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律师,秉承“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案件分析逻辑性强,庭审风格敏锐善辩。常年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严谨负责,办案效率高,能够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长期关注弱势群体权利,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擅长处理群体案件,善于寻找案件突破点。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性质的认定1.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的协议,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性质。
2.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需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签订背景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判断合同的性质,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合同效力的审查1. 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即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若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
3)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承担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合同双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 对于违约方,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令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诉讼程序与救济途径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的一种,当事人享有选择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2.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围绕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效力的审查、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诉讼程序与救济途径等要点进行裁判,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合理解决。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点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蔡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号:
202004009933)》项下房屋(丈量编号×××69)拆迁补偿款513809元归蔡某某某所有;
2.蔡某某某立即返还蔡某某某《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号:
202004009933)》项下房屋(丈量编号×××69)拆迁补偿款51380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蔡某某某承担。诉讼过程中,蔡某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
判令蔡某某某立即支付蔡某某某房屋拆迁赔偿款17万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后,蔡某某某通过蔡某某等人不断对蔡某某某进行劝说,2018年12月,经第三人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蔡某某某与蔡某某某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约定由蔡某某某负责讼争房屋的拆迁理赔,蔡某某某从房屋赔偿款中拿出170000元支付给蔡某某某。蔡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某某某17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姜某某、姜某某先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按照5003号判决认定的事实,该现金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是对姜某某、姜某某先涉及的拆除房屋的拆迁补偿,应予分割原审认为上诉人主张利息应在该期间关于利息按照“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本案的上诉人的原审诉讼材料上传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立案时间为2020年8月4日,上诉人选择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一项之规定诉请利息并无不当。姜某某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某某拆迁款418656元的利息(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照3.85%计算),姜某某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某某拆迁款498733元的利息36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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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内容审核:年宇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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