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因动迁造成租赁厂房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详细分析:
1)合同终止与赔偿1. 合同终止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未直接提及因动迁导致的合同终止,但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了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此条款可类推适用于因动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即合同可因此终止。
2. 赔偿问题:合同终止后,涉及赔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及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因合同提前终止而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租金的退还、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因动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2)与出租人协商1. 协商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就未到期租金的退还、搬迁补助等事宜达成一致。这是最为直接且高效的处理方式。
2.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在动迁后获得了新的厂房或产权置换房,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租赁关系。
3)向拆迁人申请补偿1. 申请搬迁补助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包括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承租人也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搬迁补助费,以弥补因搬迁而产生的费用。
2.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承租人还可以主张停产停业带来的损失补偿。这部分补偿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进行具体计算。
因动迁造成租赁厂房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首先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并寻求赔偿;同时,也可以向拆迁人申请相应的补偿。在处理过程中,承租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搬迁费用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7.6万元及赔偿强占厂房半年经济损失2万元,共计9.6万元;
2.要求被告限期无条件搬走其厂内设备、物资、归还所租赁的三个车间给原告。庭审中原告增加解除原、被告之间租赁上述厂房合同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书,被告租赁原告厂内三栋厂房生产电瓷,租期为10-15年,因被告经营不善,2021年1月17日被告自愿终止合同,原告表示同意,但被告一直不搬迁出厂,归还所租3栋厂房给原告,同时拖欠至2021年1月17日终止合同时租金7.6万元。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拆)走其在原告厂房内的引风机1台,抽屉窑1座,拆除其在原告厂房或土地上添加的建筑设施,将所租赁原告的上述厂房腾退返还给原告曹某某,上述三项相加,被告李某某支付81200元给原告曹某某,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安徽省天元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威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元动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合肥市××路××号(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沿河社区合肥监狱生活小区内)的596平方米的厂房和1200平方米的场地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厂房和场地占有使用费57649元(占有使用费自租赁合同到期之日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5日,按每月12811元计算;最终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厂房和场地之日);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厂房和场地占用期间的水电费24322元(占用期间的水电费71690.8元自租赁合同到期之日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8日,最终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厂房和场地之日);4、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给付原告违约金34939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目前《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已到期,且原告已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27日等时间多次向被告发出《关于合肥监狱停租场地(厂房)的函》和《律师函》,告知被告因合肥监狱老小区将进行改造,2021年不再续租,请做好搬迁准备。被告合肥市威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省天元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使用费57649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15日,此后以每月12811元为基数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案涉厂房及场地之日止),被告合肥市威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天元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合肥市××路××号(合市包河区常青街道沿河社区合肥监狱生活小区内)的厂房596平方米及场地1200平方米。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洪洼村村民委员会、枣庄金洋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洪洼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月29日签订的《厂房设备租赁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搬离所租赁的厂房(搬离的厂房仅指南侧原洪洼毛巾厂厂房,不包括北侧由王某某租赁的原永泰化工厂的厂房);
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暂计人民币31.9万元【第一年度的租金按人民币5万元计算,以后每一年度增加1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租金22.6万元;
自2020年2月2日起至被告腾空并搬离所租赁厂房之日止,以年租金4.5万元计算(北侧原永泰化工厂的年租金1.5万元已经另案处理)】及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以欠付租金数额为基数,按照2%计算);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金洋实业公司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被告金洋实业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被告刘某某官系该公司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经理作为交易代表人签署姓名。被告枣庄金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洪洼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年租金45,000元自2020年2月2日起至被告腾空并搬离所租赁厂房之日止计算),被告枣庄金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洪洼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3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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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租房合同未到期拆迁了怎么办,租的厂房遇到拆迁怎么赔偿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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