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确实存在诉讼中止的情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遇到特定原因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诉讼中止,待这些原因消除后,诉讼程序再继续进行。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在阻碍诉讼进行的因素消除后,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诉讼中止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当事人相关情形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在行政诉讼进行中,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和义务需由继承人来承继。在继承人明确表示是否继续参加诉讼之前,诉讼程序应暂时中止。例如,在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中,若原告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诉讼。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当一方当事人因精神障碍、重大疾病等原因丧失亲自进行诉讼的行为能力时,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前,诉讼将中止进行。例如,原告突发精神疾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等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诉讼才能继续。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而终止,此时需确定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以继续参与诉讼。在确定承受人之前,诉讼程序将中止。例如,两家企业合并,原企业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在新企业明确承接权利义务前,诉讼将中止。
2)不可抗力情形1.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不可抗拒的事由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当事人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时,诉讼应中止,待该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进行。例如,因地震导致当事人无法出庭,诉讼将中止,待地震影响消除后恢复。
3)案件依赖情形1.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在行政诉讼中,若一个案件的审理必须依赖于另一个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则在另一案件审结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例如,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需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则行政诉讼应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结果。
4)其他情形1.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灵活的兜底条款,允许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合理情形。例如,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时,诉讼程序可能中止,以待相关解释的出台或确认完成。
诉讼中止后的处理:当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法院应及时恢复诉讼程序的进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若因原告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当事人终止等情形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法院将裁定终结诉讼,但特殊情况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驳回安宁分社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不注重区分同一事实和不同事实,对于因不同的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往往以偏概全,导致对于与刑事犯罪有牵连关系的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也未予以受理或者受理以后不恰当地裁定驳回起诉移送有关侦查机关,未能依法妥善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如果民事案件受案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产生影响,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此种情形之下,受案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之规定,参照《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130条规定精神,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并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等方面,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判断。"},{"verdict_id":"35a72e5962acde5c0612c5f5f0cbe53993b3327d","verdict_title":"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等与天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利达公司、恒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天某某集团立即在位于保定市定兴县辅房及周围位置上停止施工、排除妨碍,并就破坏的排水、供电、供暖、消防、绿化、监控系统、道路硬化、工业厂房(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1-4)、办公楼(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14)及拆除的门卫、车棚、锅炉房(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9、11)、车库(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15)、标识墙、大门闸机、旗杆、污水处理房、油库辅房等恢复原状;
2.判令天某某集团立即将强行占有的定国用(1999出)字第037号、定国用(2002出)第041号、定国用(2002出)第042号、定国用(2006出)第023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土地及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房屋交还恒天公司;
3.判令天某某集团办理定国用(1999出)第037号、定国用(2002出)第041号、定国用(2002出)第042号、定国用(2006出)第023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恒天公司的手续并承担税费;
4.判令天某某集团以8433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给付利达公司2017年5月14日起至将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土地、房屋办理过户至恒天公司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7日,违约金为4638.15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天某某集团承担。后利达公司、恒天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五项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恒天公司对定国用(1999出)字第037号、定国用(2002出)第041号、定国用(2002出)第042号、定国用(2006出)第023号所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责令天某某集团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判令天某某集团支付利达公司违约金4638万元;
3.诉讼费用由天某某集团负担。原被告自2011年起双方通过《天某某汽车集团和河北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合资工作备忘录》、《补充协议》、《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土地》、《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办公楼》、《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房屋》、《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公用工程队》、《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交接目录》、《资产交接确认书》、《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表外资产》、《关于成立恒天天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之合资协议》、《合资方案确认书》、《承诺函》等一系列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逾6000万元并购款,己履行完毕当前约定义务,被告也依约交付所有资产使用权和控制权(包括诉请1的所有土地及房产等),即合同债务己履行完毕,物权意义上的交付及转移占有也己完成了,只等待被告向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协助等附随性配合过户登记义务。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天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所涉纠纷所涉及的全部机器设备(以双方签署的机器设备确认单及交接清单为准),确认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所涉及有关本案纠纷的全部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2月21日后依法解除。
