落于天祝县城延禧路南侧,宗地编号2009-2号,总面积4241平方米土地以总价892349元的价格出让给被告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案件受理费10939元,由天祝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担,驳回天祝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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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30日,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天祝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甘肃全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tgtcr20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
1.原告将坐落于天祝县城延禧路南侧,宗地编号2009-2号,总面积4241平方米土地以总价892349元的价格出让给被告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案件受理费10939元,由天祝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担,驳回天祝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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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有哪些相关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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