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租赁期满,房东有权收回房屋,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此时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即房东)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即租客)。
2. 若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且租客没有搬离,房东可以在给予合理通知后,要求租客搬离并收回房屋。合理通知的具体期限可能因实际情况和当地习惯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应给予租客足够的时间来安排搬迁。
3. 如果租客在接到通知后仍然拒绝搬离,房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强制收回房屋,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房东应该确保已经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法律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并且已经给予了租客合理的通知和搬迁时间。
租赁期满后,房东在合理通知租客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分析:
不合法,房租没到期房东就要收房,那么是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未到期搬走赔偿的话就可以要求赔偿。1、当在外面租房的时候,如果合同没有到期,房东让搬家,我们可以协议解除合同,要求房东退房租并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如果房东以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为理由要求承租人搬家,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东买卖他房屋的行为与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没有什么关系的。房东卖房是可以的,但是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而且,作为承租人,还可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房东是否可以赶走租户得依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按租赁合同约定。在签订的租赁期间内,租户对房屋属于有权占有。基于合同约定具有合同法上正当权源的占有受合同法的保护和调整。房东虽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此项权利不可对抗善意的有权占有,因此房东不可以任何原因驱赶租户。租户基于此可对房东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建议私下和解。
2、如果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房东无权提前将租户赶走。
3、如果租户与房东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已到期,房东与租户之间并没有谈好是否继续租房,那么房东将租客赶走也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房租合同到期了没签合同继续租房东能随意收回房屋吗 -法律知识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房租押金42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搬离时通知房东来验房并退还押金(一月房租4200)并清算结余水、电、燃气费用,房东一直以出差名义迟迟不来验房并不退还押金,直到3月疫情严重,小区封闭,房东又以我退房时间恰好赶上疫情导致他房屋不能马上转租出去,导致他损失为由再次拒绝退还押金,特写诉状请求法律支援,时至今日已过20个月,特要求房东退还租赁押金420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方某某房屋押金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王芳、李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王**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18日解除。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赁费用7187.5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11个半月网费479元.4.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2000元。5.被告向原告返还10个半月物业费共计539元。(综上共计10205.5)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三人向被告请求维修,后被告拒绝与第三人妥善协商处理,把责任全部归结于实际居住人且拒绝承担责任,于8月17日下午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诋毁,多次要求第三人搬出馨景佳苑7号楼3单元402号房且拒不退还房租,拨打110报警要求搬离房屋且以不退2000元押金威胁(出警警察均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拒绝处理房屋爆裂水阀导致房屋停水并无法入住,第三人于2022年8月17日下午搬离馨景佳苑7号楼3单元402号房(由于被告多次试图以家具受损为由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保留证据在离开馨景佳苑7号楼3单元402号房时已录视频为证),被告以上行为给原告和第三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害。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退还租金7667元、物业费539元,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某某与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将所租赁的五一路二十四号房屋归还原告,并恢复原状。2、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9月1日至收回房屋之日(按实际时间计算)所造成的租金损失每月1900元和租用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水电气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租店长期关门并没有营业,同时每期支付房屋租金都是原告委托代理人多次催收到最后一天才支付,合作很不愉快,原告对被告这种行为很不满,原告一直想出售该房屋,于是再次提出不出租该房屋给被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多次打电话微信约见被告,被告以各种借口不见也不交回房屋,2020年10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再次约见被告,被告仍不见,原告委托代理人到了城北派出所报警,在警察指导下在房屋门口张贴了收回房屋的《告知书》,于是被告才于当日下午3时左右电话约见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立即赶到,被告带了一个年轻人到现场骂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奈之下打了110报警,110民警很快赶到现场调解劝和制止打架,民警告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应向法院起诉。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房屋占用租金9400元,并按照1900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租金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原告何某某所有的位于新余市房屋(房产证号为:
余房权证A1区字第**)返还给原告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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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租合同到期了没签合同继续租房东能随意收回房屋吗,租客违约房东可以强制收回房子吗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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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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