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变更补偿方式:
1)双方协商一致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分析: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只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就变更补偿方式达成共识,即可对协议进行变更。这种变更方式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也是最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2)基于法律规定或政策调整1. 情形说明:当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导致原协议内容与新规定不符时,为确保协议的合法性,需对协议进行相应变更。
2. 实例:例如,国家提高特定区域的土地补偿标准,正在进行的征地项目需按照新标准调整补偿金额,此时补偿方式也可能随之变更。
3)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分析:如自然灾害导致原计划建设项目无法实施,需调整土地用途并相应变更补偿协议,包括补偿方式。这种情况下,变更补偿方式是为了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情形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分析:若协议签订时存在上述情形,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协议,包括补偿方式。但需注意,受损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情形。
在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方式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变更程序:双方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条款。补充协议需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注明生效时间等关键信息。
2. 法律途径: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或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来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3. 证据收集:在变更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孙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孙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将孙某某、梁某某双方于2018年2月20日签订的三份《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第六条第4款“在乙方经承包期间,若该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旱田标准补偿给甲方,地上物补偿及大棚菜田补偿等一切补偿款都归乙方,并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变更为“在乙方经承包期间,若该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旱田标准补偿给甲方,地上物补偿及青苗补助费归乙方,土地增值款由甲乙双方各占50%。”);
二审诉讼费用由梁某某承担。案涉三份《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均签订于2018年2月20日,合同项下土地被征收的时间是2020年3月份,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署和款项的支付是在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第一季度期间,本案孙某某与梁某某之间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无法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事宜达成一致,《民法典》施行时间是2021年1月1日,故本案依法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形,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审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唐某某、谭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变更原告与被告2010年7月16日签订的《合作共建房屋协议书》第二条房屋分成形式的第一项为原告补给被告住房总面积为306.42㎡。这主要体现在该协议中第二条第1项,即补给被告新住房600㎡,也就说协议签订后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了变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行业行规和四邻四周情况做出了调整,审核许可的建筑总面积1690㎡远远低于合作建房者之前约定的建筑总面积4500㎡。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谭某某、陈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唐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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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政府征地补偿协议能否变更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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