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租的厂房被人认定为违建但没被拆除,承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合同效力问题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厂房被认定为违建,那么基于该违建厂房所订立的租赁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受其约束。
2. 同样依据该解释的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也无效。因此,无论厂房是永久性建筑还是临时建筑,只要被认定为违建,租赁合同就可能被视为无效。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包括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由于违建厂房违反了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承租人有权基于这一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2. 虽然厂房目前未被拆除,但违建的性质本身就可能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例如,违建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这将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建还可能影响承租人的企业形象、经营资质等方面,从而给承租人带来经济损失。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收集证据:承租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厂房属于违建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以备后续维权之需。
2. 与出租人协商:在发现厂房为违建后,承租人可以尝试与出租人进行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等费用。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拒绝退还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将根据具体情况为承租人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厂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12日解除;
2.判令被告吴某某良退还原告厂房租赁押金22500元,水电押金1200元;
3.判令被告吴某某良向原告赔偿搬迁费暂计2500元,临时安置费暂计45000元,停产停业损失暂计7500元,装饰装修损失暂计24888元,暂合计79888元(具体以评估报告为准);
4.被告潘某某与被告昌教村委会对诉讼请求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厂房租赁合同》因政府拆迁导致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七百二十四之约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十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赔偿因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导致的损失,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等。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临时安置费38865.06元、停产停业损失29059.11元,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搬迁补偿合共18670元。
东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李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
1.确认李某某与嘉德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2019年4月20日至11月20日租金245000元);
2.嘉德公司返还李某某房屋租赁保证金、入场费120000元以及该款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日2609元);
3.嘉德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105000元(3个月的租金);
4.嘉德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42334.8元(其中:
电线、水管等装修费用73078元、因工厂查封时断电导致的产品损坏金额173756.8元、员工工资95500元);
5.蔡某某添对上述金额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6.一审诉讼费用由嘉德公司、蔡某某添共同承担。后当庭变更以下诉讼请求:
由于案涉物业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以及建设规划许可证,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厂房租赁合同书》无效,并放弃第三项诉请违约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确认李某某与嘉德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依法无效;
限嘉德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某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105000元、入场费15000元,合计120000元;
限嘉德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某某经济损失105000元;
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118元,由李某某负担1975元,嘉德公司负担2143元。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2861号民事判决。嘉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三判项,依法改判嘉德公司无需向李某某返还入场费15000元和支付经济损失105000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招租协议表》约定李某某支付嘉德公司入场费15000元没有违反现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且嘉德公司收取该笔费用后用于案涉厂房及周围园区的日常维护事宜,李某某已取得该笔费用的相应对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东莞市嘉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李某某、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厂房租赁款18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建厂过程中的损失款1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租金18000元给被告后,就进行木材加工厂的筹建工作,当原告正在安装锯板机、电子磅秤等设备时,凤阳镇政府在5月1日下发了一份《违章建筑通知单》,通知单规定,被告要在2021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厂房,在被告没有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凤阳镇政府就组织了城管、公安、政府部门等人员对被告的违章厂房进行强行拆除,同时断掉厂房三相电电源。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退还租金15000元、赔偿损失10000元,共计25000元,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在2021年2月2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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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租地建厂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承租违章建筑的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吗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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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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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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