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等与天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利达公司、恒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天某某集团立即在位于保定市定兴县辅房及周围位置上停止施工、排除妨碍,并就破坏的排水、供电、供暖、消防、绿化、监控系统、道路硬化、工业厂房(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1-4)、办公楼(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14)及拆除的门卫、车棚、锅炉房(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9、11)、车库(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15)、标识墙、大门闸机、旗杆、污水处理房、油库辅房等恢复原状;
2.判令天某某集团立即将强行占有的定国用(1999出)字第037号、定国用(2002出)第041号、定国用(2002出)第042号、定国用(2006出)第023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土地及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房屋交还恒天公司;
3.判令天某某集团办理定国用(1999出)第037号、定国用(2002出)第041号、定国用(2002出)第042号、定国用(2006出)第023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恒天公司的手续并承担税费;
4.判令天某某集团以8433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给付利达公司2017年5月14日起至将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土地、房屋办理过户至恒天公司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7日,违约金为4638.15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天某某集团承担。后利达公司、恒天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五项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恒天公司对定国用(1999出)字第037号、定国用(2002出)第041号、定国用(2002出)第042号、定国用(2006出)第023号所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责令天某某集团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判令天某某集团支付利达公司违约金4638万元;
3.诉讼费用由天某某集团负担。原被告自2011年起双方通过《天某某汽车集团和河北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合资工作备忘录》、《补充协议》、《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土地》、《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办公楼》、《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房屋》、《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公用工程队》、《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交接目录》、《资产交接确认书》、《现场人员资产确认清单-表外资产》、《关于成立恒天天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之合资协议》、《合资方案确认书》、《承诺函》等一系列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逾6000万元并购款,己履行完毕当前约定义务,被告也依约交付所有资产使用权和控制权(包括诉请1的所有土地及房产等),即合同债务己履行完毕,物权意义上的交付及转移占有也己完成了,只等待被告向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协助等附随性配合过户登记义务。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天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所涉纠纷所涉及的全部机器设备(以双方签署的机器设备确认单及交接清单为准),确认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所涉及有关本案纠纷的全部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2月21日后依法解除。
{"verdict_id":"3a46c80d07273aeaa2040bcadc0095e1663bc79a","verdict_title":"永登县某社安宁分社诉兰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某涉及的刑事案件部分的事实与某公司民事案件所涉事实为同一事实,故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17)甘民初177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安宁分社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不注重区分同一事实和不同事实,对于因不同的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往往以偏概全,导致对于与刑事犯罪有牵连关系的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也未予以受理或者受理以后不恰当地裁定驳回起诉移送有关侦查机关,未能依法妥善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如果民事案件受案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产生影响,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此种情形之下,受案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之规定,参照《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130条规定精神,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并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等方面,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判断。"},{"verdict_id":"35a72e5962acde5c0612c5f5f0cbe53993b3327d","verdict_title":"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等与天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利达公司、恒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天某某集团立即在位于保定市定兴县辅房及周围位置上停止施工、排除妨碍,并就破坏的排水、供电、供暖、消防、绿化、监控系统、道路硬化、工业厂房(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1-4)、办公楼(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14)及拆除的门卫、车棚、锅炉房(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9、11)、车库(工业厂房,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载幢号15)、标识墙、大门闸机、旗杆、污水处理房、油库辅房等恢复原状;
2.判令天某某集团立即将强行占有的定国用(1999出)字第037号、定国用(2002出)第041号、定国用(2002出)第042号、定国用(2006出)第023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土地及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房屋交还恒天公司;
3.判令天某某集团办理定国用(1999出)第037号、定国用(2002出)第041号、定国用(2002出)第042号、定国用(2006出)第023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定兴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所涉证照下的全部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恒天公司的手续并承担税费;
4.判令天某某集团以8433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给付利达公司2017年5月14日起至将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土地、房屋办理过户至恒天公司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7日,违约金为4638.15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天某某集团承担。后利达公司、恒天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五项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恒天公司对定国用(1999出)字第037号、定国用(2002出)第041号、定国用(2002出)第042号、定国用(2006出)第023号所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责令天某某集团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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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行政案件何种情况下可中止,行政案件诉讼中止的情形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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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