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预留地货币补偿未支付,被征收方有权要求支付利息,利息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分析:在预留地货币补偿的情境中,若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则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被征收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作为赔偿损失的一种方式。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订立补偿协议,并约定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分析:该条款强调了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履行的重要性。若征收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补偿款,被征收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并可能要求支付利息。
二、利息计算的具体情况
1. 有约定的情况:
如果征地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期限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计算利息),则征收方未按时支付时,需按协议约定计算并支付利息。
分析: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约定支付期限、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包括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这样,在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时,被征收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要求支付利息。
2. 无约定的情况:
若协议中没有关于逾期支付利息的约定,被征收方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征收方赔偿因逾期支付造成的实际损失。这种损失可能包括类似利息的损失,但需要被征收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分析: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征收方需要证明因征收方逾期支付补偿款而遭受了实际损失,这种损失可能类似于利息损失。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情况,判定征收方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及利息的具体数额。
三、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1. 利息计算标准:
利息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计算。
分析: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参照市场利率进行。这有助于确保利息计算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起算时间一般从应支付补偿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若协议中有约定支付时间,则从约定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若无约定,则可给予征收方合理催告期,自催告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分析:明确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确定利息的具体数额至关重要。在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给予征收方合理的催告期,以促使其尽快履行支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对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中的:
1、被告违背双方所签订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相关条款及后续违约损失。2、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补偿款171980元。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
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补偿款17198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坐落在许家屯村的威海市试验基地开始四期征地,2020年9月11日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对原告土地进行丈量并计算,2020年10月汪疃镇财政所把土地补偿款打入村经管站账户至今未付款。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许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某征收补偿款139280.12元及利息(以139280.1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868,704元;
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369,199元的利息;
自2021年2月8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499,505元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05年4月25日,被告将团山子席公地和荒坡租给原告投资办厂,签订了租期为五十年的《协议书》,第六条约定:
乙方(原告)在租期内,如遇国家占地及企业征地等问题,林地和荒坡及地着物的赔偿全部归乙方所有。被告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土地补偿款369,199元及地上物补偿款499,505元,合计868,704元,并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土地补偿款369,199元付清之日止,以土地补偿款369,199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陈某某、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罗分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新罗土地收储中心支付补偿款70万元及该款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陈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
要求新罗土地收储中心支付补偿款70万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因新罗土地收储中心承诺不迟于2016年底支付120万元,至今拖欠7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用以弥补陈某某看管蔬菜基地至今的经济损失。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罗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陈某某土地补偿款70万元及该款从2022年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罗分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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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补偿款一直未付可以要求补偿利息吗,工程款未付算利息怎么算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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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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