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以违建在先、抵押贷款在后的建筑物进行抵押是无效的。以下从法律角度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u003e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u003e (一)土地所有权;
\u003e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u003e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u003e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u003e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u003e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违法建筑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不得用于抵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u003e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u003e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于违法建筑物的建设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以其为标的的抵押合同也必然无效。
3.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本)》第八条:
\u003e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u003e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u003e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u003e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u003e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u003e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u003e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违法建筑物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因此不得设定抵押。
二、违法建筑物抵押无效的原因
1. 违法性:
违法建筑物未经过合法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程序,其存在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以其为标的的抵押行为自然也被视为违法。
2. 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违法建筑物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证明,因此也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可能被视为无效。例如,未经规划许可私自搭建的房屋,在尝试抵押给银行时,会因建筑的违法性而被不动产登记部门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3. 所有权存在瑕疵:
违法建筑物的建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所有权的取得缺乏合法依据,自始无效。基于不合法的所有权设立的抵押自然也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如某企业在未取得必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厂房,尽管实际占有和使用,但由于建设行为违法,其所有权未依法取得,因此以此设立的抵押无效。
4. 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违法建筑物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的可能性。一旦建筑被拆除,抵押物不复存在,抵押权失去基础。例如,开发商在耕地上违法建设的商品房项目,若被发现并责令拆除,则此前设定的抵押权将随房屋拆除而消灭,抵押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
1. 抵押合同无效:
由于违法建筑物抵押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抵押合同自始无效。这意味着抵押权人无法依据该合同主张对违法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
2. 赔偿责任:
如果因抵押无效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抵押人明知建筑物违法仍将其用于抵押,导致抵押权人遭受了损失,那么抵押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本)》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白某某敬、李某某上诉请求:
1、白某某敬、李某某认为上述判决书判决内容不完整,有漏判情形。2、因原审法院认定该案《借款抵押合同》无效,白某某敬、李某某只将借款本金211600元返还于张某某,不应当支付其资金占用费使用费24792元(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的资金占用使用费)。本案中,白某某敬、李某某贷款时是欲向内蒙古蜜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蜜橙公司)贷款,双方达成贷款意向后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由于白某某敬、李某某资金使用发生变化,欲提前归还借款,找蜜橙公司协商时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后发现该公司已于2021年3月26日解散,白某某敬、李某某便不敢贸然还款付息,直至张某某起诉后白某某敬、李某某才发现与之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不是蜜橙公司而是张某某,白某某敬、李某某根本未见过张某某,白某某敬、李某某用自己几十年的积蓄购买的房屋在借款时用于抵押是认为出借方是有实力的公司,否则怎敢将房屋抵押向不认识的陌生人借款,因此,造成《借款抵押合同》无效是由于张某某非法从事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贷款给不特定对象放贷,白某某敬、李某某即是放贷对象之一,造成借款合同无效的过错方为张某某,白某某敬、李某某无过错,况且张某某未提交其由给白某某敬、李某某贷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此,原审判决由白某某敬、李某某支付给张某某资金占用使用费是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白某某敬、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广州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华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刘某某荣偿还原告华宁公司为其代偿尚欠第三人建行白云支行的按揭贷款债务金额1824434.34元(其中:
贷款本金1761665.24元、利息60918.09元、罚息1851.01元);
2、判令被告刘某某荣每日按原告代其偿还的金额1824434.34元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代偿还之日(即2020年1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追偿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合计38219元(即本案受理费21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000元)。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又再邮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原告代为被告清偿的按揭贷款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和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代为清偿所受损失的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代为清偿后行使追偿权而额外支出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即原告对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第3项的债权金额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如因被告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按时向银行还款、或因被告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或买卖合同权益被查封等,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被告同意将原告代其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否则,每逾期1日,被告应按原告代其偿还金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需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额外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被告刘某某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刘某某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款项1824434.34元。
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南桥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与唐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南桥店二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2010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无效;
2.被告移走、拆除所占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将土地恢复至可耕状况后返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
2010年6月6日,时任组长张某某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案涉3亩左右土地以抵押贷款方式承包给被告。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南桥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唐某某106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0年6月8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南桥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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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违章建筑抵押有效吗,违章建筑使用权有哪些,以违法的建筑物进行抵押有效吗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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