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出让集体土地,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 基准价的规定,集体土地招拍挂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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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低价出让集体土地,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 基准价的规定,集体土地招拍挂出让

一、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 基准价的规定

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基准价的规定全面解析

结论前置: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基准价,这是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规定。具体标准由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并需严格执行。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版)》第五条:

- 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 强调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确保了土地出让价格的合理性。

2. 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直接提及土地出让价的具体标准,但均强调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具体规定与操作

1. 出让价格的确定:

-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出让价格,确保不低于成本基准价。

- 出让价格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用、税费及地区基准地价等因素。

2. 协议出让的特别要求: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价格不仅需满足上述标准,还需经过严格的集体决策和保密程序,确保出让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3. 监管与执法:

-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的监管,确保出让价格符合规定。

- 对于违反规定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文件与支持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文件进一步强调了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循规定:

-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出让价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加强风险评估:

- 在出让过程中,应加强对潜在风险的评估,避免因低价出让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市场秩序混乱。

3. 完善监督机制: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出让活动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基准价是维护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保障土地市场秩序稳定的重要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加强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村集体超低价合同 超长期合同怎么办

针对村集体超低价合同和超长期合同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类合同的合法性与否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

1)超低价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1. 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合同的价格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如果价格过低,可能涉及不公平交易或损害村集体利益。此时,需考虑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

2. 法律程序与村民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若超低价合同未经此程序或违背村民意愿,则可能违法。

3. 政府监管与审批:某些情况下,土地的使用和转让需政府审批。若超低价合同涉及的土地使用或转让未经政府批准,或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合同可能无效。

2)超长期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1. 合同期限的法律规定:虽然法律未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超长期合同可能涉及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过度承诺,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因此,在签订超长期合同时,应谨慎考虑并明确约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2. 土地用途与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超长期合同需确保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可能因违反规划而导致合同无效或需调整。

3. 合同续签与更新:对于超长期合同,应关注合同续签或更新的机制。若合同未约定续签条件或更新机制,可能导致合同到期后无法继续履行或需重新协商,增加不确定性。

3)处理建议

1. 审查合同合法性:对于已签订的超低价和超长期合同,应尽快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合同价格、签订程序、政府审批等方面。

2. 协商调整或解除:如合同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调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 完善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公平地履行。

村集体超低价合同和超长期合同的合法性与否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处理这类合同时,应谨慎审查合同合法性,协商调整或解除合同中的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并完善合同管理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国土资源部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刑法条款。以下是详细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3.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包括:

1.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包括:

1.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 非法批准行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以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等。每种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立案标准和法律依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四、国土资源部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刑法条款。以下是详细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3.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包括:

1.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包括:

1.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 非法批准行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以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等。每种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立案标准和法律依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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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集体超低价合同 超长期合同怎么办,国土资源部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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