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在单位工作了10多年,突然被要求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应如何应对?
总结性回答:
在单位工作了10多年,劳动者已符合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若用人单位突然要求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1)劳动者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分析:
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了10多年,已满足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提供了更稳定的就业保障。
2)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合同的不合理性1.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通常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其权利义务关系与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可能不享有与劳动合同相同的权益,如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2. 用人单位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
在劳动者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合同,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益。
3)劳动者的应对策略1. 拒绝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合同的要求,并可依法主张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与用人单位协商:
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 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若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赔偿金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甘河农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第三人下发的“签订劳务协议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是在2003年8月,被甘河农场招聘到第三人居委会处工作,至今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十年,2017年11月,被告要求第三人给原告下达了“签订劳务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要求原告在2018年1月1日前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协议,拒签视为放弃与第三人的劳务关系。原告邵某某令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甘河农场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甘河农场负担。
刘某某与四川省有家物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成都福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共计10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37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98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从2003年起就一直在成都市武侯区××路××路××号“青年公寓”担任保安工作,被告有家物业公司系“青年公寓”聘用的物业公司,原告一直接受被告有家物业公司管理,每月工资1370元也是被告有家物业公司按月支付,后由于市政改造,“青年公寓”于2017年被拆迁,原告在2017年10月27日突然收到被告福上劳务公司出具调令,才知道是被告福上劳务公司派其到被告有家物业公司处工作,但经过原告调查了解,被告有家物业公司与被告福上劳务公司实际是关联公司,幕后老板为同一人,虽然名义上原告是被告福上劳务公司的职工,但实际上,原告一直是在替被告有家物业公司打工,只是被告有家物业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年限和达到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的目的与被告福上劳务公司串通而采取的手段,被告上述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但仲裁委却罔顾事实,只是依据被告出具的单方证据就武断认定原告与被告福上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简某某与四川省有家物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成都福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简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共计10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37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98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从2003年起就一直在成都市武侯区××路××路××号“青年公寓”担任保安工作,被告有家物业公司系“青年公寓”聘用的物业公司,原告一直接受被告有家物业公司管理,每月工资1370元也是被告有家物业公司按月支付,后由于市政改造,“青年公寓”于2017年被拆迁,原告在2017年10月27日突然收到被告福上劳务公司出具调令,才知道是被告福上劳务公司派其到被告有家物业公司处工作,但经过原告调查了解,被告有家物业公司与被告福上劳务公司实际是关联公司,幕后老板为同一人,虽然名义上原告是被告福上劳务公司的职工,但实际上,原告一直是在替被告有家物业公司打工,只是被告有家物业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年限和达到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的目的与被告福上劳务公司串通而采取的手段,被告上述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但仲裁委却罔顾事实,只是依据被告出具的单方证据就武断认定原告与被告福上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驳回原告简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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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签了两次劳动合同10年,公司突然要签劳动合同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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