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养殖场拆迁、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国企放弃合作方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
国企在放弃合作方违约赔偿时,仍可能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具体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1)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1. 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表明,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预先作出的约定。
2. 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旨在督促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同时,它也具有补偿性,用于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2)国企放弃违约赔偿的法律后果1. 放弃权利:国企作为合同的一方,有权选择是否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若国企明确表示放弃违约赔偿,则视为其放弃了对合作方违约行为的追责权利。
2. 可能面临的追责:国企放弃违约赔偿并不意味着其完全免除了法律责任。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合法有效,那么国企在放弃违约赔偿后,仍可能因未履行合同约定而面临被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追责的风险。若国企的放弃行为导致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遭受损失,国企还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程序的介入:在特定情况下,如国企与合作方就违约赔偿产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可能会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国企的违约责任。此时,国企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3)国企应对违约赔偿的策略建议1. 审慎评估:在决定是否放弃违约赔偿前,国企应审慎评估合作方的违约行为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若违约行为严重且损失较大,国企应谨慎考虑放弃违约赔偿的利弊。
2. 协商解决:国企与合作方之间应积极沟通协商,寻求解决违约赔偿问题的最佳方案。通过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往往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3. 法律咨询:在涉及违约赔偿问题时,国企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意见和支持。律师能够帮助国企准确理解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国企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
国企在放弃合作方违约赔偿时,应充分考虑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并谨慎评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通过审慎评估、协商解决和法律咨询等策略建议,国企可以更好地应对违约赔偿问题并降低法律风险。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1、驳回承德建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或依法予以改判;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承德建龙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我方承担20%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1、我公司未行使过单方终止权。合同第12.1.2条款: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解除合同。乙方单方终止合同,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只有在我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终止双方合同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此条款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对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投入,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自始至终没有行使过解除权。恰恰是承德建龙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在双方合同没有解除之前,允许第三方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设备拆除,违反合同第1.1条:
保证设备的完整性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的情形下,又与第三人另行签订合同,单方终止双方合同的履行,导致我公司前期投入损失。2、承德建龙公司2020年9月1日的《工作联系函》,要求我公司于“本函达到(注:
到达方式以微信、电子邮件方式等和纸质邮寄先到为准,均具有法律效力)你处后三日内书面答复施工进度及最终完工节点,逾期不答复或答复工期超期则视为贵公司单方违约履行不能,单方终止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工作联系函》是承德建龙公司单方面出具,没有给予我方合理期间,且用默示条款认定我方终止,此默示条款因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3、合同第6.1条约定:
“本拆迁利旧工程甲方8月23日前烧结机主厂房天车具备适用条件......。”,但主厂房天车具备适用条件准确日期,承德建龙公司始终没有通知,我公司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合同第9.2条约定:
“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自拖延投产的第一天起,每拖延一周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退一步讲,假设承德建龙在8月23日烧结机主厂房天车具备了使用条件,我方应进场施工,至9月10日,承德建龙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我方拖延时间为17天,3周,即便承担违约责任,也应按照合同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顾案件事实和案涉合同约定,只采纳承德建龙公司一方说辞,明显不公。1、合同第16.1条明确约定:
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技术协议第11.1条明确约定:
本技术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即行生效。我方一审提交的合同签订人白某某与承德建龙公司代理人张某某及原告方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可以证明原告方在8月6日仍在进行合同审批流程。我方于8月7日收到合同、技术协议的生效文本。因此,案涉合同、技术协议生效日期为2020年8月7日非一审认定的7月11日。2、一审法院认为我方提供的出庭证人、光盘、照片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未做任何释明,就简单予以否定,我公司实在难以信服。判决书第9页第4行对解除合同事项描述为“原告承德特殊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拆除搬迁安装工程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判某某一却“解除”合同,前后矛盾。综上,我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承德建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庭审中补充上诉意见为,上诉人现对已经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补充如下:
上诉人不存在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事实。理由如下:
1、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发出过解除/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也没有口头通知被上诉人解除终止合同。2、如果上诉人在本案一审诉讼前已经单方解除终止了合同,则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就不会提出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诉讼请求,故从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来看,也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也认为上诉人不存在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事实。3、被上诉人工作联系函中“要求贵公司于本函到达后三日内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或答复工期超期则视为贵公司单方违约履行不能,单方终止合同”的内容属于默示条款,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对上诉人没有法律效力,上诉人未书面答复不能产生上诉人单方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进行施工,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见一审判决书上数第2-3行),缺乏证据且违背客观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反是被上诉人违约单方终止了合同,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理由如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仅约定了工期100天(拆卸30天,安装70天),并未约定具体那一天进场。且合同第6.1条约定,因甲方原因或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工期顺延。既然合同没有约定哪天进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从何而来?上诉人认为这纯属一审法官的主观臆断。合同第6.1条约定的总工期是100天,只要上诉人在100天总工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拆除运输及安装等义务,就不能说上诉人违约。