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公开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这意味着,如果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或者虽然涉及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那么该通知书是可以公开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主要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但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措施,其公开性也可以参照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原则进行理解。
特别是当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紧密相关,或者其内容本身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时,其公开性更有可能得到支持。
二、公开的条件与范围
1. 不涉及敏感信息:
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是公开的基本前提。
如果通知书包含上述敏感信息,则不能公开,除非经过适当的处理(如模糊化处理或隐去关键信息)以保护当事人隐私。
2.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或符合特定条件:
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如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或者符合某些地方或部门规定的特定条件(如被处罚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则更有可能被公开。
例如,如果责令改正通知书涉及公众人物、知名企业或重大公共事件,其公开性可能会得到更多支持。
3. 经过技术处理以保护隐私:
在公开前,需要对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隐去可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保护当事人隐私。
这包括模糊化处理、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确保公开的信息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三、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1. 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
行政机关通常会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专门的栏目,用于公布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政府信息。
还可以通过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2. 遵循法定程序与要求:
在公开责令改正通知书时,行政机关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这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选择合法的公布渠道以及确保公布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1.李某某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信息,属于汇交测绘成果,依据《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成果所有者和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因该信息所有者及著作权人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信息不予公开;
2.关于李某某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竣工图”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告知李某某于工作时间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中新天津生态城图书档案馆进行调阅;
3.关于李某某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各层平面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信息的复印件以邮寄的形式发给李某某。
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被李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其在庭审中所作说明能够证实上述文件系天津市中新生态城某测绘公司、某勘测公司就中新天津生态城某商业地块项目通过测绘形成的相关数据、信息、图件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测绘成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某申请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三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应予公开范围。"},{"verdict_id":"62c4dc2293a68782bd28ed82c08bfdc3388a776c","verdict_title":"张某某与临邑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监督案件,原告张某某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4号违法,责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如下信息:
临邑县东岳南路(原利禹路)距人行道20米、沿公路方向30米、面积为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号为临政国用【九二】字第0336号)土地,是否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本地块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建筑拆迁的原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明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协议书中原告租赁涉案土地从事加油站经营,因原告被告知本地块被列入整体开发拆迁范围,致使原告被迫解除租赁合同,故原告有权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权知晓涉案土地建筑拆迁原因及相关情况。确认被告临邑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4号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某与临邑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行政监督案件,原告张某某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4号违法,责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如下信息:
临邑县东岳南路(原利禹路)距人行道20米、沿公路方向30米、面积为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号为临政国用【九二】字第0336号)土地,是否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本地块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建筑拆迁的原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明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协议书中原告租赁涉案土地从事加油站经营,因原告被告知本地块被列入整体开发拆迁范围,致使原告被迫解除租赁合同,故原告有权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权知晓涉案土地建筑拆迁原因及相关情况。确认被告临邑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4号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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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李某某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各层平面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信息的复印件以邮寄的形式发给李某某。
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被李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其在庭审中所作说明能够证实上述文件系天津市中新生态城某测绘公司、某勘测公司就中新天津生态城某商业地块项目通过测绘形成的相关数据、信息、图件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测绘成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某申请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三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应予公开范围。"},{"verdict_id":"62c4dc2293a68782bd28ed82c08bfdc3388a776c","verdict_title":"张某某与临邑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行政监督案件,原告张某某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4号违法,责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如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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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公开吗,责令改正通知书能否行政诉讼
内容审核:孙熙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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