2、双方技术协议及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日期是2020年8月7日,一审判决认定2020年7月3日双方签订技术协议,2020年7月14日签订合同(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下数第4-11行),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技术协议及合同也约定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技术协议打印的日期虽然是2020年7月3日,合同上被上诉人虽然手写的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但上述技术协议及合同上诉人一方签字盖章后交给被上诉人后,2020年8月6日被上诉人仍在走内部审批流程签字流程,上诉人在2020年8月7日收到被上诉人通知前往被上诉人处取回技术协议及合同。因此技术协议及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均为2020年8月7日。3、合同第6.1条乙方承诺满足甲方2020年10月30日投产总工期,该承诺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生效日期距离2020年10月30日应不少于100天的总工期,且双方均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但因甲方即被上诉人的原因及责任导致该时间节点已经没有意义,该承诺已经失效。因为合同及技术协议被上诉人2020年8月7日才签字盖章才发生法律效力,至2020年10月30日只有85天,此时即便双方完全履约按工期100天计算,也到了2020年11月14日,早已经超过了2020年10月30日的时间节点。被上诉人一方对此是明知是被上诉人一方造成的,故责任不在上诉人,即便该时间节点不能投产运行也不能认定上诉人违约导致。4、本案合同及技术协议2020年8月7日生效后,上诉人即开始积极履行合同,开展施工前准备工作如按照被上诉人及新某某公司要求准备进场相关资料及手续,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方案等。但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安全协议,被上诉人及新某某未与上诉人三方对拆除设备的完整性进行确认,同时被上诉人未明确告知天车具备使用条件的日期也是造成上诉人未能尽快进场进行设备拆除施工的原因,但责任均不在上诉人,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2020年9月4日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工作联系函后,因当日为周五,周六周日被上诉人公司休息,2020年9月7日周一上班,上诉人即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倪某某带队共四名工作人员前往被上诉人公司找到承德建龙主管设备供应的杨某某处长沟通协商施工进度等合同履行事宜,表明我公司的态度是积极履行合同,马上组织进场,保证在合同约定的100天工期内完工。为确保如期完工2020年9月9日上诉人安排员工赵某某到新某某厂区查勘施工现场,却发现现场已经有第三方对案涉合同进行设备拆除,现场发现设备的中部滑道、尾部密封罩、液压拉紧装置等都已经拆除掉,根据已经拆除的工程量约20%,第三方人员最少已经进场拆除了约5天。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上诉人积极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反却是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安排第三方到新某某厂区拆除设备,破坏了设备完整性,造成上诉人在客观上无法再继续进场拆除。上诉人完全可以100天总工期内完成设备的拆除运输及安装工作,实质上属于被上诉人单方违约终止了合同。上诉人保留另行起诉追究被上诉人违约单方终止合同的法律责任并保留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59.8万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充分证据,是错误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适用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的合同条款只有合同第12.1.3条,即“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解除合同。乙方单方终止合同,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但是如前所述,上诉人并不存在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况,该条款于本案并不适用。一审以上诉人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判决上诉人支付59.8万元违约金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和充分证据。一审法院未就上诉人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本案一审中,上诉人答辩不构成违约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进行了免责抗辩,但一审法院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合法的诉讼权利。退一步讲,假设上诉人有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第9.5条,“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累计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10%”,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也明显过高,违反了双方对于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上限即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的约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假设二审法院也认定上诉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则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对于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观点详见原《民事上诉状》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对被上诉人的证据全部采信,对上诉人的证据全部不予采信,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缺乏客观公正。变更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违约金299,000.00元,维持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原告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215㎡烧结机利旧新某某设备拆除搬迁安装工程合同。
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青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
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担保金50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合作协议》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
“甲方提供一间办公室用于乙方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办公使用”,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第四款约定:
“乙方接洽的相关检测业务甲方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如不能按时完成,每天按真实合同的千分之一进行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
“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守约方同时也可以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被告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元,被告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担保金850000元。
保定盛拓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保定盛拓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新能源生态型绿色矿山项目成品料仓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称“原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工程款224.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2.3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据原告了解,被告近期存在大量诉讼,其财产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经营已停滞,被告董事长也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根据合同14.1条之约定:
乙方声明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解除原告保定盛拓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签订《新能源生态型绿色矿山项目成品料仓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2019STJC06),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保定盛拓建材加工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2246000元及违约金11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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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合同违约追究侵权责任吗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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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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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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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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